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rain 的所有文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会圆满落幕!

2020年1月10日下午2点,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针对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1号”)举办了征集意见会,向上海市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征求意见和建议。当天,20家公益组织相关人员前来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室座无虚席,积极参与为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的探究与讨论。


会议由复恩研究部部长应南琴主持,应部长介绍了本次意见征求会的背景以及特邀嘉宾,并对参与本次会议的社会组织相关人员表示感谢与欢迎。


首先,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财务顾问、浦东新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财务专家徐素霞老师就“解释1号”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以及与原《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区别分别进行了介绍。徐老师特别强调,“解释1号”仅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并非重新起草修订,如两者内容相冲突的,应以“解释1号”为准。徐老师通过表格的方式,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解释1号”的内容逐项进行了细致的对比,与会人员认真记录,并对“解释1号”进行的完善频频点头称赞。


在徐老师伴着大家的掌声结束介绍后,上海市慈善教育培训中心财务部主任、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周冬妹老师,在徐老师介绍的基础上,从实践的角度对“解释1号”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分析。参会人员也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积极地与周老师进行互动。


周老师的介绍完毕后,与会人员在应部长的主持下,针对“解释1号”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会人员就实践过程中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疑问,以及对“解释1号”的困惑积极地与徐老师、周老师和应部长进行沟通、探讨。徐老师、周老师和应部长分别从财务和法律角度对“解释1号”进行了分析,从自己的专业出发,与参会人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与探究。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收费吗?

近日,有网友问了我关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相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1.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收费服务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民非条例》)说,民非“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什么意思?

陆律师说:

可以进行合理的收费。

的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就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以上面第四条所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恰恰是为了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特点,使得国家有必要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这一特殊的身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但与其性质不符合而且也有规避税法之嫌,再说,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经营为目的,一切以“利”当头,也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妨碍其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这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区分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合理收取服务费,无论对于监督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以上三段来自于199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

《民非条例》没有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

2. 哪些营利性经营活动是违法的?

陆律师说: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盈利,而是在于盈利如何分配。

按照《民非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核心是“利润分配禁止”原则,也就是说,企业等营利组织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7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按照2014年上海市对外发布的《关于<上海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的解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是指:

(一)组织的利润用于成员间的分配或分红的;

(二)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的;

(三)假借公益名义,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走私、套汇、逃税等非法活动的;

(四)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发生利益输送的;

(五)社会团体成立与其会员争利的实体机构的;

(六)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当然,这个解释文件是上海市的一个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3.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收费服务活动要注意什么?

陆律师说:

要注意几点:

第一,必须符合该民非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如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依法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价格要合法。收费许可证制度已经在2016年1月1日被取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信息公开与服务承诺。

▲ 按照《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的规定:

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行(事)业类别,依靠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2019公益筹款人大会之“大额捐赠筹款产品的架构设计”分论坛


12月5、6日,由方德瑞信承办的2019年公益筹款人大会在上海美丽园大酒店成功举办。复恩也同上海联劝基金会协同举办了以“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的架构设计”为主题的分论坛,并邀请了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DAF总监张波娜、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中信信托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中心总经理黄光斌和上海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赵小丹共同探讨公益筹款人大会行业与职业发展前景与趋势、行动指引与应用技能,厘清公益筹款行业目前出现的认知误区。



5号下午,张波娜总监、李辰阳公证员和黄光斌经理分别从DAF在捐赠圈和家庭价值传承的应用、遗嘱捐赠和民事信托公证、公益组织如何在慈善信托架构中服务捐赠人(商业信托)这三个角度分享了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的架构设计的相关范畴。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和掌握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由复恩陆璇理事长为主持人,开展了大额捐赠筹款产品的实操困境与解决方案的座谈会。赵小丹秘书长分享了上海慈善基金会的事务经验,指出大额捐赠以前是通过高净值人士捐赠个人福利机构硬件建设的方式,现在则是通过企业伙伴关系构建的方式来进行,可采用不动产、信托、专项基金和DAF这四种捐赠工具。


接着,在问答环节中张波娜总监提出了“前期捐赠人主动找到机构,公益组织把握机遇,如何争取大额捐赠?”的问题,赵小丹秘书长认为应该针对不同目标群体设计项目、善用领导资源、电视台宣传筹款和提高服务质量;陆璇理事长表示应让捐款人知道捐款去向、服务好捐款人、做透明的基金会和展示出服务的专业精神;黄光斌经理提到对于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是一个创收的来源,用于服务客户,建立公众形象,敢于向公众展示自己的信用和规范管理;李辰阳公证员从需求端的观点出发认为筹款应根据筹款对象转变、人口老龄化、意定监护(在律师+金融流行)和客户建立信任关系,解决人的问题,保护捐款人想保护的人或事物。现场观众也踊跃参与讨论,和嘉宾们积极互动。

陆璇理事长表明“基金会应培养专业人员,采购专业服务”, 黄光斌经理说“初心,只要敢想就能做到,鼓励合作”, 李辰阳公证员觉得需“解决特殊群体问题”,到此本场“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的架构设计”分论坛在嘉宾们的总结中圆满结束。

6

日筹款人大会分会场举办的圆桌咨询活动气氛热烈,陆璇理事长坐镇会场一角,围绕“大额筹款中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接受各方社会组织工作者的咨询。大家的问题紧紧围绕工作实践,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接受境外NGO捐赠的法律要求及风险,多主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捐赠的法律风险,高校基金会接受大额捐赠的注意事项等。

活动回顾 友好环境营造项目研讨会


11月13日,复恩创始人兼理事长陆璇受爱德基金会的邀请参加了2019年友好环境营造项目研讨会。与全国各地的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同行们,共同探讨,献力全面健康与社会发展。陆璇理事长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公益策略”的主题,为现场的公益伙伴们分享了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政策法律,帮助大家掌握慈善募捐和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相关知识。


陆璇理事长从慈善募捐的“前身”出发,分享了慈善募捐的中央、地方的立法背景;又以其概念、类型和公募资格的相关内容,介绍了慈善募捐的“今世”。


接着,陆璇理事长在把慈善捐赠的“前身今世”都介绍之后,结合“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分析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并对解读一些相关案例,指出了有关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应当统一标题格式,注意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等。

活动照片精选



现场大家颇有互动热情,也都认真记录每一个授课要点。

最后,陆璇理事长着重强调了慈善募捐的合规要点。指出慈善募捐方案应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募捐管理需注意内部的合规操作,做到募捐现场的信息公开;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是必须的,应该做好募捐信息公开。

《投资办法》解读手册分享会圆满举行

昨日,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举办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手册(以下简称“解读手册”)分享会于上海公益新天地7号楼顺利举行。

分享会紧紧围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该如何做?以及怎么做?”这个主旨进行。陆璇律师先简单介绍了解读手册的编著背景,并对解读手册做简单介绍。接着,应南琴律师从适用范围、可投资的情形、投资领域和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四个角度来与现场听众分享解读手册。


分享结束后的问答环节,应律师与现场听众讨论。


本解读手册从法条释义入手,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逐条的解读,并对其应用提供了指导意见。手册内容既包括了实用的本条主旨、本条释义和关联法条,又包括了通俗易懂且内容丰富的相关案例、拓展阅读作为实务指南。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应用《办法》,我们在本手册中添加了《慈善组织在开展保值增值活动中应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附录一)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模板)》(附录二)。希望本解读手册作为一部实用的参考资料,提高社会公众与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对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规范的认识,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助力。

若您遗憾未到现场领取纸质版解读手册,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后领取电子版。

活动回顾 慈善法治公开课第二讲

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承办的慈善法治公开课第二讲于2019年11月29日在美丽园大酒店顺利开展。


继慈善法治公开课第一讲活动开办以来为我们的活动宣传和学员参与热情为第二讲的开办打下了基础,本次活动参与人数接近100人,会场座无虚席。活动吸引到来自无锡、昆山、苏州、扬中、嘉兴、北京等地的社会组织伙伴参与,同时还有来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次活动也非常荣幸请到了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 段文龙副会长为本次活动做了开场致辞。


分享嘉宾朱秋霞老师,作为一名职业公益人从慈善募捐的方向做了七问七答,内容贴近实务,还与在做学员分享了很多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的最后还不忘跟学员分享了七个慈善募捐锦囊分别是:关系、匹配、杠杆、意外、置换、分解、多元。可谓干货满满呢。

 
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律师的分享内容从互联网时代的慈善募捐法律合规管理立意,从慈善募捐的前身今世、慈善募捐的概念与类型、公开募捐资格、互联网公开募捐、慈善募捐的合规要点这五个方面来解读慈善募捐。解析非常完整全面。


午餐过后,复恩法律研究部律师李健超接着为各位学员带来分享。分享内容由慈善捐赠的基本概念、捐赠价值的确认、捐赠票据的合规、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捐赠管理、善因营销/公益营销 六个方面进行解读。学员们互动踊跃。


活动的最后一位分享嘉宾是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李桃芝秘书长。从风险类别与识别和风险处理案例分享两个方面进行了着重讲述。

即将开启!《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手册发布会

  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组织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不断增长和扩大,如何通过投资活动使得慈善组织财产价值最大化从而更好地实现慈善目的引起更多的关注。

根据《慈善法》的授权,民政部于2017年12月7日公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39日颁布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为了我国第一部针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的法规。

因此,12月2日,复恩旨在通过举办本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手册发布会,来深刻谈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该如何做?以及怎么做?

  解读简介  

本解读手册从法条释义入手,对该《办法》做出了逐条的解读,并对其应用提供了指导意见。手册内容既包括了实用的本条主旨、本条释义和关联法条,又包括了通俗易懂且内容丰富的相关案例、拓展阅读作为实务指南。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应用《办法》,我们在本手册中添加了《慈善组织在开展保值增值活动中应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附录一)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模板)》(附录二)。希望本解读手册作为一部实用的参考资料,提高社会公众与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对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规范的认识,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助力。

活动介绍

INFORMATION

时间
2019年12月2日 14:00-16:00
地点:
公益新天地园7号楼202室
(上海市黄浦区普育西路105号)
主题: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分享人: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兼理事长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研究部部长   应南琴

嘉宾介绍: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兼理事长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公益慈善管理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慈善联合会会员。2016年被选为“银杏伙伴”,曾获“上海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者”荣誉称号。

主编《中国慈善法手册》《基金会实务一本通》《基金会资助项目合规工作手册》《中国社会组织法律实务指南》《社会组织劳动法实务与风险防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法律与实务研究》等。并担任全球联合之路、全球赠与基金会、国际奥比斯、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自然之友、恩派、中国社会企业与影响力投资论坛、中国公益筹款人联盟项目等国内外知名的非营利组织及非营利项目的法律顾问。


应南琴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研究部部长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律师从事公益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已近三年,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是对于基金会。

参与编写上海银行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的《中国慈善法手册》;上海宋庆龄公益基金会涵公益资助的《自闭症人士法律手册》副主编;主笔编写《基金会实务一本通》。

社会组织对外投资要注意哪些事情?

作者:陆璇 复恩法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参考刚刚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解释》)等文件,我们对大家比较关注的社会组织对外投资问题,统一作如下解答,供参考与商榷:

01 我们单位是一个基金会,我们可以对外投资吗?如果可以,要注意什么?

陆老师答: 可以。但是要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投资管理办法》、《民非会计制度解释》以及各地有关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举个例子,如果基金会是体育类的基金会的,它可以设立一个促进体育发展方面的咨询公司。

2)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投资决策之前,要检查一下基金会的章程与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重大投资”,基金会是如何规定的。例如,如果某个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50万以上的投资是重大投资,如果该基金会的投资额符合重大投资的最低数额50万,那么就要提交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否则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3)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但是,依照《投资管理办法》,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4) 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5) 重大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即该投资方社会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前报告的,应当报告。

6) 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依法添加投资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7) 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8) 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发生重大投资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02 看了问题1的答复,我们基金会觉得需要注意的事情还是很多的。对于我们的对外投资来说,有没有什么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议?

陆老师答: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我们的建议是,基金会要考虑,先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再进行股权直接投资。否则,盲目开展投资活动,好比是“裸奔”。

关于投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合规管理,我们简单说几点:

1) 建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重在落实,制度内容要具备可操作性,千万不要做一个机构根本执行不了的制度;

2) 依法决策。任何投资活动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制度执行,需要理事会来决议的,必须经过理事会。如果相关财务与资产制度中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细致,建议进行细化,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投资操作流程。

3) 专人负责。对于投资活动要有专人负责,我们建立基金会要建立一个“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内外部专业人士(比如,可以考虑邀请一些外部专家作为志愿者参与)担任委员,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并向理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4) 定期更新。对既有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并且对照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相关制度;

5) 培训员工。对基金会的全体员工进行有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的培训;

6) 聘请专家。对一部分有财力的基金会,建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法律、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提供意见,供管委会与理事会参考,管控投资风险。

7) 处理危机。一旦投资项目出了问题,要积极应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且要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下次再犯。

03 我们单位是一个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可以对外投资举办公司吗?如果可以,要注意什么?

陆老师答: 可以,但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我们建议,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参考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投资活动;如具有前述资格,就和基金会一样,要严格遵守《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了。

04 我们单位出资举办一个企业与出资举办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性质上有啥不一样?

陆老师答:

【出资办企业才是对外投资】

出资举办一个公司或出资参股一个公司,从法律性性质上看,是股权直接投资关系,双方之间是股东与被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说白了,就是社会组织将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未来将行使股东权,并享有该公司利润分配权。投资收入,也就是股息、红利,将成为该基金会总收入的一部分。

按照《民非会计制度解释》,社会组织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视管理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出资办基金会、公益性民非是捐赠关系,不是对外投资】

出资举办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从法律性质上看,就是一个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的捐赠关系,双方之间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投资关系。说白了,就是社会组织将成为这个设立人与捐赠人,没有股东权,也不得向该发起设立的社会组织分配任何利润。

按照《民非会计制度解释》,社会组织出资设立其他社会组织,所设立社会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所设立社会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其他费用”科目。所以,社会组织出资设立其他社会组织,不应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05 我们是一家社会组织,有捐赠人表示希望向我们机构进行股权捐赠。我们机构接受股权捐赠,有没有社会组织即将持有捐赠股权的该公司的业务必须符合我们机构的宗旨与业务范围的规定?

陆老师答: 没有此类限制。也就是说,股权捐赠不属于股权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一般是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

(作者陆璇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活动回顾 知识产权法律与管理意识提升工作坊


此次由中国林学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全国自然教育网络、湖北省林业局联合主办的“中国自然教育大会 第六届全国自然教育论坛”系列工作坊之知识产权法律与管理意识提升工作坊,在11月1日下午2:00开始,由复恩法律创始人兼理事长陆璇主讲。从工作坊主题出发,陆璇律师此次公开课内容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管理两个知识面,其中又对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企业/组织名称权进行了详细解释。


工作坊开展现场,大家回应积极、讨论热烈。通过工作坊深入讨论的形式,每个机构都提出了自己的下一步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动方案。


活动结束后大家亲切合影。陆璇律师还对未来可能的合作提出想法,表示复恩法律愿意与全国自然教育网络的伙伴们建立法律专业服务上的合作关系,成为大伙儿的集体法律顾问。

复恩原创 善因营销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的策划与实施

【第一部分:案件回顾】

据媒体报道,在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7月31日,达利集团可比克“活动装”薯片开展了一次“善因营销”活动,“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10个字的助力非遗行动的口号即标注在罐体上,该活动内容介绍:

活动期间,凡购买可比克活动装薯片,开盖扫描封口内二维码,即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1个或电子奖券,并可参与助力非遗公益活动及集卡活动,获取其他礼品。消费者扫码获得现金红包后,可选择提现或助达利食品集团进行捐赠,还可点亮文化遗产项目来参与宣传、传播活动。消费者选择助达利食品集团进行捐助的金额,将由达利食品集团全部捐赠给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用于面向青少年开展非遗教育相关活动。该活动时间是“即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

另外一款来自可比克黄色罐装的薯片包装壳上的文字则宣称:达利食品集团将联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发起“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公益行动,该活动时间是“即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前期8个多月辗转多地深入调查,发现“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根本不存在,而另一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早在2011年下半年就撤销了。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发现,达利集团广告宣传的中奖红包和红包中奖率同样涉嫌虚假广告宣传。在活动装薯片的罐身上,关于奖项设置非常明确地写着:本次中奖红包总数量为1.45亿个,红包中奖率为36%。按36%的中奖率和红包总数1.45亿个计算,活动期间产品市场投放的总量应该超过4亿个可比克薯片罐体。但是,据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统计,达利食品集团投放在市场的活动产品总数仅9000多万个(罐)。对此,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实际的红包数量远低于允诺的红包数量,而且广告宣传的2个公益组织目前均不存在,这属于虚假广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6月1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达利食品集团处以3673.04万元罚款。

对此,达利集团在7月1日的声明(出自其官方微博)中指出:受赠方是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是印刷供应商印错了一个字;涟水县市场监管局针对一场真实的公益活动,从重适用广告法对公司处以巨额处罚,不符合错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因此达利集团将寻求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利。

【第二部分:法律评论】

作为一直关注公益慈善领域法律发展的研究者与律师,笔者的看法如下:

善因营销是法律允许的,但需做到依法实施,比如要事先签署书面捐赠协议、必须履行承诺、必须信息公开。

2016年3月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于商业领域内的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或称作公益营销)的蓬勃发展已经关注到了。慈善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2009年8月发生的“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事件”可能是“善因营销”法律制度出现的背景之一。8月11日,《公益时报》刊发一篇名为《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受质疑》的报道称“农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活动并未完成广告中承诺的捐赠,只是在2006年的“饮水思源”项目中向宋庆龄基金会捐赠了500万元,其余均未可查。

该文章说,据知情人透露,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曾透露,2008年,农夫山泉饮用水的市场销售量大致是15亿瓶到20亿瓶左右的规模,“2005年以来也基本保持了这样的销量”。业内一位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实际计算,农夫山泉应该每年至少拿出1500万元注入助学基金,而不是500万元。”

当时,就有慈善从业人员指出,如果要想保持项目的公信力,必须进行信息公开,如果消费者参与了,却无法知道自己的捐的钱有没有用在公益事业上,这样的“善因营销”必然最终会遭到消费者的质疑。

回到慈善法的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善因营销操作法律合规的要素包括:
1. 需要该经营者事先作出承诺,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法律并未要求善因营销必须遵守“非营利性”,也就是说,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于义演要求的其演出收入,除了必要的成本之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单位的要求,没有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定。

2. 捐赠人需要在举行该等经营性活动之前,签署捐赠协议。签署捐赠协议的对象,也没有限于慈善组织,也包括其他接受捐赠的人,也就是可以直接与受益人签约。

3. 经营者需要在经营性活动结束后履行捐赠义务,对此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据此,如果经营者拒不履行该捐赠协议,慈善组织或接受捐赠人的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不能像一般的赠与合同那样,在交付捐赠财产转移之前随意撤销合同。

4. 捐赠情况应在活动结束后向社会主动公开。这里,公开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不是慈善组织。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欺骗消费者、诺而不捐的情况。虽然,目前没有看到结束后多久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参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规定,建议经营者应当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开。

在进行善因营销时,不仅要遵守慈善法,还要遵守广告法。

这次,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依据不是慈善法,而是广告法的规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有直接的处罚的,不是仅仅处罚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其中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方面的部分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进行善因营销时,要注意对营销项目进行有效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否则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会面临消费者诉讼及公益诉讼。

基于广告发布与善因营销的同时,就等于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消费者合同关系。所以,法律风险不仅仅来自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还有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风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起诉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经营者直接履行相关的捐赠义务。这是私益的民事诉讼。还可能会有消费者公益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一旦发生了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或者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换句话说,此类项目,其实法律风险还是蛮大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计划(预案)。

最后总结一下,从达利集团此次善因营销的事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1. 为了实现公益与商业的双赢,把善因营销的好事做好,防范出现危机公关事件,要做好法律合规的工作;

2.在法律合规的环节上,除了要做好项目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之外,还要对项目执行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跟踪;

3. 对于企业而言,要有一个长期、可持续而稳定的公益战略,理性、真实且负责任履行相关社会责任承诺,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不专业的营销事件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