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和活动

News & Events

德云社吴鹤臣大病筹款事件的法律分析

近日,德云社签约演员吴鹤臣的加入在水滴筹平台发起的大病筹款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吴鹤臣4月8日突发脑溢血,其家人随后通过水滴筹平台进行大病筹款。其后,有网友指出,其家中资产(房产、车产等)以及工作保险足以支持吴鹤臣的治疗以及后续等各项费用,因此其筹款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5月5日,水滴筹在官方微博中作出声明,表明水滴筹平台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审核。近年来,水滴筹等筹款平台已经成功地为许多贫困家庭提供了必要援助,但大病筹款引发各方质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律新社》记者就本次事件相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陆璇律师。

记者:本案中,吴鹤臣妻子在水滴筹发起捐款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还是慈善募捐?“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两者有何区别?

陆璇律师:属于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因此二者最为本质的区别是,个人求助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慈善募捐是基于慈善宗旨、为了公共利益。

记者: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规制,法律是否对其就无能无力?

陆璇律师: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慈善法也没有禁止个人求助。但是个人求助产生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规定的,一旦发生纠纷,承担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

记者:水滴筹在此事件中是否要担责?

陆璇律师:水滴筹作为一个平台,如果其确实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和平台自律中的所有审核义务、风险提示义务,那么是不需要担责。水滴筹作为平台,是无法保证所有个人求助者发布的房产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应当是个人求助者的义务。也就是说,公众向个人求助者的捐赠是附带条件的,条件一是求助者所有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条件二是所有的捐赠款项都是用于了治疗或指定目的的。如果个人求助者违反了以上条件,则捐赠者有权撤销捐赠,并追究个人求助者的民事责任。

记者:如何规范互联网慈善(网络众筹)平台的发展?可否从“法律监管、行业标准和网络平台自身运营规则”三方面谈谈您的看法?

陆璇律师:(1)从法律层面上看,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9月1日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通知中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也就是说,互联网慈善募捐平台在这个过程中要尽到风险防范提示的义务。

(2)从行业标准上看,民政部发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该2项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信息不得混杂,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 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3)从平台自律来看,2018年10月19日,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联合发布了《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对于信息公开、风险管控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记者:此类事件不断重演,法律是否需要限制个人求助?如何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陆璇律师:个人求助是一项公民的权利,即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的权利。个人为了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他需要一定程度上放弃他个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即向社会公众披露家庭情况等信息。对于个人求助的规范应当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的披露、筹集钱款的使用这两点上。

记者:个人大病求助(筹款)有哪些途径和渠道?

陆璇律师:根据《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信息管理规范》,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由于我们国家对于公开募捐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前述的有序引导一方面可以解决个人求助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讲个人求助行为放到一个完善的监管框架中。因此在大病求助上,互联网公开 募捐平台可以将个人大病求助对接到慈善组织,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小天使基金,资助0~14周岁患有白血病的中国籍贫困家庭儿童。

记者:今后我们还该不该相信“个人求助信息”?

陆璇律师:如果大家遇到的是熟人的个人求助信息且可以证实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捐款;如果无法确认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则建议更加谨慎地进行捐款。同时,对于公众的爱心捐赠,则更建议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等规范的公益机构进行捐赠。一方面公开募捐具有公益性(即私益性较弱),另一方面,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有助于监督善款使用。同时,我们也鼓励公众参与到善款使用监督的工作中,不但让捐款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也让监督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这样中国的慈善事业才能有更高的公众参与度和公信力。

采访:律新社
声明:以上内容为律新社内部采访,未经相关单位授权和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和媒体不得对以上文章及内容予以复制、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