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日,小米集团联合创始人、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林斌在6月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减持引起投资者关注,林斌共减持1000万股股份,合计套现约1.79亿港元(约合人民币1.665亿元)。
对于该减持行为,有部分投资者质疑其违背承诺减持。
起因是2020年9月15日,小米集团曾发布公告称,林斌自愿承诺,自该公告日期起五年内,林斌及其控制的所有实体均不会自行酌情出其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前已作安排的不超过1.2亿股B类股除外。“已作安排的”是指捐赠予Bin Lin and Daisy Liu Family Foundation的1.2亿股B类股,该1.2亿股B类股中的6000万股B类股此后被捐赠予小米基金会有限公司。这两个机构可自由买卖相关股份并把所得以作公益用途。
针对质疑,林斌表示,按照当初设立的法律规定,基金会的全部资产,只能用于慈善公益和教育科研相关的捐赠项目,不得用于任何个人享受。6月20日,有小米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向表示,(减持套现)是做公益,具 ,体可查看他们对中山大学的捐赠事宜。
对于该回答,公众仍颇有微词,林斌将钱捐赠给自家基金会,岂不是将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
其基金会的运作与资金流向是否公开透明?资金进入基金会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管?此次事件,看似是对林斌先生减持股票的质疑,追其根源,对现代基金会运作方式的不了解是公众对于本次事件心存疑虑的最主要原因。
复观所分别牵头了中国律师和加州律师(Bin Lin and Daisy Liu Family Foundation注册州为加州)从中国法律和加州法律角度,联合撰写本文,聊聊两地基金会的独立性、公益活动支出要求、监管模式等方面,通过法律比较带大家看一看在中美两国对基金金的运作有何不同的要求,以此最大程度上缓解公众对基金会透明度方面的疑虑。
基金会的整体监管模式 – 全面监管和底线式监管
作为运作公益慈善财产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加州都存在严格的监管体系,包括对其财产管理和使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 | 美国加州 |
全面监管 – 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内部治理、项目、活动开展以及税务等领域都存在严格要求和相应的监管手段。 | 底线式监管 – 以税务为监管导向,以周详的监管和诉讼体系为救济手段、通过信息公开等监督体系确保慈善财产用于慈善用于所承诺之慈善目的。 |
基金会财产监管: – 来源要合法- 没有公开募捐资质的机构不得公开募捐 –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 使用符合公益慈善目的以及章程 –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 |
税收导向的监管:
– 所有资金必须用于承诺之慈善目的 -在加州,任何募集慈善资金的个人或组织都被视为“慈善受托人”或“慈善目的受托人”,并对此类资金负责 – 未按慈善目的使用财产可能导致:理事被追责、免税资格的丧失;涉及虚假陈述或欺诈的,可能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
基金会运作要求:
– 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法律要求或相关资质要求(例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比例 – 每年的管理费用必须达到法律要求或相关资质要求(例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比例 |
严格的信息报告/披露机制:
– 慈善组织必须每年提交年表F990(联邦级别)以及F199(州级别),以确保其继续符合免税资格并未滥用其地位 – 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财产转让必须至少提前20日通知总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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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理监管:
– 没有所有权;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关 – 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 -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
内部治理监管:
– 没有所有权;最高决策机关由章程确认,可以是理事会也可以是会员大会 – 理事问责制度:如果由于内部控制不健全或不存在、缺乏应有的注意或合理的调查,导致慈善资产被挪用、浪费或滥用,董事可能需要对此负责。这里的判定标准是,该等慈善财产损失是否可避免(avoidable)。 – 对内举报和对监管机构的举报:由于理事对可避免的慈善财产损失可能承担实质性的赔偿责任。无责理事往往需要通过向理事会正式沟通并向监管机构举报,以证明自己的无责。 – 这种理事问责制度也体现在理事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自我交易发生时。因为自我交易被推定为对慈善组织有害。理事会采取具体步骤,以确保交易对公司既公平又合理,否则可能承担个人责任。对于理事会自我保护的方式,可以将该自我交易提交给检察长审批。 |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共性,无论是在中国还是美国加州,慈善组织均不存在所有权,换言之,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对慈善组织的财产、剩余财产主张所有权。同时,控制权的行使(包括理事会和/或会员大会)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从机制上确保慈善财产用于所宣称的慈善目的的同时,也从机制上限制了某个或某些理事将慈善财产用于私益。
在美国加州法律框架下,对于林斌先生将其股票捐给Bin Lin and Daisy Liu家族基金会的行为,不可解读为将钱转移至自己的口袋中。更准确地说,这些财产是置于美国(联邦以及加州)严密的基金会监管体系之下。该体系将严格审查并监督捐赠资金的流向,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益目的,从而保障了捐赠的透明性与合规性。
慈善组织财产的独立性
进一步的,无论是在中国或是美国,慈善组织的财产都具有独立性,即独立于发起人、捐赠人、受益人或理事等。
在中国,基于基金会独立法人的属性,基金会拥有对其财产完整的财产权利。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基金会财产原则上不受基金会发起人或捐赠人的财务状况或债务纠纷的影响。当发起人和其他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到基金会,发起人和捐赠人不再拥有对于该部分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基金会财产也不对发起人和捐赠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在美国,被认定为501(c)(3)非营利组织也不能将资产转移给私人、进行自我交易或向其董事或高管支付过高报酬。根据联邦法律,所有501(c)(3)组织持有的资产都永久用于慈善目的,不能用于私人利益。一旦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私人利益超过“附带”性质,免税资格将被取消。Bin Lin and Daisy Liu家族基金会作为501(c)(3)组织,因此需要遵守这些要求。
同时,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也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必须永久用于慈善用途,不能用于私人利益。即使非营利组织解散,其资产也必须转移给具有相同或类似目的的其他慈善机构。任何人如果怀疑非营利组织滥用了慈善资产,可以向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举报,进行调查。
但相较于公共慈善机构在基金会资金方面的严格规定,美国,私立/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在理事会的构成方面比有更大的自由,因而对基金会所获收入或资产的使用有更大的控制权。
私立/私人基金会的理事会可以完全由朋友和家庭成员组成,但禁止将资产用于私人利益的规定仍然适用。Bin Lin and Daisy Liu Family Foundation属于私立/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
此外,私人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通常被禁止在基金会任职,除非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例外情况:
- 工作必须是为个人服务;
- 角色必须是一般职位和必要的;
- 报酬必须合理。
中国没有私立/私人基金会的概念,曾经在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而在《慈善法》后现在均作为慈善组织进行规范。对于理事会中亲属构成的要求,根据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中的规定,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同时要求,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如果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则要求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可以看出,在理事会组成方面,中国的基金会管理制度,为确保理事会成员之间实现相对独立,避免内部控制,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基金会的独立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益活动支出要求
那么当钱进入基金会的账户后,如何利用这些捐赠款是否有对应的监管和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同时2016年颁布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对“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进行了细化。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均可以找到对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进行公益活动的费用支出。
在美国,公共慈善机构没有要求其支出必须占总收入的最低百分比;但是,如果因过高的报酬导致间接成本不合理,这可能会触发审计并导致罚款。
并且,联邦法律要求私立/私人基金会每年支付至少相当于非营利组织持有的总资产价值5%的款项。用于满足这一最低要求的支出包括:
- 向慈善机构和非慈善机构提供用于慈善目的的赠款;
- 开展基金会慈善活动所需的所有合理的行政费用;
- 所有直接慈善活动的成本;
- 用于直接开展慈善目的的资产购买费用(如计算机、办公家具、用于基金会办公的建筑物)。
以上我们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基金会监管及资金运用方面的不同要求,相信大家已对基金会的运营模式有了更为透彻的理解。那么,对于本文提到的小米联合创始人减持股票用于公益捐赠的案例,应该也有了自己的认识,将股票捐赠给基金会,非为个人财富之转移,而是在严密的监管下,借助基金会运作,使这笔财产发挥出它更大的公益属性。
- 公众监督正确地打开方式
综合上面中美两国律师所提供的信息,从法律上而言,我们不能将公司股东将财产变现向家庭基金会捐赠等同于把财产从左口袋转移到右口袋。因为不论中国还是美国,对于慈善组织财产的要求,都限定为必须用于法律规定并经章程约定或机构承诺的慈善目的。
为了确保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的公益性,中国和美国加州都有简单易查询的年报/年表披露网站。例如,中国的慈善中国网站(cszg.mca.gov.cn)。在加州除了政府平台(https://oag.ca.gov/charities/content/info),也有一些平台提供免费或收费的慈善组织年表和年表信息解读和总结(例如:https://www.instrumentl.com/990-report/bin-lin-and-daisy-liu-family-foundation#990-forms)。
从公众监督角度,我们可以以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为基础,结合慈善组织所披露的讯息,对于认为可能涉及挪用、滥用或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或理事通过慈善组织谋求私益的,则可以通过报告reporting的方式,向政府部门反应,并启动后续的监管机制。
复观所洞见:
这次小米股权捐赠事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揭示了公众对慈善组织及个人慈善行为普遍存在的“默认式地”质疑。这不仅反映了公众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普遍质疑,也表明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社会监督模式认知不足。
复观所作为一个以法律服务公益为宗旨的共益企业,我们认为社会监督对于慈善行业至关重要,而且应具备多元化。除政府监管外,媒体曝光和公众舆论同样重要。
我们认为小米股权捐赠事件的讨论在慈善行业社会监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面对法律框架内的公众质疑,我们应持鼓励态度,鼓励每位公民参与到慈善监督中来,因为公益慈善关乎公共利益,公共的最小组成单位恰恰是我们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