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作为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慈善事业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认为,慈善法作为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创制,如果要体现其所蕴含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法治理念,关键是实施。
两年来,慈善法的配套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慈善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但是在慈善法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
只有高度重视《慈善法》实施中的问题,并结合理论与实践探索法律与政策的贯通途径,才能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真正通过完善的治理体系促成慈善事业发展;使慈善融入日常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下面,试谈六个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1. 慈善组织的属性问题,即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问题。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组织在成立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慈善组织,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
但实践中,有一些人对慈善活动的概念理解不准确,认为一些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属于慈善活动领域,此外,大家普遍认为社会组织一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将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等等。
慈善法实施两年以来,慈善组织的数量仍然不到5000家,不到中国社会组织总数80多万个的十六分之一,这对推动《慈善法》真正落地生根是极为不利的。
国家对社会组织发展一直是持促进与扶持态度的,但由于一些部门对《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贯彻、落实得不够(除了企业所得税结转那一条,几无新措施落地),在社会上造成了对慈善组织“重监管、轻扶持”的错误印象。
未来,建议全国人大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对民政部门之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对《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实施。
2.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问题。
慈善法中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则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对于慈善活动支出的限定于“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与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的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相比,对慈善活动的定义进行了缩小性解释,即不认可慈善组织提供的收取一定费用的非营利性的慈善服务属于慈善活动,这将大大限制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慈善项目的创新。
3. 慈善募捐的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定向募捐的定义。慈善法中就“定向募捐”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但造成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否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之外的特定对象中进行募捐的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官方解释;这样的情况造成了各地解释不一,有的慈善组织完全不敢开展定向募捐,有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已经实质上开展了公开募捐。因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对定向募捐的定义进行专门的解释,理清相应的概念。
其次是早日依法建立民政部统一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虽然民政部已经指定了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但是仍然有限的平台数量,加上平台的运营主体都集中在北上广深这些的一线城市,既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全国各地慈善组织更便捷地享受平台服务,也不利于民政部门进行有力度的监管。
因此,希望民政部门能够早日建立民政部统一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以进一步推动公开募捐的健康发展。
4. 慈善信托的问题。
首先是税收优惠问题。慈善法在慈善信托中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税收优惠”,明确了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能享受税收优惠。
但是目前仍未有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对于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还是对于受托人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没有解决,则无法真正保障慈善信托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慈善信托也无法真正可持续发展。
其次,明确允许慈善信托在存续期间内开放募集,从法律上慈善信托增加委托人只要经委托人同意或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同时向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允许慈善信托在存续期间开放募集资金,可以让慈善信托真正焕发生机,有助于慈善信托的持续性发展。
最后,请银监会就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专户问题出台实施意见,以便解决慈善组织实践中因为信托专户问题无法依法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窘境。
5. 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
税收法规是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缺乏一部统一、完善的社会组织税收法规体系,造成税收优惠存政策存在许多问题未解决。
虽然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针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这两项税收优惠对于慈善组织这一属性却没有任何特殊规定。
事实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完全是符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要求。
6. 配套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慈善法颁布后,与慈善法相呼应的《志愿服务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中宣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如《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活动支出、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志愿服务都有了细则规范。
但是这些规定作为慈善法的补充,散见于不同的政策法规中;缺乏系统的慈善法实施细则,造成慈善法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希望国务院能够统一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条例》,以明确慈善法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目前,广州正在就《广州市慈善条例》征求意见,也侧面反映了社会对实施条例的立法需求。
今年8月3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正如当年《慈善法》立法时,大家所预测的那样,《慈善法》实施的效果好不好取决于社会组织立法、税法、信托法等关联法律法规的配合修订与实施情况。
我们期待,未来《慈善法》的积极效应能够充分发挥出来,顶层设计下的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的数量能够有实质性的增长,让慈善成为人民大众的慈善、而不是少数人的慈善,激发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中国的扶贫济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救灾、社会发展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去,而不是在《慈善法》门外徘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