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经过了六年的时间。
《管理法》的颁布,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所有活动和行为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但实践中,许多境外行业协会商会对于自身是否受到《管理法》管辖并不完全清楚,存在一些疑问。
境外行业协会商会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吗?
《管理法》下所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既包括国外,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民间组织。这个地域范围是境外,不是国外。
实践中,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安部门会根据境外机构提交的境外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章程以及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的证明材料来认定该境外机构是否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一般而言,如果境外机构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就可以初步判断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
- 成立于中国境外。机构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地区成立,包括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
- 属于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于发起人(无论发起人是政府、政党、法人还是个人)的决策权。
- 属于非营利组织、慈善机构。机构依据自身设立地法律法规属于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
- 具有非营利性。机构经营所得用于机构发展而不向个人或机构分配。
- 享受税收优惠。机构因非营利性质或慈善性质在自身设立地或其他地区享有一定税收优惠,如免税资格、退税等。
虽然境外的行业协会商会这类机构多为互益性组织,或者多为以对外提供各种服务或品牌支持的为主要活动内容,它们的业务活动与大众一般所理解的公益慈善活动有所区别,但也有可能属于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的范畴。
许多国家对于“公益慈善”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推动行业发展、推动科研发展、从事科学研究、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分享学习经验,甚至促进政府间的双边对话、双边交流等,都被认为是具有慈善目的的,归于“公益慈善”的范畴。在《管理法》第五条中也是这么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就包括了经济类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只要境外机构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方面的特点,就会有非常大的可能性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受到《管理法》管辖。
根据公安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统计数据,截止2021年底,以商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共有255家,占总数的40.41%;经济领域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最多,有320个,合计共占代表机构总数的50.71%。由此可见,在经济、商务领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是最多的,而其中最常见的类型就是行业协会、商会、贸易促进会等。
境外行业协会商会还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WFOE吗?
在《管理法》出台之前,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相关规定很少。在2017年之前,有不少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云南省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现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废止和取代),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云南办公室、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以下简称WFOE)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其中,境外行业协会商会由于自身业务活动的需要,在进入中国境内时有不少选择了注册成立WFOE的形式。
《管理法》实施之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存续和开展活动的形式只限于设立境内代表机构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这两种形式。* 因此,在《管理法》生效之后,注册成立WFOE便不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境内的合法形式了。
对于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的境外行业协会商会,但仍然在以WFOE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建议尽快向自己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咨询,是否需要着手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