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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还是生意?——贵州“置业补贴公益项目”的法律警示

背景:6月11日《焦点访谈》以题为“公益还是生意?”报道了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下称“该基金会”)和贵州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福公司”)联合推出了一个名为“置业补贴公益项目”展现的系列问题。据报道,2015年末该基金会和恒福公司合作对符合“无力承担按揭压力”等条件并有意购买恒福公司的商品房的购房者提供住房补贴。其宣称在购房后,该基金会将在未来20年内,逐月把总房款的一半补贴给购房人。在此过程中恒福公司将销售所得房款的20%(约3600余万元)捐赠给该基金会。而该基金会后续把此笔借贷给恒福公司,约定月息为每月1.25%。该基金会将收到每月45万元利息,其中37.5万作为对购房者的补贴,同时该基金会每月也可获得7.5万元的收入。但后续恒福公司因为涉诉等多种问题,资金难以为继,造成了从2018年9月起无法发放房补的情况。

【视频链接】《焦点访谈》20190611公益还是生意?
http://app.cctv.com/special/cbox/detail/index.html?guid=061a9ecd11f64db383baa10a8f2c0b72&mid=(null)&vsid=C10326&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1. 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开展这样模式的“置业补贴公益项目”是否合法?恒福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是不合法。

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有关捐赠必须自愿无偿的法律原则。《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有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并且,也直接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这里,就等于是在融资方面直接创造了便利条件。

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没有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本身就构成了对条例的违反,将受到行政处罚。在此项目中,该基金会把捐赠财产以投资的名义借给捐赠人恒福公司,此行为也违反了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

违反了《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这里或许有人会产生疑问,此借款收益大部分用以对购房者的补贴,因此是否能理解为借款与公益活动有关?公益活动的受益人不应限于与捐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某些特定对象,例如本案例中购买恒福公司商品房的购房者,而应当是社会上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群。这样附加条件也可能属于违法的附加条件。《慈善法》第四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按照《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基金会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而关于恒福公司,其因为与该基金会签订《关于联合开展置业补贴活动的协议》并承诺每月就借款承担利息,因此恒福公司停止支付利息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开发商所承诺住房补贴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可能还需要向购房者承担赔偿的责任。

恒福公司也可能因其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返本销售”做了解释,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对于置业补贴公益项目,究其本质,就很可能涉嫌为一种变相返本销售行为。

“返本销售”真的像开发商描述得那么好吗,“返本销售”究竟有哪些秘密?国家为什么要明令禁止这一销售策略呢?返本销售,就是将现价提高,在若干年后将本金归还购买者。一般而言,销售者靠这些本金的利息获利,是融资的一种方式。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多,这种销售方式存在的纠纷非常多。实际上,开发企业进行“返本销售”有非法融资的嫌疑,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同时对于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就是开发企业的返本承诺往往得不到兑现。若干年后企业或者破产倒闭,或者钱款被卷走,或者企业无力履行返本义务。而购房者得到的往往是质次价高的商品房,或者是遥遥无期的“期房”。

2. 类似的“置业补贴项目”,其主要的问题是什么?类似的项目如何才能合规开展?

第一,项目在接受捐赠以及资助诸多方面中存在不符合公益性原则以及慈善目的的情况。项目的捐赠人有明显的销售房屋、获得利息回报意图,不符合自愿无偿的公益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但是,贵州的这个项目与企业捐赠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直接关系,就是为了达到从购房者口袋中获得房屋销售收入、从基金会口袋中借得赠款资金的毫无掩饰的直接的营利性目的。此外,项目的受益人并没有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选择。在本案中基金会对受益人的选择所设定条件如“无法偿还按揭”、“名下无住房”并不符合我国以《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对公益慈善活动的要求。无法偿还按揭以及名下无房产并不能很好地证明该人为经济困难人员,或者是扶贫济困的对象。受益人条件设置不合理,确定过程不透明,案中的购房者仅凭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文件表明其“名下无房产”便获取购房及领取补贴资格,这也难以让社会公众信服。

第二,项目中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不符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正如上面提到该基金会向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借款的行为本身已触犯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同时该基金会在此过程中并未考虑该企业的偿债能力(即归还贷款的能力),基金会能否支付购房者每月补贴完全依赖于恒福公司是否可以每月按时偿还利息。一旦该公司资金链断裂,现金流短缺都有可能导致向购房者承诺的补贴无法按时兑现。更加严重的情况,倘若该房地产公司一旦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将很可能导致后续十几年的购房补贴无法支付。向个人及企业以投资名义提供借款风险非常高,也正因如此在2019年起实施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其明确列入基金会及慈善组织禁止从事八项投资活动之一。

因此若慈善组织欲开展此类性的购房补贴的公益活动,应当注意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布相关拟救济信息,在确定受益对象时需要秉承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拟救助对象符合获取救济的标准。同时对申请人信息慈善组织应当进行严格地核查。

若慈善组织希望通过投资行为所获收益支持此类项目,首先要完善其投资管理体系、由决策机构依照规定的内部流程作出合理决策,在此前提之下,其可以选择委托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或者在其能力及可接受风险范围内购买合适的资产管理产品。又或者,基金会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专门的慈善信托开展此类公益活动。

3. 因补贴项目被叫停后等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取补贴,购房者应如何维权?

首先,若购房者在其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发商相关的支付补贴义务,购房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支付补贴,对于未来开发商很可能再次出现不支付补贴的情况,购房者甚至可以要求开发商应一次支付所有补贴。

然而,若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涉及补贴问题,而仅仅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之间有关于房屋补贴的捐赠协议。尽管慈善捐赠具有自愿性,但根据《合同法》和《慈善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是可以要求强制履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可以考虑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在此类项目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资金掌握在开发商手里,因此建议视证据情况,将开发商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或者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起诉。

4. 购房者遇到类似的“公益项目”,应当如何判断这类项目的合规性?

购房者应明确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当与接收救助的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其接受慈善捐赠的资格不应以购买特定房地产商的商品房为前提。因此一旦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提出获取补贴必须购买某一房地产商或者购买某一地段的房屋为前提,此时购房者应当提高警觉。同时,如果获取救助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购房者也应当注意。正如上文提到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有义务和责任对受益人身份和获得救助条件进行核查,否则其很可能因捐赠财产使用不当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或吊销登记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

《公益事业捐赠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十一)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慈善法》
《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一句:“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公开慈善课程|民非转型做社会企业,法律问题你考虑清楚了吗?

课程主题
民非转型做社会企业,

法律问题考虑清楚了吗?

具体内容
1.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什么是社会企业?两者什么不一样?
2. 民非转型社会企业,怎么做才是合法的?
3. 社会企业如何出资?如何占股?如何 分红 ?
4. 民非可以作为股东投资设立社会企业吗?
5. 民非和社企之间可以进行 关联交易 吗?

参加对象: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从业人员、社会企业从业人员

时间 6月2日 下午15:00-17:00

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cocopark西侧三楼福田白领e家(minikor咪眯可楼上)

报名方式

扫描下方二维码,立即报名!

* 公开慈善课程(Open Philanthropy Courses,简称OPC)简介

为社会组织开发社会组织综合性慈善法律课程,通过举办线上线下的研讨会、论坛、workshop、年度论坛等为社会组织赋能。

背景介绍

社会企业因运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资金主要来源市场,相较于民非,其商业模式灵活,受到的限制也相对较少,在过去短短数年,社会企业在中国取得了飞速发展。

目前北京、深圳、成都等地都相继推出了针对社会组织及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支持政策,宏观政策环境向好,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民非在考虑转型做社会企业。但在转型过程中,如何应对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成为许多民非负责人关注的焦点。

基于这样的背景考虑,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与深圳市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深圳恩派”)合作,将于6月2日举办一场社会组织公开课,与各位公益伙伴探讨民非转型做社会企业时会遇到的法律问题。

专家介绍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创始人、理事长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公益慈善管理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2016年被选为“银杏伙伴”,曾获“上海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者”荣誉称号。

主编《中国慈善法手册》《基金会实务一本通》《基金会资助项目合规工作手册》《中国社会组织法律实务指南》《社会组织劳动法实务与风险防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法律与实务研究》等。并担任全球联合之路、全球赠与基金会、国际奥比斯、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自然之友、恩派、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中国公益筹款人联盟项目等国内外知名的非营利组织及非营利项目的法律顾问。

夏璇

深圳市社创星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创始人、中国慈展会社企认证办公室 执行负责人、成都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 执行负责人、北京市社会企业评审认定  执行负责人

  • 资深公益人,社会企业家。
  • 香港中文大学特聘公益讲师。
  • 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企业学术研究项目合作人。
  • 中国慈展会公益资源对接平台连续四年统筹执行。
  • 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成员。
  • 顺德区社会企业认证专家。
  • 中国社会企业认证专业导师。
  • 中国社会企业孵化生态服务体系构建者。
  • 主张用创新公益代替捐赠可持续解决社会问题,深度研究社会企业发展模型。
  • 跨界公益人,中国慈展会社会企业认证执行负责人,公益资源对接从业者,强调独立思考与跨界思维。

硬核会 | “首届支持性社会组织发展研讨会”邀你参加!

什么是支持性社会组织?

支持性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中坚力量,承载着落实政策、打造良性社会组织发展生态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多,功能日益多样化,社会组织发展瓶颈与阻碍日益浮现。在此背景下,支持性社会组织应运而生,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多样化的资源与支持,提升组织的质量,使得社会组织更好地承担起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真正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京津冀支持性社会组织发展研讨会

 

为促进京津冀支持性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助力支持性社会组织稳健发展,推动公益行业生态建设,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指导,2019年5月16日举办“首届支持性社会组织发展研讨会”,并由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北京市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共同主办,研讨会将通过政府领导专家演讲圆桌论坛案例分享等展开精彩讨论助力支持性社会组织稳健发展。研讨会主要议程

拥有17年的律师与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曾在国际知名的孖士打律所行(Mayer Brown)工作12年。2012年,创办复恩法律,是中国第一家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对社会组织法(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法、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专业学术研究与服务经验,完成多项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课题,主编有《中国非营利组织法律实务丛书》与《中国公益法研究丛书》等。

留一方悬念,研讨会再相见!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

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在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的支持下,委托北京市恩派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运营管理,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孵化、能力建设、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支持服务的工作平台。自2010年成立以来,累计孵化500余家社会组织,技术支持服务社会组织10000余家。2019年,市孵化中心创新孵化培育服务,针对处于种子期、孵化期和加速期的不同阶段社会组织,推出全周期分阶段支持服务。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恩派成立于2006年,是中国领先的支持性社会组织,首创“公益孵化器”模式成为社会建设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恩派大家庭中多家机构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和“全国先进社会组织”。恩派致力于构建社会建设支持体系,业务已遍及全国近50个城市,业务涵盖社会创新创业培育、社区营造、公益资金管理、公益组织服务及人才培养、社会企业投资、公共空间运营、捐赠人及志愿者服务等领域,合作伙伴遍及政府、基金会和全球五百强企业。

联系电话:18911527252时间:2019年5月16日  9:00-16:00

地点: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

(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23号楼东侧创享空间)

女性社会组织成长沙龙第三期|陆璇:合规让明天更美好——社会组织的法律合规管理

小捐赠也有大道理

热心的小明看到朋友圈里转发xx筹,为不幸罹患癌症的病人众筹,小明当即捐赠了10元。

随后,当他查阅账单时,发现收款方是北京xx有限公司。爱心资金为何到达商业公司的账户?爱心资金会完全到达病人家属手中吗?如果遇到欺诈,该如何维权?

小明带着满腔疑惑,翻阅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学习完一部法律,小明不禁感叹,一笔小小的捐赠背后竟然有这样多的条款规范支撑。

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保驾护航

不久,心怀公益的小明打算成立一个社会组织,到了民政局,小明发现社会组织分为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三者分别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约束。

注册后,小明打算招募小伙伴一起工作,那员工薪酬该如何决定?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对公益行业从业人员薪酬的规定。

为了成功运营项目,小明准备向社会募集资金,但并不是每一个社会组织都有资格开展公众捐赠,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募捐。募捐到的资金放在银行对公账户固然是对捐赠人的负责,但爱心资金的贬值同样是对捐赠人的不负责任。慈善财产可以投资吗?来看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在机构人员不足时,小明需要招募志愿者辅助做一场活动,志愿者又该如何管理不违规呢?看看《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者管理和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员工与业务的不断扩张,前方还有更多的问题在等待小明……

社会组织从出生到长大要面对种种法律问题

社会组织成立

1.什么是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制度?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
2.目前,哪几类社会组织可以不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直接进行注册登记?直接登记时需要注意什么?
3.各地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有何规定?
4.各地民政部门对成立社会组织的住所有何要求?
5.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成立社会团体法人须经过哪些程序?
7.应当向哪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8.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9.在哪些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将会不予登记?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有哪些程序?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什么要求?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1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16.设立基金会应具备哪些条件?
17.应当向哪一级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18.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9.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20.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2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吗?如若可以,是否也需要登记?
2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吗?如若可以,是否也需要登记?对于专项基金有什么专门的规定吗?
23.我们是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打算依照《慈善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24.我们公司打算捐资设立一个慈善组织,需要先设立一家社会组织再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吗?
25.慈善信托是怎么回事儿?什么机构可以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劳动关系
1.社会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2.社会组织中的人力资源有哪些类型?他们在法律关系上有何区别?
3.社会组织在招聘有酬员工的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4.社会组织必须与专职有酬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若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6.劳动合同有哪些种类?社会组织应如何选择劳动合同的类型?
7.社会组织可以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吗?
8.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社会组织与其员工应当如何约定试用期?
9.社会组织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10.社会组织要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吗?
11.社会组织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2.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社会组织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13.社会组织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14.什么是工伤?员工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工伤?
15.员工发生工伤后,社会组织应如何处理?
16.根据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殊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如何对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17.社会组织如欲解除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怎么处理?
18.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社会组织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19.社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补偿金?
20.社会组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存在什么法律后果?
21.社会组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做哪些工作?
22.社会组织与其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23.社会组织与志愿者签订的《志愿者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24.社会组织应如何应对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
25.志愿者与社会组织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26.《慈善法》在志愿服务方面,对慈善组织规定了哪些义务与责任?
27.社会组织经常会聘用劳务工,如何避免劳务工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混淆?

社会组织财务制度 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基础工作?
2.社会组织在对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时,有哪些注意点?
3.什么是预算管理?
4.社会组织的预算编报重点在哪里?与企业相比有哪些区别?
5.社会组织的预算编报具体有哪些步骤?
6.成本的预算考核有哪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7.责任(成本中心)预算有哪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8.若社会组织采用责任预算模式较困难,则其可以采取何种预算管理模式?
9.如何从预算管理的角度使项目运作做到专款专用?
10.什么是内部控制?
11.收据是否可以入账?
12.针对社会组织的财务内控管理有哪些特点?
13.货币资金的管理往往是社会组织最关注的,日常的货币资金管理中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14.收到捐赠和政府补助如何进行收入的确认?与受托代理业务有何区别?
15.对于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捐赠实物类救助组织,如何加强捐赠实物的管理?
16.社会组织的职员或者志愿者是否可以借用暂支款或出差备用金?

内部治理
1.社会组织的理事会有哪些功能?
2.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应当如何产生?任期该如何规定?
3.成为理事,应该具有哪些资格?
4.理事会具有哪些职能?
5.理事长具有哪些职权?
6.理事具有哪些义务?
7.理事的薪酬有什么规定?
8.理事会的规模有什么规定?
9.理事会应该如何运行?
10.专业委员会有哪些?
11.监事会及监事发挥什么作用?
12.监事会应当如何产生和组成?
13.监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14.监事有哪些职权?
15.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有哪些?
16.谁可以担任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17.首席执行官的条件和职权是什么?
18.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成为社会团体的会员?入会的程序有哪些?会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9.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会员如何退会?
20.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其有何职权?
21.对于基金会、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法律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吗?

税务管理 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若需要,则何时进行税务登记?
2.社会组织对外提供服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同时,“营改增”对社会组织有何影响?
3.社会组织可以享受哪些营业税减免?
4.社会组织所经常涉及的附加税费有哪些?
5.社会组织的(营利性)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6.社会组织如何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8.社会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9.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无偿捐助,有何税收优惠?
10.国家对于境外捐赠物资的进口有何税收优惠?
11.社会组织如何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2.企业向社会组织捐赠是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捐赠的税收政策又如何呢?
13.社会组织如何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14.社会组织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5.社会组织若违反相关税务制度,有何法律后果?
行政监管
1.年度检查制度是怎么回事?
2.社会团体每年应当在什么时候年检?需要报告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年检收取费用吗?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制度是怎么回事?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每年应当在什么时候年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5.社会团体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6.社会团体在年检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9.法律对基金会提交的年检材料有何特殊要求?
10.在实务中,各地在社会组织年检方式上有什么创新?能否试举一例?
11.社会团体年检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后果是什么?
1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后果是什么?
13.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检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后果是什么?
14.慈善组织还需要年检吗?
15.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对哪些信息进行公开?
16.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对外公布的信息有哪些?
17.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如何进行信息公布?
18.基金会在募捐活动信息公布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9.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对哪些信息进行公开?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吗?
20.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有资格申请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什么样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2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评估有何不同?
22.社会组织评估的程序是怎样的?
23.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是什么?
24.社会组织获得较高评估等级后有什么好处?
25.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是多久?
26.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降低评估等级?
27.社会团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施以行政处罚?
2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施以行政处罚?
29.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施以行政处罚?
30.慈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施以行政处罚?
3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哪些情况下会被民政部门直接撤销登记?
32.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在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社会组织有何权利?社会组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

妇女工作
1.对于一些公开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作品(如一时盛传网络的“人体盛”),妇女组织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为妇女维权?
2.遭遇强奸的妇女不愿意报警,作为妇女组织应该怎么办?
3.如果遭遇强奸的受害人不止一人,放纵很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妇女组织应该怎么办?
4.求助者遭受家庭暴力,要求离婚但丈夫不愿意,妇女组织可以如何干预?
5.求助者的家庭暴力问题非常严重,但是其仍然不愿意离婚或报警,作为妇女组织我们应该怎么办?
6.得知村里有妇女是被拐卖来的,妇女组织应如何组织救助?
7.妇女询问如果丈夫有了“小三”,有何法律途径可以制裁“小三”,妇女组织应如何建议?
8.妇女离婚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妇女组织可以如何帮助妇女?
9.妇女被遗弃寻求帮助,妇女组织应如何提供建议和帮助?
10.妇女因丈夫长期吸毒或赌博不务家事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如何提供建议和帮助?
11.离婚时孩子判归女方,但是丈夫自行带走了孩子不让女方见面,现女方向妇女组织求助,妇女组织应如何提供建议和帮助?
12.离婚时孩子判归男方,但是丈夫拒绝女方探望,现女方向妇女求助,妇女组织应如何提供建议和帮助?
13.农村里有的家庭不愿意将适龄女童送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或中断女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组织应该如何进行干预?
14.有妇女投诉在找工作时,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招收女性,妇女组织应如何应对投诉?
15.有妇女投诉用人单位安排其从事高风险强体力劳动,如果不做就要被辞退,但是如果继续工作对健康危害极大,妇女组织应如何应对投诉?
16.有妇女投诉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在雇佣期间不得怀孕,妇女组织应如何应对投诉?
17.《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若有关部门或单位不作为,有什么解决办法?
18.有妇女投诉在工作时,遭遇职场性骚扰,妇女组织应如何应对投诉?
19.在救助一些遭遇家庭暴力、虐待妇女案件的时候,妇女组织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也经常会面临人身损害的风险,妇女组织应如何保护自己的职员和志愿者?
20.涉及家庭矛盾的救助中,经常有妇女出尔反尔,最后责怪妇女组织,甚至追究妇女组织的法律责任(如侵犯其个人隐私),妇女组织应如何保护自己?

……

法律是自我保护、机构可以持续发展的保障,社会组织的管理者,需要有法律知识保驾护航,懂得利用法律工具!

机智的小明发现,女性社会组织成长沙龙第三期请来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陆璇律师,为处在迷茫期、发展期、规范期的社会组织小伙伴,带来《合规让明天更美好——社会组织的法律合规管理》


本期主咖: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

复恩法律是一个专门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公益法研究的社会智库,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能力建设等支持,完成了多项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研究课题或项目。

时间

5月28日(周二) 13:30-16:30 (13:00开始签到,随机就坐,先到先得)

地点

徐汇区天平路245号巾帼园一楼妇女之家旗舰园

占座费

  1. 为保证活动质量,本次报名确认的小伙伴每人将缴纳30元占座费(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加群并进行群收款)。
  2. 活动结束后,签到并全程出席活动的小伙伴,占座费将全部退还。
  3. 付过占座费后,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座位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请提前一天告诉我们。

报名以收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为准,请耐心等待。

慈善组织金融投资只能“只赢不亏”?

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该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的模式清楚界定了慈善组织究竟能进行何种投资活动,不能从事那种投资行为。这一行政规章的出台使得慈善组织能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让其保值增值从而更好地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但在部分慈善组织在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有的地方行政部门要求其在与金融管理机构订立相关购买合同时必须加入“保底条款”或要求股权投资必须有分红,不得亏本,即金融机构或慈善组织进行股权直接投资的企业必须向慈善组织承诺保本或保收益。

然而这样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究竟慈善组织在购买金融产品或及进行股权直接投资订立相关协议时,能否约定“只赢不亏”呢?本文将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1. 金融机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慈善组织能够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那么我们首先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在2011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机构能在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类型合同中明确承诺收益。但此办法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18年9月26日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后者即新的管理办法中规定过往发行的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改为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即不再是投资活动中的资产管理产品,而变为通常意义的存款。不仅如此,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中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而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我们再看证券市场,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由此证明在证券市场领域中,国家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从上位法到下位法均禁止相关证券公司承诺“只赢不亏”。同样对于证券投资中的基金产品也有相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也有禁止保本保收益承诺的相关规定,如信托和期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在第59条中也规定了违反该法的罚则。而就期货而言,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2. 约定保底条款很可能构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对于股权投资而言,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权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慈善组织股权投资一个公司,慈善组织作为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或股权为限承担责任,与其他股东一样,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慈善组织向被投资的公司要求,其投入的股本只赚不亏,与法无据。

更进一步说,如果被投资的公司对慈善组织股东给出了一个只赚不赔、甚至有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从法律上说,就很有可能构成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反而是违规的,因为法律不允许慈善组织“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财产投入主体的地位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决策权、享受利润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如期还本付息的权利。第二,财产投入的风险承担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商业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法律风险。第三,财产投入的后果上,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企业清算解散程序等);借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第四,财产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获得分配;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综上,若再慈善组织在购买金融产品订立相关协议或进行股权直接投资时,要求金融机构承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或保收益或要求被投资的公司为慈善组织保证股权投资一定盈利,是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规章的要求相悖的。若金融机构在相关协议中加入这样的保底承诺,更可能是触犯法律法规,一经发现轻者可能面临罚款,重则可能吊销相关资质和牌照。

固然,投资者向金融机构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或进行股权直接投资归根到底应该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当事人自治的原则。但是在金融市场的这一特定场景中,若放任保本投资产品、保底条款的存在,因投资者的驱利心理,这很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盲目、非理性投资,使得资本市场的失去了其原本应由的市场配置功能,极大可能导致市场的崩塌,投资者终将承受由此带来严重损失。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需要承担投资风险亦是对公司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违反了公司法。因此,相关政府部门才会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对保本投资和在股权直接投资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行为加以规制。

同时我们也理解,个别慈善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之所以提出这样“保本保收益”的要求,是为了约束慈善机构对慈善财产的管理,避免捐赠人的善款最终因为慈善组织的不合理投资行为而流失。但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管行为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及法律授权的范围中进行,监管的重点包括:第一,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是否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第二,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是否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第三,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时,是不是选择了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具体细节上更要注意下面六个“有没有”:

第一,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有没有经过了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比如基金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慈善组织的重要关联方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存在利益关联时,有没有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三,慈善组织有没有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慈善组织有没有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

第五,慈善组织有没有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六,在股权直接投资的情况下,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没有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七,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有没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所以,行政监管机关一味地强调慈善组织必须进行保本投资,是监管理念与手段上简单化,是对“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的错误理解。实际上,适当的监管模式是,既要防止慈善组织开展法律规定所禁止的保值增值或投资活动,绝不简单执法,熄灭了慈善组织合理使用慈善财产、让其保值增值的热情;更要引导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合法投资、安全投资与有效投资,防止慈善财产流失与浪费。

相关法律条文:

1、《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6、《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德云社吴鹤臣大病筹款事件的法律分析

近日,德云社签约演员吴鹤臣的加入在水滴筹平台发起的大病筹款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吴鹤臣4月8日突发脑溢血,其家人随后通过水滴筹平台进行大病筹款。其后,有网友指出,其家中资产(房产、车产等)以及工作保险足以支持吴鹤臣的治疗以及后续等各项费用,因此其筹款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5月5日,水滴筹在官方微博中作出声明,表明水滴筹平台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审核。近年来,水滴筹等筹款平台已经成功地为许多贫困家庭提供了必要援助,但大病筹款引发各方质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律新社》记者就本次事件相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陆璇律师。

记者:本案中,吴鹤臣妻子在水滴筹发起捐款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两者有何区别?

陆璇律师:属于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因此二者最为本质的区别是,个人求助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慈善募捐是基于慈善宗旨、为了公共利益。

记者: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规制,法律是否对其就无能无力?

陆璇律师: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慈善法也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是个人求助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规定的,一旦发生纠纷,承担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记者:水滴筹在此事件中是否要担责?

陆璇律师:水滴筹作为一个平台,如果其确实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和平台自律中的所有审核义务、风险提示义务,那么是不需要担责。水滴筹作为平台,是无法保证所有个人求助者发布的房产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应当是个人求助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公众向个人求助者的捐赠是附带条件的,条件一是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条件二是所有的捐赠款项都是用于了治疗或指定目的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则捐赠者有权撤销捐赠,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民事责任。

记者:如何规范互联网慈善(网络众筹)平台的发展?可否从“法律监管、行业标准和网络平台自身运营规则”三方面谈谈您的看法?

陆璇律师:(1)从法律层面上看,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9月1日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通知中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也就是说,互联网慈善募捐平台在这个过程中要尽到风险防范提示的义务。

(2)从行业标准上看,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该2项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信息不得混杂,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 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3)从平台自律来看,2018年10月19日,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信息公开、风险管控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记者:此类事件不断重演,法律是否需要限制个人求助?如何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陆璇律师:个人求助是一项公民的权利,即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的权利。个人为了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他需要一定程度上放弃他个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即向社会公众披露家庭情况等信息。对于个人求助的规范应当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的披露、筹集钱款的使用这两点上。

记者:个人大病求助(筹款)有哪些途径和渠道?

陆璇律师:根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信息管理规范》,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由于我们国家对于公开募捐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前述的有序引导一方面可以解决个人求助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讲个人求助行为放到一个完善的监管框架中。因此在大病求助上,互联网公开 募捐平台可以将个人大病求助对接到慈善组织,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小天使基金,资助0~14周岁患有白血病的中国籍贫困家庭儿童。

记者:今后我们还该不该相信“个人求助信息”?

陆璇律师:如果大家遇到的是熟人的个人求助信息且可以证实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捐款;如果无法确认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则建议更加谨慎地进行捐款。同时,对于公众的爱心捐赠,则更建议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等规范的公益机构进行捐赠。一方面公开募捐具有公益性(即私益性较弱),另一方面,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有助于监督善款使用。同时,我们也鼓励公众参与到善款使用监督的工作中,不但让捐款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也让监督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这样中国的慈善事业才能有更高的公众参与度和公信力。

采访:律新社
声明:以上内容为律新社内部采访,未经相关单位授权和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和媒体不得对以上文章及内容予以复制、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的前世今生:八年历史与政策日趋明朗

自2011年北京在全国率先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试点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以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这一政策已走过八年。
纵观这八年的政策变迁,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直接登记。
2018年8月份公布的相关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仍是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这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

而直接登记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可见,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政策日趋明朗,但未来或将与双重管理并存。

直接登记政策的八年历史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已有八年历史。

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暨民政论坛上,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拓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后来这个政策被称为“两个一体化”。然而,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并未随之修改。

在此之前,2011年2月,北京市已在全国率先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试点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自2011年直接登记政策的提出后,各地对此政策实施力度、实施时间也各有不同。

例如在深圳,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种类被扩大为八类,包括: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娱、科技、体育和生态环境。
而在广州市,更是除了“涉及教育、培训、卫生、博物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明确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符合了当时公益界对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呼声。

直接登记政策日趋明朗

2013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的马凯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报告中正式确认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013年之后,提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一般就是这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但在实践中,可以登记社会组织的类别的解释并不宽泛,还是受制于各种既有的政策法规,甚至某些内部政策。

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的实施缺乏统一口径,因不同地方以及不同窗口的办理人员的理解而定,不利于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现在,这个问题将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因为2016年公布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18年公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都增加了直接登记方面的规定。

并且,我们可以预测,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将会按照中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在这一点上,在2016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简称“两办意见”)已经很明确。

意见强调,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未来或并存

2018年8月3日,民政部公布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日。新条例正式施行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大条例将同时废止。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仍是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这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

而直接登记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可见,中国社会组织未来的登记管理体制,或将是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的混合登记体制。

草案还提到了“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我们期待,未来“听取意见”以及“专家评估”,都应有进一步的实施细则,防止这些登记措施演变成变相的双重管理,确保直接登记的落实。

新条例颁布之前的稳妥审慎探索

2018年10月16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要求,要“稳妥探索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改革”。“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以及民政部关于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下发之前,各地要从严从紧把握社会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申请,稳妥审慎探索。”

据此,一些地方已按照意见要求暂时停止实施了对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直接登记。

在某些地方,民政部门目前在要求已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恢复双重管理,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否则将会撤销登记。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既然已经直接登记了,最好是依法加强综合监管,而不是要求社会组织再次寻求政府有关部门的前置同意。否则,这里面就存在一个法律与政策实施的连贯性与严肃性问题了。

慈善财产:管理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实施已经超过两年,但由于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至今仍未修订,使得《慈善法》与行政法规的内容上存在不少不一致之处。

2004年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规定仍然出现在民政部网站最新一版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中,同时也为多地民政所使用。但随着公益从业人员专业化发展、基金会行政成本的增加,前述10%的规定成了基金会发展的一大阻力。

基于此,2016年实施的《慈善法》在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金上放宽了标准,提出了“管理费用”这一概念,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同年,民政部制定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对管理费用做了明确的定义和罗列,从人员工资角度来说,仅包含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并不包括慈善项目人员工资。

然而,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地方行政机关仍然以2004年的规定作为依据对基金会进行审计。针对这一问题,今天我们要探讨的就是《慈善法》第60条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中的所涉及关于管理费用的概念界定问题。

一. 什么是“费用”?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作者注: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二. 什么是“管理费用”?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内容,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费用,在2016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民发〔2016〕189号,其中第5条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有如下定义: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从上面两个管理费用定义可以看出,在人员工资方面,并不是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只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才算在管理费用里面。

三. 《慈善法》的配套规定明确并非所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都纳入管理费用

民发〔2016〕189号第4条第2款就明确“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应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归入“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而与之相对,民发〔2016〕189号第5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作为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民发〔2016〕189号明确对不同类型的人力成本做出了区分。

换句话说,管理费用不能囊括所有工作人员工资,而仅仅是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方能纳入管理费用。

四. 根据《慈善法》立法意图,慈善项目人员报酬和志愿者补贴不应纳入管理费用

管理成本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慈善组织财产的使用效率和慈善组织的工作效率。[1]这是《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需要进行控制的内容之一。而现实中众多的慈善组织并非以捐赠物资作为其实施慈善项目的主要手段,它们往往通过把慈善财产转化为社会服务来帮助需要的人群,例如公益培训、公益咨询和免费诊疗等。显然如果把实施慈善项目中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等都纳入管理费用,并受“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限制,这无疑会对现实存在的大量的此类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2]宗旨。

从《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演变到《慈善法》第60条,这也是立法者为此所做出的适应性改变,即慈善组织在运作中需要限制和减少的应为管理费用,而并非慈善项目人员报酬和志愿者补贴这些非行政管理人员的成本。并且恰恰相反,《慈善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慈善活动年度支出[3](慈善活动支出是包括慈善项目人员报酬和志愿者补贴的)“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从这一角度也可以得出“管理费用”并不等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这一结论。

启示:正如同本文开头所说的,即便《慈善法》已经实施两年多了,但是由于“三大条例”仍未相应进行修订。因此造成了法律与行政法规内容间存在着矛盾。但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立法意图,我们也不难判断应当采用是《慈善法》及其配套规定中的条文,而不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条文(包括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制订的章程示范文本)。尽管新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仍未发布,许多慈善组织的现行章程仍是旧条款,但我们认为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应当依据的是《慈善法》与民发〔2016〕189号的新规定。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应用.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 《慈善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3] 按照民发〔2016〕189号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的含义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陆璇系复恩法律理事长、李健超系复恩法律研究部研究员)

财富的归宿——家族基金会的理论与实践简述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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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不断增多,中国在世界财富排行榜中已经位居第二。高净值人群对于相较于一般人群而言,本就有更高的公益慈善的意愿。由于家族基金会特有的精神与财富的传承性,高净值人群经常将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公益慈善财产管理的核心,并结合其他公益慈善工具,对家族公益慈善财产进行整体规划。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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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瑞信2018年的全球财富报告,中国在世界财富排行榜中位居第二;中国财富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约有348万人,其中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超高净值人士有16,511人,位居全球第二[1]。同时根据美国信托对高净值慈善事业的研究发现,高净值人群[2]更具有进行慈善捐赠的意愿,美国的一般人群进行慈善捐赠的比例为56%,而高净值人群进行慈善捐赠的比例高达90%[3]。

对于财富基本积累完成的高净值人群来说,他们更愿意进行慈善捐赠,同时对于公益慈善财产的管理也有着更高的需求。现在国际上有各类公益慈善工具,用于满足高净值人群的公益慈善需求,例如捐赠人建议基金(DAF)、慈善信托,而家族基金会由于其特有的“传承性”和“整体性”,成为高净值人群不可替代的慈善公益工具。

一、家庭基金会的发展

家族基金会(Family Foundation)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没有确切的定义。其中,美国支持型机构美国基金会理事会(Council on Foundation)[4]对家族基金会的定义认为,家族基金会一般是指由单个家族中的成员出资设立,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员在基金金会中担任高层或担任理事;作为捐赠人,家族成员继续对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发挥重要作用的基金会。

现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在20世纪初正式出现。当时,工业时代带来了经济繁荣,一大批富可敌国的大企业家开始涌现,他们在实现了巨额财富的积累后,开始思考财富的意义、探索财富的责任。其中的代表人物就是约翰·洛克菲勒,其于1913年创立了“洛克菲勒基金会”,之后包括福特家族、沃尔顿家族等在内的众多富豪也纷纷效仿。时至今日,这些历时数十年、乃至百余年之久的家族基金会不仅确保了家族事业的长青,更是长期活跃在全球慈善事业的各个领域。

进入21世纪,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等更多著名的家族基金会开始出现,家族基金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基金会架构不断完善,形式不断创新。家族基金会相较于一般的慈善捐赠工具而言,其独有的传承家族财富、传递家族文化的重要功能,使得其成为高净值人群进行公益慈善的一项重要选择。

二、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家族基金会

国内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是2007年由牛根生创立的老牛基金会,之后金光集团创始人黄奕聪先生之孙黄杰胜先生、虞蘅女士夫妇于2010年发起创立黄奕聪慈善基金会,同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德旺发起河仁慈善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的形式在我国不断发展创新。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统计,到2016年,我国有77个家族基金会,其中有详细资料的家族基金会在2015年的平均净资产规模为1.077亿元、平均公益事业支出为1298万元。[5]在中国,家族基金会作为舶来品,虽然相比美国等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但自第一家家族基金会老牛基金会成立以来,也取得了长远的发展。

【家族基金会的“家族化”与我国基金会要求的“社会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法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没有美国的“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的概念,“社会性”与“公益性”是基金会的重要属性,基金会的财产均属于社会公益财产而非归属于任何个人和家族。正是由于中国基金会的“社会性”,法律上对于家族基金会的管理和要求上本身就有一些规定限制基金会的“私人化”,例如《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遵守以上法律规定、保持基金会的“社会性”的同时,作为主要捐赠人,家族基金会的创始人或家族成员一般通过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之一,控制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从而实现家族慈善公益财产和家族慈善精神的传承。

中国的家族基金会的“慈善”功能已大放异彩,对公益慈善行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传承”功能则相形见绌。实践中,牛根生的儿女效仿洛克菲勒家族几代人创立不同基金会,独立创设老牛兄妹公益基金会;美的创始人何享健拟建立慈善信托与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共同使用近80亿的捐赠款,这些实践通过不断探索家族基金会的形式和发展,传承家族文化和精神,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三、以家族基金会为核心的公益慈善安排

由于家族基金会特有的传承性,高净值人群经常将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公益慈善财产管理的核心,并结合其他公益慈善工具,对家族公益慈善财产进行整体规划。以下是典型的以家族基金会为核心的公益慈善安排:

1.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

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创设于2000年,在结构上,该基金会实际采用了“信托+家族基金会”双实体结构,其中:信托实体(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 Trust)负责“资产管理”,其主要功能是管理捐赠资产,并指定基金会实体为受益人,将回报投入基金会,使之能够开展慈善公益项目;而基金会实体(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则负责“做慈善”,主要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解决不平等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关注健康和极度贫穷状况,在美国境内支持教育相关项目[6]。

鉴于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通过上述安排,盖茨夫妇对已捐出到信托实体中的资产实际已不再享有所有权,但是,这样的安排能够获得免税资格,并确保资产不会被挥霍滥用,将来也可以任用“对的人”来实现既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宜家基金会

宜家这一全球最大家居品牌的创始人英格瓦·坎普拉德,通过“双基金会协作”的方式,对家族财富进行管理和延续,具体而言:其一是于1982年在荷兰设立的斯帝廷·英格卡基金会(Stichting INGKA Foundation),该基金会控股英格卡控股公司,即宜家的母公司,也就是说,该基金会通过层层持股,实际控制了宜家公司及其所有零售店铺等有形资产;其二是于1989年在列支敦士顿设立的英特罗格基金会(Interogo Foundation),类似地,该基金会通过层层持股,间接控制英特宜家系统公司,而该公司享有宜家的所有无形资产,宜家所有零售店铺每年均需向该公司支付3%的品牌授权费等。除这两家基金会外,坎普拉德的家族成员在前述结构中的主要实体企业里也担任管理职位,对相关宜家业务的经营管理、资金流向等享有程度不等的决定权。

宜家的双基金会模式将家族事业划分成两个板块,并通过上述精妙安排,使板块之间能够形成资金回流,这样既分散了集团内部的权利与风险,避免后代之间争夺唯一继承权,同时又确保了家族成员总体牢牢掌握整个宜家业务,后代之间也保持了必要的联系与合作。

3.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

美的创始人何享健于2013年发起设立广东省何享健慈善基金会(现改名为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并在2017年中宣布向基金会捐赠1亿股美的股票和20亿元现金。根据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的官网[7],何享健捐出其持有的1亿股美的集团股票(2017年12月29日收盘价55.43元)设立慈善信托。现金捐赠的部分总额为24亿元人民币,包含5亿元现金设立的“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另外19亿元现金涵盖了精准扶贫、教育、医疗、养老、创新创业、文化传承及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等多个领域。这些善款将由专业的公益慈善机构负责慈善项目的规范运作。

四、家族基金会

精神财富传承、慈善公益的工具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基金会财产的投资活动有了明确的规范。因此高净值人群可以利用家族基金会、慈善信托、专项基金、捐赠人建议基金(DAF)等多种形式,满足自身及家族的公益慈善需求,传承家族精神和文化。

同时,无论是捐赠策略的确定以及慈善捐赠工具的多种组合,还是家族基金会中对于公益慈善财产的高效运作,都离不开慈善顾问与慈善机构的专业建议。只有这样,家族基金会才能不断发展创新,实现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与公益慈善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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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lobal Wealth Report 2018: Credit Suisse Research Institute, 2018,https://publications.credit-suisse.com/tasks/render/file/index.cfm?fileid=B4A3FC6E-942D-C103-3D14B98BA7FD0BCC ,访问于2018年12月11日。

[2]高净值人群的定义采用的是家庭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和/或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不包括主要居所的价值),https://www.ustrust.com/articles/2018-us-trust-study-of-high-net-worth-philanthropy.html ,访问于2018年12月11日。

[3]https://www.ustrust.com/articles/2018-us-trust-study-of-high-net-worth-philanthropy.html ,访问于2018年12月11日。

[4]https://www.cof.org/content/glossary-philanthropic-terms , 访问于2018年12月11日。

[5]邓国胜 陶泽主编.《基金会绿皮书:中国基金会发展独立研究报告(2017)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其中专题报告“中国家族基金会的发展”,第89-100页。

[6]https://www.gatesfoundation.org.cn/Who-We-Are/General-Information/Financials ,  访问于2018年12月11日。

[7]http://hefoundation.org/category/251 ,访问于2018年12月11日。

作者介绍

陆璇

陆璇为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兼任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公益政策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2003年起担任各公益组织、基金会理事、监事,有着丰富的公益慈善机构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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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戴雪韵对本文的贡献。

基金会发展论坛 | 平行论坛圆满落幕,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11月23号,经过一个多月的筹备,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携手商道纵横(以下简称“商道”)与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联合承办的2018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平行论坛于上午10:30在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如期举行。

这是复恩连续三次承办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平行论坛,复恩结合“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主题,与各位公益界同仁分享和交流基金会合规与有效的资助。本次平行论坛共分了四个环节,不仅有嘉宾解读“合规”“有效”,还有现场观众也能参与进来,就这两各方面和嘉宾互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疑惑。

环节一:基金会合规运作的七种武器

复恩理事长陆璇律师从治理健全、战略清晰、劳动规范、内控有效、信息公开、资助合规、投资合法这七个方面说明基金会要如何合规资助以运作。陆律师列举了《慈善法》及相关配套规定供现场同仁参考,也通过几个简单的案例恰当的说明“合规”的重要性。

“战略为什么跟法律有关?因为战略跟操作有关系。我们有些基金会被处罚的原因就是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从事一些违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其实都是由战略的体现,你原来在基金会设立和发起的时候,在章程中写的宗旨是什么?你的业务范围是什么?其实是非常重要的。”

环节二:从“有效执行”到“价值共创”

商道副总经理刘涛侧重讲资助项目的选择、执行与效益。刘涛从建立整体的战略性规划(我们做什么?我们在那个领域?通过什么方式来做?具体策划那些项目?一起做什么项目),到项目执行过程中(我们怎么去监督和评估它?),再到项目执行末期(我们的结果、效益是什么?)这样的逻辑,通过战略契合+高效协作+价值共创三个方面去谈通过项目的有效执行达到社会价值共创的效果。

“价值共创(是)我们最后的目的。做了一大堆事情,最后出来的活动,项目取得非常好的成果,(那么)成果是什么?(比如)我们给当地孩子上了一节课,给当地孩子捐了铅笔盒。我们去看效果,我相信每一个从事这个领域工作的(人)对于项目是否取得效果,心中是有概念的。所以需要创造收益(的)人群持续改善,如果能把变成一项制度化、社会化行动,那是最好的情况。”

环节三:圆桌讨论

我们邀请到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彭艳妮、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理事及副秘书长杨晔及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朱秋霞,还有前两位分享嘉宾刘涛副总经理与陆璇律师作为本环节的嘉宾。大家围绕基金会运作及项目资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特别的合规问题展开讨论,例如:为什么基金会的合规很重要?对一个刚刚成立的新基金会,最重要的合规建设的建议是什么?作为一个基金会,面对众多的项目申请,应该如何筛选项目的,以确保项目有效?

朱秋霞秘书长认为: 

(在)合规这个态度上,我们要建立积极防御的思维。你不可能防住所有的风险,(所以)我们要认真坦诚遇到任何问题,积极去解决它,要回到初心,回到使命,建立积极防御的心态。”

彭艳妮秘书长说: 

“做合规合法是每一个公益组织的底线,这两年密集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性的文件,各种法规。我觉得很多公益组织并不是很了解具体的内容。作为基金会负责人,你得重视,首先搞清楚这些东西怎么回事。”

杨晔副秘书长也赞同合规是底线: 

 “我个人觉得基本的治理还是最最基础的。首先不是说其他不重要,都很重要。(但)一个良好的治理架构肯定是第一步,之后要结合良好的制度,要进行培训,要进行方方面面的投入才有可能让一个机构(而且这个机构还不是单指基金会)长治久安。”

刘涛副总经理的建议是: 

“如果说今天的问题(是)从一个基金会成立,(然后要去)做合规的话,我认为第一步要选一个好的秘书长,不要让外行来指挥内行,这个秘书长自己要有好的合规意识。第二,基金会如果要正规的发展,还是需要有专业人士在旁边帮你去看着的。”

环节四:现场互动提问

提问环节现场与会者集中在“工资记账”“捐赠与采购”“项目评估效益”“股票捐赠”“志愿补贴”“社区基金会”等数个方面,五位嘉宾都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一一解答或提出建议。

复恩期待能通过自己的专业力量,支持到更多的公益同仁及公益组织,推动基金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