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4 月 2024

那些你不知道的501(c)(3)的冷知识

国内公益人对于501(c)(3)说不上眼熟,多少也有点儿耳熟。很多人经验中,将501(c)(3)与美国的慈善组织划等号。从实践角度来说,不能说这是错误的。然而实际上501(c)(3)不是一种机构类型,而是美国《内部税收法典》501(c)(3)条(Internal Revenue Code §501(c)(3))规定的一种税务身份。这种税务身份适用于符合资格的慈善组织、教育机构、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一些特定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跟香港Sec88(即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慈善团队税务豁免)一样,经常会用Sec88和501(c)(3)来指代香港地区或美国的慈善组织。

关于501(c)(3)有很多热知识,有些人知道,有些人不知道。同时也有很多有趣的冷知识,笔者就借此文来带大家盘点一下。

  • 501(c)(3)慈善组织更类似于我国的社会组织而不是慈善组织

虽然在很多翻译中,经常把501(c)(3)翻译成为慈善组织,事实上,501(c)(3)跟我国慈善组织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由于我们国家慈善组织是《慈善法》项下一种属性认定。满足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队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该等属性认定。而事实上,在美国,获得501(c)(3)税务身份的资格,实际比我国的慈善组织范围要更大。申请501(c)(3)税务身份,需要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专门为慈善目的设立,包括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文学、教育目的、体育或竞赛或社区公益;二是收入不属于机构内部私人利益或任何其他个人利益。

换言之,501(c)(3)系为公益慈善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因此,501(c)(3)更类似我国的社会组织,即所有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

  • 501(c)(3)税务身份有“一箭三雕”的功能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获得501(c)(3)税务身份后,可以1)免联邦所得税;(2)免州所得税;(3)向具有501(c)(3)税务身份的组织捐赠的捐赠人可以抵税

经过501(c)(3)的认证,至少可以证明机构是为公益慈善目的设立、机构的目的是为服务公共利益而非某项私人利益,机构的所得不会向任何个人分配。由于很多州的所得税免税条件是与联邦相同的,因此,一般获得501(c)(3)税务身份后,机构便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收。例如加州,允许已经获得501(c)(3)税务身份的慈善组织通过递交一个非常简单的3500A表,就可以同时申请州所得税的豁免。尽管在州税方面,仍然需要递交初始3500或3500A表,并在后续每年递交199表,以获得州税豁免,但这并不是一件实质性或复杂的申请流程。

  • 501(c)(3)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要依据ONGO

由于501(c)(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ONGO法)项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因此,如果一个机构具备501(c)(3)的身份认证,那么这个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就一定要按照ONGO法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办理临时活动备案。其实在501(c)家族中,满足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定义的,不仅仅是老三,即501(c)(3)。事实上,除了501(c)(1)政府机构外,其余在中国都可能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 501(c)(3)可以开展的活动品种繁多
  • 筹款:形式基本不受任何限制

美国不区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美国的监管只在乎(1)是不是为了慈善目的筹款(如不是慈善目的,就应缴税或失去免税);以及(2)绝对不可以错误陈述甚至欺诈。

因此,501(c)(3)在开展筹款活动之前,一般不需要获得任何的资质或批准。但是一旦获得任何一笔捐赠(不管金额多少),在各州通常就会被要求立即进行备案。

备案方式比较简单,往往是向监管部门(通过州总检察长)进行一次初始备案,而后每年提交年表,汇报当年的接受捐赠和使用捐赠的情况。在美国的监管体系下,滥用501(c)(3)免税身份或虚假陈述甚至欺诈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例如,私分501(c)(3)财产,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调查和罚款,同时丧失免税资格。而虚假陈述或欺诈则属于犯罪行为。例如,捏造慈善活动或以虚假的慈善目的进行筹款,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情况下(例如诈骗等),可能会构成重罪(felony)。

尽管违法的后果非常严重,但是法律给予501(c)(3)的自由也是非常多的。只要机构坚持自身的公益慈善目的,筹款形式基本不受任何限制,电话、电邮、设立网站、跟商业联合推广慈善、开展慈善活动筹款、点对点筹款、聘用职业筹款人,都是可以的。

  • 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也可以作为互助型信托的管理人,也可以作为慈善筹款平台

除了特定领域公益项目的执行外,501(c)(3)根据自己的公益慈善目的,不但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还可以担任互助型信托的管理人。

例如,在美国的信托制度下,家长可以为心智障碍的子女设立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这是一种私益型的信托。可是这种私益型的信托设立门槛和成本很高,信托公司或银行收取的管理费也很多。而且,往往只能解决财务传承问题。一些501(c)(3)就会作为管理人,设立一个特殊需求信托池,将这些私益型的信托放在一起进行管理,成为一个互益型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与501(c)(3)签订一个简单的合同加入,而且往往起始费用不高,管理费用也比自己设一个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低很多。同时,专业的501(c)(3)还会为心智障碍人群提供各种专业的财税、志愿者服务以及健康服务。

同时,501(c)(3)也可以运作慈善筹款平台(类似我国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但功能更多一些。

  • 可以聘用职业筹款人可以聘用职业筹款人,既包括商业筹款机构也包括筹款顾问

501(c)(3)自身没有筹款能力或筹款资源,怎么办呢?很多的501(c)(3)都会聘请职业筹款人来为他们进行筹款。这样,501(c)(3)机构就可以更专注地致力于自身公益慈善目的的实现。

美国的职业筹款人需要在开展筹款活动前先行注册,一经获得捐赠他们会自动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严格确保所筹得的款项立即向慈善组织拨付。例如在加州,法律规定,职业筹款人筹款活动结束后的至多5个工作日,就需要向聘用他们的慈善组织拨款,不得延误。

  • 捐赠

501(c)(3)可以向其他受益人进行捐赠,受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受益人或受资助人/机构进行捐赠。

例如,在中国501(c)(3)是ONGO法项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如果501(c)(3)需要向中国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需要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或设立代表处。有一些501(c)(3)如果是作为筹款主体,本身并不在中国开展活动的,也可以通过DAF境外捐赠,由已经在中国注册代表处的其他平台型501(c)(3)履行相关捐赠工作。

 

  • 501(c)(3)是公司!

如果你听到慈善有限公司,或慈善公司,千万不要以为他们在做什么“不轨勾当”。其实在很多把非营利机构作为税收体系一种方式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慈善组织都会先行以公司corporation的形式进行注册,而后经由税务身份的获得,成为一个免税机构。一旦获得税收身份之后,跟我们传统理解的社会组织就很像了,例如:只能为公益慈善目的开展活动且不可向私人分配利润等。

 

  • 慈善组织的经营获得,可能也可以免税哦!

与我国社会组织税务管理略有不同的是,在美国是否免税不以简单的捐赠所得或经营所得来区分。进而,他们将经营所得分为两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和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其中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才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例如,对于一个女性职业赋能的机构,在一次活动中,销售相关项目的手工作品来筹款,并以收入持续用作公益目的。税务倾向于认为,这类经营是与机构的公益慈善目的是一致的。在该等情况下,这样的经营所得,同样是免税的。但是当一个经营所得满足三个条件时,则会被认为是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缴纳税收的。这三个条件包括:

  • 确为贸易或经营行为
  • 常规行为而非偶发行为
  • 与机构的公益慈善目的并非实质性相关(例如所得独立于公益慈善目的,不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 外国人也可以设立501(c)(3)?!

由于501(c)(3)是注册在美国境内的。而在美国境内,宪法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原则上不允许为设立或从事这些活动增加国籍或种族的限制。尽管equal protection也有例外,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可能会有国籍限制,例如,陪审员或公务员等。但至少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方面,是没有国籍或居留限制的。如果外国人在美国设立了501(c)(3)机构,合规义务也不会比本国居民更多。但值得提醒的是,501(c)(3)的设立条件需要有一个实体的注册地址(即,不可是虚拟的注册地),只不过这个实体注册地址即使不在美国境内也没有关系。

 

公益界的大众点评?除了配捐,互联网筹款还可以玩得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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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美国慈善筹款法律监管和案例介绍

前言

在互联网时代,使用网络进行慈善募捐和筹款已不是一件新鲜事。然而,相比于商业领域的创新和多样性,国内的互联网慈善筹款的模式还是略显单一,但这也为民间公益留下了更多的探索空间。

近日,笔者近日研究了美国的ThinkNLocal慈善筹款平台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探索也进而引发了笔者对中美两国慈善筹款平台的比较思考。

美国的互联网慈善筹款常见“玩法”和合规要求(以加州为例)

美国筹款类型

在中国通过互联网形式,为慈善目的开展公开募捐,有相应的资质和平台的要求。而在美国不以公开募捐或定向募捐作为区分,统一叫作筹款,并进一步分为私人求助筹款、众筹性筹款(例如,艺术创业或青年创业等)以及慈善筹款。本文将重点探讨的是慈善筹款charitable fundraising,或者说,为慈善目的进行筹款。

什么叫为慈善目的筹款

在中国,慈善目的一般指的是《慈善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慈善活动目的,包括小慈善和大公益范畴。在美国,慈善目的的定义比较宽泛,以加州为例,包括:

  • 消除贫困
  • 促进教育和宗教
  • 促进健康
  • 政府及地方公共目的,以及
  • 其他对社区有益的目的。

如何判断筹款的目的是慈善?

由于为慈善目的筹款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1],一般情况下,对于慈善目的的筹款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欺诈行为,因此从监管逻辑来说,原则上为慈善目的筹款是自由的,但为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需要履行法律要求的报告义务以确保不存在欺诈。从这一逻辑向下,法律需要首先评定,何为慈善目的筹款,其次需要规定履行何等报告义务。

评定筹款是否属于慈善目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包括以下几点:

1)该活动本身是否以慈善为目的;

2)是否使用了慈善组织的名义;

3)是否以相关公益受益人的名义进行筹款。

根据这种监管逻辑,不是以筹款形式进行分类监管,而是首先确定筹款的目的,然后适用统一的监管模式。在这一逻辑下,我们可以从监管点看到所规范的行为:1)慈善目的筹款对应一般的慈善筹款;2)使用慈善组织名义筹款对应职业筹款人的行为或善因营销;3)以公共利益受益人的名义进行筹款对应一些互益性或公益性非法人组织的筹款。这些筹款形式在国内都有细化的法律规定,但美国是按慈善目的筹款进行监管,并适用近似的报告流程。

美国慈善筹款平台的对比介绍

内容 美国 中国
公开募捐 美国不将公开募捐单独进行定义并监管。为前述的慈善目的,任何慈善组织,甚至个人和平台都可以开展公开募捐。只是按主体不同,监管和报告义务也有所不同。例如,慈善组织一般需要在首次接受捐赠之日起30日内履行报告义务,其后按年度报告(即事后报告)。而慈善筹款平台则需要先行注册,而后方可开展筹款活动(即事前报告)。 公开募捐作为慈善募捐的一种形式,单独区分进行管理。

只有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且公开募捐资格以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即,慈善组织应当先行获得公开募捐资质,方可进行公开募捐。

互联网筹款 任何个人、公司、非法人组织都可以开设慈善筹款平台(通过活动、互联网、电邮或其他平台服务等形式)。法律一般不单独区分互联网形式与否,而更强调其平台属性。

满足法律定义的慈善筹款平台应当在为任何慈善组织筹款之前向当地总检察长进行信息备案。

职业筹款人开设的每年为少于特定数量的慈善组织筹款的服务平台,不视为慈善筹款平台,而是作为职业筹款人筹款行为进行监管。

经由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信息,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善款接收者 可以由慈善筹款平台直接接受捐赠。同时,慈善筹款平台自动视为一个慈善信托的受托人。 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直接接收募得款物。
信息公开 –      与筹款项目相关的基本信息

–      明确款项的接收方是谁

–      说明是否可能存在无法向慈善组织执行捐赠的情形

–      说明捐款向慈善组织进行拨付的最长周期

–      说明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

–      指示捐赠人如何获得抵税

与筹款项目相关的基本信息:筹款项目介绍、公募慈善组织、执行方、筹款目的、已筹得款项以及其他财务以及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
资源对接和捐赠方式 可展示商业服务提供者,通过签署合同约定捐赠百分比,由平台接收企业自销售所得的捐赠。

可展示慈善筹款项目,由捐赠人直接捐赠或由消费者选择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

为职业筹款人和平台慈善提供筹款基础服务(职业筹款人和平台慈善platform charity我们会另文介绍)。

直接捐赠、配捐、社交平台转发
监管重点 主体和筹款形式不是监管的重点。

监管的重点是避免税收损失以及打击欺诈等犯罪。非为慈善目的的筹款,应当依法缴纳税收;若为慈善目的的筹款,则应当确保所筹款项依法用于慈善目的。

虚假陈述和欺诈可能构成犯罪。

各主体适格:

发布筹款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应当发布在民政部指定的平台上。

信息公开:各主体均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

 

ThinkNLocal案例:“互联网+社区”慈善新范式

ThinkNLocal(https://thinknlocal.com/)是一个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深植社区的互联网筹款案例。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将互联网慈善筹款、善因营销、DAF、大众点评四项功能通过简洁的界面逻辑联系在一起。用户不仅可以为公益项目评分,还可以评价企业商业服务。基于就近社区的模式,用户可以轻松找到附近参与捐赠的商家名单,并了解他们的捐赠情况以及其他用户对商家的评价。这些信息为用户提供了更多元的商家选择维度。

当用户到一个地方想找一家午餐厅时,打开ThinkNLocal的商家清单,不仅能了解哪家餐厅的菜品更美味,还能通过他们的捐赠比例设置和捐赠金额,看出哪家餐厅更具社会责任感。当用户在餐馆消费后,只需轻松上传消费发票,就可以在众多精彩的慈善项目中选择进行捐赠。可以支持女童项目,也可以支持青少年社会实践项目。ThinkNLocal还提供了这些公益项目的介绍和表现,让消费者更好地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做出捐赠选择。

 

  • ····················从法律角度来说,ThinkNLocal模式包括了至少三个法律关系(见下图)

消费者(捐赠建议人)在ThinkNLocal输入邮箱、电话等个人联系方式就可以进行注册。上传发票并指定一个公益项目。ThinkNLocal会依据与商家之间的合同,要求商家向ThinkNLocal进行相应比例的捐赠。嗣后,ThinkNLocal会根据消费者(捐赠建议人)的选择向相应的公益项目进行捐赠。

商家与ThinkNLocal的合同会稍微复杂一点,其中需要至少包括:商家展示(listing)的条款、承诺捐赠条款,也会包括一些接受宣传和接受公众评价的内容。在商家专属的页面中,用户可以看到与大众点评类似的信息,包括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或产品的评价,以及商家履行捐赠的情况。由于商家是ThinkNLocal平台的实际捐赠人,事实上,也是ThinkNLocal进行推广的主要对象。越多的商家愿意加入ThinkNLocal进行商家展示并承诺捐赠,ThinkNLocal的筹款体量就会越大。

公益项目与ThinkNLocal的合同包括项目展示以及相关的捐赠履行承诺内容。在这里存在职业筹款人与慈善筹款平台竞合的情况。在一个平台既是筹款人又是慈善筹款平台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会根据服务慈善组织的体量来看按照哪一种进行合规报备。如果为慈善组织筹款数量超过6家的,那么就需要按照慈善筹款平台来进行报备并进行监管。在ThinkNLocal就是符合这种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这些法律关系中,实际上承担主体合规负担的,只有ThinkNLocal(作为慈善筹款平台)。他们需要提前报备他们的筹款模式和筹款计划,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备他们筹到款项后的捐赠履行情况。而对于其他参与方消费者、商家、慈善组织,他们基本上在各自的场景中开展消费、服务以及慈善活动即可。因此,这种“无感”的筹款捐赠模式,可能也是让相关方愿意去参与的原因之一。

ThinkNLocal筹款模式在中国的合法性分析

通过以上ThinkNLocal的介绍,对其玩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将在中国法的框架内分析其运营模式的合法性。

角度1:互联网公开募捐

新修改的《慈善法》第27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在ThinkNLocal项目中,由于平台为公益慈善活动向不特定公众(商家)进行筹款,可能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开募捐。该等情况下,则需要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才可以发布相关的筹款信息,并且直接接受款物。同时,经由互联网开展的公开募捐,应当在规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

换言之,在这个模式下,ThinkNLocal应当是某一个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且同时需要有一个或多个公开募捐慈善组织与平台合作发起该项目。简而言之,是将ThinkNLocal一个平台的角色,拆分成了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开募捐慈善组织两个角色。因此,相关的法律关系会变得更为复杂,需要进行合规评估的环节也有所增加。。

角度2:善因营销

为尽可能的获得捐赠,ThinkNLocal平台会协助慈善组织/非法人组织通过社媒进行公益项目营销,该方式可称为叫做“善因营销”或“公益营销”,英文是“Cause-related Marketing”,具体而言,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将产品销售与社会公益事业相结合,达到提高产品销售额、实现企业利润、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的目的。

善因营销目前在中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慈善法》第37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可以看出,慈善组织是有进行营销等经营性活动的权利,此条规定也为类ThinkNLocal项目中的公益产品宣传打开了切口。

同时,由于善因营销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因此在进行善因营销时,不仅要遵守慈善法,还要遵守广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他山之石 – 笔者点评:

基于前文对ThinkNLocal平台的中涉及到的互联网公开募行为与善因营销模式的分析,该案例若在中国运行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事项,其一,至少需要有一个或多个持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作为发起方架起消费者、商家、公益项目之间的桥梁,但在这之间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多方明确权责;其二,在遵守慈善法与广告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发挥善因营销的效用。

对于该项目在中国大陆的生成,笔者认为尽管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及合规问题亟待解决,但仍保持乐观的态度,如果运营者能够打通以上关键问题,ThinkNLocal中国化指日可待。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ThinkNLocal具有很强的社区属性。笔者认为,在中国社区慈善的范围内,进行小范围试点是有可能的,甚至有一举三得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激活扎根社区的商业经营者向社区进行反哺的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使社区居民在日常的消费中,挑选责任商业进行消费,建立一种社区共建的责任感;第三方面,可以使社区慈善组织获得更多的来源于第三次分配的慈善资源,提升本地社区公益慈善的活力。总的而言,可能是一个一举多得的尝试。

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打开公益慈善法律国际视野系列文章。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文章,为社会组织和中国公益慈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以拓展国际视野,激发更多的创新和可能性。

欢迎持续关注我们。如果您对于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公益慈善法律规定和实践有想了解的方面,欢迎联系我们。

[1] Illinois ex Rel. Madigan v. Telemarketing Associ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