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益人对于501(c)(3)说不上眼熟,多少也有点儿耳熟。很多人经验中,将501(c)(3)与美国的慈善组织划等号。从实践角度来说,不能说这是错误的。然而实际上501(c)(3)不是一种机构类型,而是美国《内部税收法典》第501(c)(3)条(Internal Revenue Code §501(c)(3))规定的一种税务身份。这种税务身份适用于符合资格的慈善组织、教育机构、宗教团体以及其他一些特定类型的非营利组织。跟香港Sec88(即香港《税务条例》第88条慈善团队税务豁免)一样,经常会用Sec88和501(c)(3)来指代香港地区或美国的慈善组织。
关于501(c)(3)有很多热知识,有些人知道,有些人不知道。同时也有很多有趣的冷知识,笔者就借此文来带大家盘点一下。
- 501(c)(3)慈善组织更类似于我国的社会组织而不是慈善组织
虽然在很多翻译中,经常把501(c)(3)翻译成为慈善组织,事实上,501(c)(3)跟我国慈善组织的范围是不一样的。
由于我们国家慈善组织是《慈善法》项下一种属性认定。满足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队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该等属性认定。而事实上,在美国,获得501(c)(3)税务身份的资格,实际比我国的慈善组织范围要更大。申请501(c)(3)税务身份,需要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专门为慈善目的设立,包括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文学、教育目的、体育或竞赛或社区公益;二是收入不属于机构内部私人利益或任何其他个人利益。
换言之,501(c)(3)系为公益慈善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因此,501(c)(3)更类似我国的社会组织,即所有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不包括行业协会商会)。
- 501(c)(3)税务身份有“一箭三雕”的功能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获得501(c)(3)税务身份后,可以(1)免联邦所得税;(2)免州所得税;(3)向具有501(c)(3)税务身份的组织捐赠的捐赠人可以抵税。
经过501(c)(3)的认证,至少可以证明机构是为公益慈善目的设立、机构的目的是为服务公共利益而非某项私人利益,机构的所得不会向任何个人分配。由于很多州的所得税免税条件是与联邦相同的,因此,一般获得501(c)(3)税务身份后,机构便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收。例如加州,允许已经获得501(c)(3)税务身份的慈善组织通过递交一个非常简单的3500A表,就可以同时申请州所得税的豁免。尽管在州税方面,仍然需要递交初始3500或3500A表,并在后续每年递交199表,以获得州税豁免,但这并不是一件实质性或复杂的申请流程。
- 501(c)(3)如果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要依据ONGO法
由于501(c)(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ONGO法)项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因此,如果一个机构具备501(c)(3)的身份认证,那么这个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就一定要按照ONGO法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办理临时活动备案。其实在501(c)家族中,满足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定义的,不仅仅是老三,即501(c)(3)。事实上,除了501(c)(1)政府机构外,其余在中国都可能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 501(c)(3)可以开展的活动品种繁多
- 筹款:形式基本不受任何限制
美国不区分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美国的监管只在乎(1)是不是为了慈善目的筹款(如不是慈善目的,就应缴税或失去免税);以及(2)绝对不可以错误陈述甚至欺诈。
因此,501(c)(3)在开展筹款活动之前,一般不需要获得任何的资质或批准。但是一旦获得任何一笔捐赠(不管金额多少),在各州通常就会被要求立即进行备案。
备案方式比较简单,往往是向监管部门(通过州总检察长)进行一次初始备案,而后每年提交年表,汇报当年的接受捐赠和使用捐赠的情况。在美国的监管体系下,滥用501(c)(3)免税身份或虚假陈述甚至欺诈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例如,私分501(c)(3)财产,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调查和罚款,同时丧失免税资格。而虚假陈述或欺诈则属于犯罪行为。例如,捏造慈善活动或以虚假的慈善目的进行筹款,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情况下(例如诈骗等),可能会构成重罪(felony)。
尽管违法的后果非常严重,但是法律给予501(c)(3)的自由也是非常多的。只要机构坚持自身的公益慈善目的,筹款形式基本不受任何限制,电话、电邮、设立网站、跟商业联合推广慈善、开展慈善活动筹款、点对点筹款、聘用职业筹款人,都是可以的。
- 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也可以作为互助型信托的管理人,也可以作为慈善筹款平台
除了特定领域公益项目的执行外,501(c)(3)根据自己的公益慈善目的,不但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还可以担任互助型信托的管理人。
例如,在美国的信托制度下,家长可以为心智障碍的子女设立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这是一种私益型的信托。可是这种私益型的信托设立门槛和成本很高,信托公司或银行收取的管理费也很多。而且,往往只能解决财务传承问题。一些501(c)(3)就会作为管理人,设立一个特殊需求信托池,将这些私益型的信托放在一起进行管理,成为一个互益型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与501(c)(3)签订一个简单的合同加入,而且往往起始费用不高,管理费用也比自己设一个特殊需求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低很多。同时,专业的501(c)(3)还会为心智障碍人群提供各种专业的财税、志愿者服务以及健康服务。
同时,501(c)(3)也可以运作慈善筹款平台(类似我国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但功能更多一些。
- 可以聘用职业筹款人可以聘用职业筹款人,既包括商业筹款机构也包括筹款顾问
501(c)(3)自身没有筹款能力或筹款资源,怎么办呢?很多的501(c)(3)都会聘请职业筹款人来为他们进行筹款。这样,501(c)(3)机构就可以更专注地致力于自身公益慈善目的的实现。
美国的职业筹款人需要在开展筹款活动前先行注册,一经获得捐赠他们会自动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需要严格确保所筹得的款项立即向慈善组织拨付。例如在加州,法律规定,职业筹款人筹款活动结束后的至多5个工作日,就需要向聘用他们的慈善组织拨款,不得延误。
- 捐赠
501(c)(3)可以向其他受益人进行捐赠,受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受益人或受资助人/机构进行捐赠。
例如,在中国501(c)(3)是ONGO法项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如果501(c)(3)需要向中国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需要办理临时活动备案或设立代表处。有一些501(c)(3)如果是作为筹款主体,本身并不在中国开展活动的,也可以通过DAF境外捐赠,由已经在中国注册代表处的其他平台型501(c)(3)履行相关捐赠工作。
- 501(c)(3)是公司!
如果你听到慈善有限公司,或慈善公司,千万不要以为他们在做什么“不轨勾当”。其实在很多把非营利机构作为税收体系一种方式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慈善组织都会先行以公司corporation的形式进行注册,而后经由税务身份的获得,成为一个免税机构。一旦获得税收身份之后,跟我们传统理解的社会组织就很像了,例如:只能为公益慈善目的开展活动且不可向私人分配利润等。
- 慈善组织的经营获得,可能也可以免税哦!
与我国社会组织税务管理略有不同的是,在美国是否免税不以简单的捐赠所得或经营所得来区分。进而,他们将经营所得分为两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和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其中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才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例如,对于一个女性职业赋能的机构,在一次活动中,销售相关项目的手工作品来筹款,并以收入持续用作公益目的。税务倾向于认为,这类经营是与机构的公益慈善目的是一致的。在该等情况下,这样的经营所得,同样是免税的。但是当一个经营所得满足三个条件时,则会被认为是不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缴纳税收的。这三个条件包括:
- 确为贸易或经营行为
- 常规行为而非偶发行为
- 与机构的公益慈善目的并非实质性相关(例如所得独立于公益慈善目的,不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 外国人也可以设立501(c)(3)?!
由于501(c)(3)是注册在美国境内的。而在美国境内,宪法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原则上不允许为设立或从事这些活动增加国籍或种族的限制。尽管equal protection也有例外,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可能会有国籍限制,例如,陪审员或公务员等。但至少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方面,是没有国籍或居留限制的。如果外国人在美国设立了501(c)(3)机构,合规义务也不会比本国居民更多。但值得提醒的是,501(c)(3)的设立条件需要有一个实体的注册地址(即,不可是虚拟的注册地),只不过这个实体注册地址即使不在美国境内也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