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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助的秘籍丨想提前知道内容吗?戳这里!

背景介绍

2018年是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举办十周年,11月22-23号,年会将围绕“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的主题在苏州举行。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复恩”)有幸携手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和商道纵横(以下简称“商道”)共同承办其中一场平行论坛:基金会资助的秘籍——合规运行与良好社会效益。

论坛亮点

由于国内基金会发展历史较短,为规范操作,近年来基金会相关法规密集出台,那么基金会要如何达到合规资助呢?基于此背景,复恩与商道将从基金会的设立、资金募款、立项、项目执行、战略契合、高效协作与价值共创等方面与各基金会分享如何合规且有效地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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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议程

10:00-10:30

现场签到

10:30-11:00

主题发言

基金会合规运作的七种武器

-治理健全

-战略清晰

-劳动规范

-内控有效

-信息公开

-资助合规

-投资合法

发言嘉宾: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陆  璇

刘 涛

11:00-11:20

主题发言:

从“有效执行”到“价值共创”

-战略契合:资助方与项目执行方如何找到“对”的合作伙伴?

– 高效协作:资助方与项目执行方如何实现高效协作?

-价值共创:资助方与项目执行方如何各展所长,实现社会价值共创?

发言嘉宾:

刘涛

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

11:20-12:15

基金会秘书长/项目官员关于合规的讨论会:

围绕基金会运作及项目资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特别的合规问题展开讨论,如:为什么基金会的合规很重要?对一个刚刚成立的新基金会,最重要的合规建设的建议是什么?作为一个基金会,面对众多的项目申请,应该如何筛选项目的,以确保项目有效?等,秘书长/项目官员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问题或答案,或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去考虑问题。

分享嘉宾:

彭艳妮丨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杨晔丨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理事及副秘书长

朱秋霞丨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刘涛丨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

陆璇丨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彭艳妮

杨  晔

朱秋霞

12:15-12:30

现场问答:

慈善领域内的专业人士及经验丰富的领路者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踊跃参与会有贴心小礼品哦~

主办机构

联合承办机构

(最终以实际议程为准,本场论坛承办机构对以上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基金会发展论坛强势来袭丨您有一份神秘大礼未查收!

2018年是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年度盛会举办十周年,11月22-23号,年会将围绕“拾年—社会转型与中国基金会”的主题在苏州举行。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有幸携手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和商道纵横共同承办其中一场平行论坛:基金会资助的秘籍——合规运行与良好社会效益。

论坛亮点

由于国内基金会发展历史较短,为规范操作,近年来基金会相关法规密集出台,那么基金会要如何达到合规资助呢?基于此背景,复恩从多年的研究经验出发,从基金会的设立、资金募款、立项、项目执行、项目监督等方面与各基金会分享如何合规运作。

♥现场有神秘礼物派送♥

活动

议程

10:30-11:00

主题发言:

基金会如何合规运作,解决难点问题

发言嘉宾: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11:00-11:20

主题发言:

浅谈如何有效执行基金会资助项目,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发言嘉宾:

刘涛

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

11:20-12:15

基金会秘书长/合规官员关于合规的讨论会:

围绕基金会运作及项目资助过程中常见的问题特别的合规问题展开讨论,从秘书长/官员各自的角度出发,提出具有建设性的问题或答案,或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考角度去考虑问题。

分享嘉宾:

彭艳妮丨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杨晔丨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理事及副秘书长

朱秋霞丨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刘涛丨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

陆璇丨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

12:15-12:30

现场问答:

慈善领域内的专业人士及经验丰富的领路者为现场观众答疑解惑。

拟邀嘉宾

彭艳妮在社会发展领域有20多年工作经验,在非营利组织管理、社会企业和社会投资、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等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现任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机构的项目和运营,以理事会战略小组成员的身份参与了基金会的2017-2019年战略的开发制定。

杨晔先生于2013年3月加入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目前担任基金会理事及副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发展规划、政策、传播和品牌管理等工作。他也负责推动基金会与跨国企业间就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发展议题的合作。

朱秋霞,职业公益人,曾任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现任北京永真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有着丰富的基金会和慈善信托运作经验;负责过“梦想中心”(2014-2016)效果评估项目、承担非公募转公募的申请和内外合规工作,参与过《慈善法》与“慈善信托”章节修订;协调完成两次国内公益行业薪酬调查(2014、2016),推动成立两支慈善信托。

商道纵横合伙人、副总经理,自2007年起长期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安徽等地为政府、行业协会和知名企业进行社会责任报告、战略规划、公益项目策划等咨询服务,是多个行业组织、公益组织的顾问及理事。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理事长,兼任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公益政策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并为多家公益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顾问服务。

主办机构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原为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um,以下简称基金会论坛,CFF)是2008年在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由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和有志于追求机构卓越、行业发展的基金会自愿发起的行业平台。2017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为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基金会论坛坚持开放共享、追求卓越,旨在加强中国基金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中国基金会和公益行业的发展。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基金会论坛现已成为公益行业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知名品牌之一。

联合承办机构

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成立于2018年1月,以“凝聚爱心、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水莲自我期许、激励,即期盼基金会的公益精神如同水莲般洁净美好,希望水莲作为花之美者在碧波中绽放,通过资助开展济困、赈灾救灾等公益项目,及联结政府、企业、社会各类资源,服务困难人群,期望能以一己之力尽可能为共同构建一个有序、积极、向上的社会贡献一份心力,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商道纵横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中国领先的企业社会责任(CSR)领域的独立咨询机构,专注于企业社会责任咨询、教育和投资。商道以“幸福商道 同创未来”为愿景,以”提供一流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为使命,以”责任创造价值“为理念,为社会创造共享价值。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立于2012年9月,是中国第一家也是目前上海唯一一家民间力量发起的从事非营利组织法律研究的社会智库以及专门针对社会组织及社会企业提供专业法律能力建设的支持型非营利组织。复恩的宗旨是促进社会组织及社会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及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最终以实际议程为准,

本场论坛承办机构对以上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新鲜出炉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的通知
沪民社服〔2018〕6号
(2018年10月29日)

各区民政局,社团局,各社会组织:

为了进一步促进、引导和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维护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列为今年重要课题,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认真调研。经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修改,我局正式制定了《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在工作中参考运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和浚嘉联系电话:23111493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

下载:https://pan.baidu.com/s/1mbCwm-2oBXM1rZXXZPWoWQ

以“三大原则、八项纪律”规范慈善组织投资活动

以“三大原则、八项纪律”规范慈善组织投资活动
——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陆璇

11月5日,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授权,出台了一个新规章——《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与今年9月1日施行的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一样,出台时间虽晚,但意义重大。这部《暂行办法》对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提升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合规水平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慈善组织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即社会公共性。与一般民事主体的不同,慈善组织财产是不能被慈善组织随意支配的,其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名义上归属于慈善组织,但实质上是慈善组织受“社会公众”之托管理的“公众之财”。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这种社会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慈善组织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财产,第二,慈善组织财产应当全部用于实现公益慈善目的,第三,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毋庸讳言,慈善组织的发展需要资金的保障,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慈善事业,也为了降低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慈善组织需要对一时闲置不用的资金进行投资。我们知道,国际上很多慈善组织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保值增值投资性收入,例如,福特基金会是由福特家族出资2.5万美元在1936年设立的,但是通过投资,该基金会在2007年的资产已经增值到了137亿美元;盖茨基金会坚持投资的“多样性”和“保守性”,在2014年以443亿美元的总资产获得了15亿美元的投资收益。

与国外相比,我国慈善组织在投资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有关研究人员收集到的2014年数据,全国共有973家基金会参与投资活动,约占当年基金会总数的30%,基金会的净资产高达1057亿元,捐赠收入达到343亿元,但投资收益不足29亿元,大约只占当年收入的7%。由此可见,与国外基金会相比,我国大部分基金会在投资方面持非常保守与谨慎的态度。与之相对,也存在另一种情况,极少数的慈善组织发起人利用慈善组织进行所谓的“对外投资”,实质上是在挪用甚至侵占基金会的合法财产。总体上说,当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不敢投资”,基金会参与投资活动的比例不高,投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高,以不作为的方式阻碍慈善事业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什么都敢投”,以乱作为的方式违法投资、损害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主流,但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之存在正是立法目的所在。

由于慈善组织财产的社会公共性,为保护慈善财产、防范慈善组织的财产运用所存在的各种风险,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理应受到特别的规范。

应对当前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突出问题与矛盾,民政部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如下三大特征:

一、 对保值增值的合法、安全、有效三大原则进行了细化
在《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对保值增值活动的规定主要在基金会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所体现,但均是原则性的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2012年,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保值增值活动做了一些补充规定,比如,“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这些规定虽然给基金会的投资行为指明了一个大方向,但依然是缺乏具体的规范与指引。在实务操作中,慈善组织、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对到底什么是“合法、安全、有效”,一直存在疑问。此次,新颁布的《暂行办法》就等于是给了基金会的管理人员一个明确清晰的回答。

第一,合法性原则要求慈善组织所采取的投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这就是对合法性原则进一步的阐释,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本组织章程,对于违反信义义务(即fiduciary duty,包括忠实、谨慎、勤勉等义务)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安全性原则要求慈善组织在投资中应当尽量避免损失,注重投资的安全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三条还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慈善组织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这些都是从安全性原则的角度所进行的规定。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的投资制度(第八条)、重大投资的决策程序(第九条)、禁止性的投资活动(第七条)以及前文已提及的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条款,以确保在投资活动中始终贯彻安全性原则。

第三,有效性原则,是指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应该以获取更多的收益为目标。与去年年底颁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中未强制规定重大投资的最低限额的计算方式,也未强制规定慈善组织购买的理财产品、债券、信托产品以及投资项目的品种、比例,充分尊重了慈善组织作为投资主体的自主意志,没有“一刀切”。据此,慈善组织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在不损害慈善组织公益性和财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力争投资的有效性,充分、高效地运用慈善财产。

二、 以负面清单等新方式对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规范与引导
《暂行办法》从以下四个角度规范了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确保慈善组织的公益性不受影响:

(一)对慈善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财产进行了明确。慈善组织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第五条),投资活动应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第三条);

(二)对慈善组织投资活动进行了正面引导。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六条)。

(三)规定了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即明确了慈善组织八项不得进行的投资活动。有了这“八项纪律”,未来慈善组织投资活动等于是有了一个红线与底线。《暂行规定》第八条中的八项禁止性规定包括:

1) 不得直接买卖股票;

2) 不得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不得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不得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不得从事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不得从事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不得开展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通过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的方式规范投资行为。这些内部治理规定包括:1)建立投资管理制度。慈善组织应当在财产和资产管理制度中添加规定内容的投资管理制度;2)建立重大投资的决策机制;3)规范慈善组织投资中的关联交易、建立利益回避机制;4)慈善组织投资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投资止损机制并且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5)慈善组织的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的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等。

三、 加强了对投资活动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
在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方面,《暂行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则规定了社会监督,“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实际上已为投资活动的信息公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依照该办法第四、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作为基本信息在形成之日起30内要在慈善中国网上向社会公开、重大投资以及关联交易发生后的30日内要在慈善中国网上向社会公开其具体内容和金额。让一切都发生在阳光之下,可以有效地引入社会监督,预防腐败。

此外,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不仅适用于慈善组织,还适用于一部分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组织。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不是仅限于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三类社会组织,还适用于所有的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除了以上三大亮点之外,随着《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我们有两点期待,一是期待慈善组织可以借此机会提升自己的投资能力;二是期待民政部门提升相关服务与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备受关注,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慈善组织的难题之一。慈善组织更好地提高投资能力,除了严格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外,更应当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提高决策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根据慈善组织自身的慈善目的与投资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战略,进一步细化投资管理制度、提升风险防控意识,接受社会监督,让投资活动真正贯彻合法、安全与有效三原则。

《暂行办法》为合法与违法的投资活动划了一条清晰的界线,对禁止性的投资活动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慈善组织投资的种类、比例进行强制性规定,留给了慈善组织很大的自主决策空间,是一个尊重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原则的好规定。但与此同时,摆在各级民政部门面前的是两大课题,一是服务,二是执法。

关于服务,我们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探索,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推出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条款示范文本”,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出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慈善组织投资活动指引”,为慈善组织规范投资活动给出进一步的参考与指引。

关于执法,我们建议,各级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慈善组织依法自查、公开有关投资活动信息、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同时,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在慈善组织出现违反“八项纪律”等违法行为时,应该及时主动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暂行办法》在今年下半年的颁布,标志着《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实施以来,需要民政部出台的配套规定,已基本出齐、告一段落。今后就是知法、学法、守法、执法的阶段,广大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社会各界、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更加全面地学习与贯彻《慈善法》与配套规定。

“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也需要社会组织在投资活动方面实现规范化与专业化。《暂行办法》的颁布,也预示着未来社会组织在投资活动方面也需加强自律与规范,慈善组织立法只是开了一个头。

公益咖啡馆丨从德里到上海——谈印度社会对国内NGO发展的启示

01 从德里到上海,我们在公益路上前行…

上月,商业生态工作室孙海燕,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李冰,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陆璇与其他银杏伙伴陆续进行了对印度的海外考察。种姓制度,人口大国,文明悠久等等是我们对印度这个民族的认知,通过伙伴们的深度考察让我们对印度有了全新的理解和认识,了解到WNTA这样一个社会组织网络,印度的参访也引发了国内NGO的深度思考。

印度在很多方面都会拿来与中国比较。在NGO的发展道路上,印度的实际经验与教训对国内的NGO也极具参考价值。目前,国内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运行也处在困境之中。发展平台的缺失,社会认可度跟不上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管理体制仍需完善等多方面因素也限制着NGO的发展。

因此,我们旨在通过“从德里到上海——谈印度社会对国内NGO发展的启示”这一主题来深刻谈谈我们如何做?怎么做?以及做什么?

02 “公益咖啡馆”项目介绍

公益咖啡馆是复恩计划打造的一个沟通和交流的支持型平台。通过不定期沙龙、论坛等活动为公益新天地的伙伴乃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公益人之间创造更多链接,形成一个保证各社会组织和公益伙伴能有效交流和不断学习提升的可持续平台,实现合作、共创与成长的最终目标,通过该项目的品牌传播与示范效应,使公益新天地园区在社会创新领域的影响力辐射华东乃至全国地区。

03 时间:11.10(周六)10:00-12:00

地址:公益新天地普育西路105号 4号楼中会议室2

主题:从德里到上海——谈印度社会对国内NGO发展的启示

分享人:

商业生态工作室 创始人 孙海燕

上海绿洲公益发展中心 理事长 李冰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理事长 陆璇

关于《慈善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浅思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法作为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的慈善事业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我们认为,慈善法作为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创制,如果要体现其所蕴含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法治理念,关键是实施

两年来,慈善法的配套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慈善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但是在慈善法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

只有高度重视《慈善法》实施中的问题,并结合理论与实践探索法律与政策的贯通途径,才能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真正通过完善的治理体系促成慈善事业发展;使慈善融入日常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下面,试谈六个具体实施中的问题:

1. 慈善组织的属性问题,即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问题。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组织在成立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慈善组织,已成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慈善组织。

但实践中,有一些人对慈善活动的概念理解不准确,认为一些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属于慈善活动领域,此外,大家普遍认为社会组织一旦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将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等等。

慈善法实施两年以来,慈善组织的数量仍然不到5000家,不到中国社会组织总数80多万个的十六分之一,这对推动《慈善法》真正落地生根是极为不利的。

国家对社会组织发展一直是持促进与扶持态度的,但由于一些部门对《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贯彻、落实得不够(除了企业所得税结转那一条,几无新措施落地),在社会上造成了对慈善组织“重监管、轻扶持”的错误印象。

未来,建议全国人大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对民政部门之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对《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实施。

2.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问题。

慈善法中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则由《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对于慈善活动支出的限定于“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与慈善法中对慈善活动的定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相比,对慈善活动的定义进行了缩小性解释,即不认可慈善组织提供的收取一定费用的非营利性的慈善服务属于慈善活动,这将大大限制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慈善项目的创新。

3. 慈善募捐的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定向募捐的定义。慈善法中就“定向募捐”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但造成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能否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之外的特定对象中进行募捐的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官方解释;这样的情况造成了各地解释不一,有的慈善组织完全不敢开展定向募捐,有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已经实质上开展了公开募捐。因此,希望国家层面能够对定向募捐的定义进行专门的解释,理清相应的概念。

其次是早日依法建立民政部统一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虽然民政部已经指定了20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但是仍然有限的平台数量,加上平台的运营主体都集中在北上广深这些的一线城市,既不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全国各地慈善组织更便捷地享受平台服务,也不利于民政部门进行有力度的监管。

因此,希望民政部门能够早日建立民政部统一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以进一步推动公开募捐的健康发展。

4. 慈善信托的问题。

首先是税收优惠问题。慈善法在慈善信托中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不享受税收优惠”,明确了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能享受税收优惠。

但是目前仍未有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对于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还是对于受托人的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没有解决,则无法真正保障慈善信托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慈善信托也无法真正可持续发展。

其次,明确允许慈善信托在存续期间内开放募集,从法律上慈善信托增加委托人只要经委托人同意或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同时向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允许慈善信托在存续期间开放募集资金,可以让慈善信托真正焕发生机,有助于慈善信托的持续性发展。

最后,请银监会就慈善组织在银行开立慈善信托专户问题出台实施意见,以便解决慈善组织实践中因为信托专户问题无法依法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窘境。

5. 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问题。

税收法规是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缺乏一部统一、完善的社会组织税收法规体系,造成税收优惠存政策存在许多问题未解决。

虽然慈善法中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针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这两项税收优惠对于慈善组织这一属性却没有任何特殊规定。

事实上,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完全是符合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要求。

6. 配套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慈善法颁布后,与慈善法相呼应的《志愿服务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中宣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银监会等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如《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活动支出、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志愿服务都有了细则规范。

但是这些规定作为慈善法的补充,散见于不同的政策法规中;缺乏系统的慈善法实施细则,造成慈善法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

因此,希望国务院能够统一出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条例》,以明确慈善法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目前,广州正在就《广州市慈善条例》征求意见,也侧面反映了社会对实施条例的立法需求。

今年8月3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非营利组织法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正如当年《慈善法》立法时,大家所预测的那样,《慈善法》实施的效果好不好取决于社会组织立法、税法、信托法等关联法律法规的配合修订与实施情况。

我们期待,未来《慈善法》的积极效应能够充分发挥出来,顶层设计下的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的数量能够有实质性的增长,让慈善成为人民大众的慈善、而不是少数人的慈善,激发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中国的扶贫济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救灾、社会发展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去,而不是在《慈善法》门外徘徊。

你有跟志愿者管理有关的头疼问题吗?那就进来看看吧!

公益组织志愿者管理培训

10月31日(周三)下午,复恩“公益咖啡馆”活动将邀请到何洁老师为公益小伙伴们带来一场关于公益组织志愿者管理培训。

本次活动除了何洁老师带来的课程外,还有复恩研究部的应南琴律师为大家解读《志愿者服务协议》,分享在与志愿者签订协议中发生的小故事。

主讲人介绍

何洁

上海热爱家园青年志愿者协会理事、资深志愿者;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顾问及讲师;慈慧公益基金会讲师及战略规划指导师。

拥有项目运营、机构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17年的实战经验。

活动信息

时间:

10月31日(周三)  14:00-16:30

地点:

上海公益新天地

黄浦区普育西路105号4号楼多媒体室

流程:

  • 环节一:闲话《志愿服务条例》一二三
  • 环节二:茶歇
  • 环节三:志愿者的管理艺术

另一个世界 ——印度海外考察笔记

距离飞机从印度德里机场飞到上海浦东机场的那一刻,时间过去了半个月。

但我依然觉得印度在我身边,对我个人的生命体认来说,这短短的十天很重要

 

作为银杏伙伴的权利与义务,去年,我参加了北欧团的海外考察,今年我选择了去印度。感谢银杏基金会与心和基金会,给我们提供了资助,让我有机会近距离接触我从来没有去过的国家。更感谢我们的伙伴志愿者,团长霍伟亚以及付出很多辛劳的、志愿精神与团队精神兼备的伙伴们,他们的无私奉献,他们的学识与素养,让我们的旅程无比和谐、和睦与和平,让我再次感受到了中国公益的希望所在。

 

北欧与印度,一个是发达的有秩序感的社会福利国家,一个是发展中的有点儿“脏乱差”的社会不平等情况比较突出的国家,给了我不一样的感受。北欧,人与自然的和谐;印度,让我看到人与自己的精神世界的和谐,用中国话来说,就是知行合一。

 

这里,我提到了社会不平等,我说的是印度社会实然的层面,不是法律应然的层面。

一、 印度宪法是印度这个国家发展的明灯,是希望。

信念是鸟,

它在黎明仍然黑暗之际,

感觉到了光明,

唱出了歌。

——【印度】泰戈尔

【照片说明:银杏伙伴考察印度团的合影,左上角壁画上注视着我们的那位就是印度大诗人泰戈尔】

《印度共和国宪法》是1949年11月印度制宪议会通过的,1950年1月26日(印度独立日)生效。共397条,9个附表,全文长达10余万字。除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等各章外,并设专章规定了财政、财产、契约与诉讼、贸易、商业、公务员、选举、少数民族、官方文字、紧急通告、宪法的修正等。

宪法的序言,在第一天(9月20日)WNTA的Michael的介绍PPT里面有这么一页:

【照片说明:印度非营利组织WNTA负责人之一Michael给我们介绍印度宪法】

【图片说明:印度宪法序言】

“ 

我们印度人民已庄严决定,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并确保一切公民:
在社会、经济与政治方面享有公正
思想、表达、信念信仰与祟拜的自由
在地位与机会方面的平等
在人民中间提倡友爱以维护个人尊严和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鉴此,我们制宪会议于1949年11月26日通过,制定了本宪法,并将其公布于众。

这就是印度民族能够聚合在一起的信仰,也是印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治基础与立身之本。这也难怪第一天的宪法女士(We,The People的Vinita Singh女士)一出场,就举着《宪法》册子和大家谈印度宪法对于印度人民与宗教圣经一般的崇高地位。

【照片说明:We,The People的Vinita Singh女士。她手上拿着的就是一本印度宪法】

巨大的反差,印度人民在种姓制度下生活了数千年,当然不可能一天实现宪法上的社会公正与平等,但是宪法就像一盏明灯,让低种姓的人有了希望,也就等于让整个民族有了希望。

 

说到印度,总离不开金字塔型的种姓制度。美国历史学家墨菲在《亚洲史》中谈到,种姓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正在降低,传统文化中其他很多成分的现实意义也越来越小。他直接了当地说:“种姓制度经常被外国人指责为一种必须改变的绝望的落后,但它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种姓已经反反复复显示了它的高度灵活性,它即使曾经也极少阻碍群体和个人在新的或者更有指望的环境中获益的努力。种姓通过帮助人们保持熟悉的文化认同,或依靠同时帮助他们在其他所有方面改变他们的生活,缓和了变更的过程。与传统中其他要素的延续一样,即使在象征意义上,种姓使得人们对本来会令人不安的破坏性变革的感受比较愉快。”

 

反过来,英国人带来的民主、公正、自由、平等、友爱的观念,《印度共和国宪法》以及法治(rule of law)这种现代化的产物反而在渐渐地发挥着指引作用。这就是迅速变化着的印度社会,为何让人特别放心的原因。

 

也许近三年来,印度的保守主义势力因为笃信印度教的人民党的执政渐渐崛起,与世俗化的、多元和谐的印度政治传统产生了背离,但也是因为有了《印度共和国宪法》,我想,这个国家不会有特别大的政治风险。

二、 印度的基金会、慈善信托是小而美的,

是真正在做慈善的。

贪图果实,

错过花卉。

——【印度】泰戈尔

【照片说明:在BADI ASHA School的楼顶花园里面拍到的花儿】

在9月21日,由WNTA安排,我们近距离在印度Ropio Foundation待了一天。感谢这样的一个安排。Ropio Foundation机构虽小,理念却非常先进——reach out and pass it on.  2008年成立,基金会设在贫民窟边上,迄今为止创办人Murphy一共陪伴了70个文盲贫困家庭的孩子们,年长大多数后来都读了大学,有了自己的前途。90%现在的志愿者都是以前从这个中心出去的读大学的孩子们。

【照片说明:我和Ropio Foundation创始人Murphy的合影】

【照片说明:在Ropio Foundation帮助下已读大学的两位来自贫民窟的青年合影】

从Murphy眼睛里面,我看到了光,看到信仰的力量。其实,这就是好项目,重要的是创始人认准了方向,坚持下去。就像梁启超先生说的“少年强则国强”,看着基金会培养的孩子们在贫民窟向我们介绍他们的亲人,那种自信与热情,这才是印度的优势,青年人是这个国家的希望。

【照片说明:Murphy在给孩子们讲话。】

印度所有的招贴画、广告,只要有男性代言人出现,必然是阳刚气十足的,甚至留着络腮胡子的男明星也很多,没有看到一张“娘炮”小鲜肉的形象。一想到化妆着男性,我就想到了中国的南朝,那个涂脂抹粉、纸醉金迷、手无缚鸡之力、不知道人间疾苦为何物的“士族”们的时代。一比较,感觉这也是印度青年的优势。

9月24日,在班加罗尔,我们去了GILGAL Charitable Trust运营的中央厨房,他们为两所学校的上百位孩子们供应免费的午餐,我们看到运送的食品有牛奶、豆子,都是一些营养很高的实物。随后我们就去了他们的午餐配送的一个小学。这个慈善信托是一个执行公益项目的很踏实的一个非营利组织。

【照片说明:这是GILGAL Charitable Trust的食品运输车上的LOGO。】

看到这样一个做项目执行的慈善信托,加上22日看到的在努力解救困境女性的反人口贩卖的Aahan Trib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我就在考虑,为何在印度,这些慈善组织的形式都能得到正常的发展,保持着小而美的特色,关注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为什么到了中国,基金会、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都那么高,高到只有少数人才可能举办得了?中国人是不是对慈善组织的结果、效用太看重了,而忽略了慈善组织成立的本质与慈善服务的过程?

三、 印度为什么让我们感到向往?

上帝寻找志同道合的人,

求索仁爱;

魔鬼则搜索奴隶,

勒令服从。

——【印度】泰戈尔

【照片说明:恒河日出。】

这次虽然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第一次踏上印度的土地,却是银杏伙伴第二次选择去印度。在心中,印度是《西游记》里面的那个天竺?我们如同东土大唐来的“和尚”,总想着去“佛国”取经,回国之后造福中国?

 

在印度,我有两次半感到内心震撼的地方。前两次是:1)宪法女士在谈宪法对民间组织与社会公众的重要意义;2)Murphy对于上帝感召的践行与内心的笃定。半次是3)贫民窟中老百姓对生活的一丝不苟的认真与热爱。

 

真没有白来印度,我感觉已经取到了“真经”。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民族的心态发生了一些变化,“急功近利”、“物质主义”思潮在发展生产力的大背景之下,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主流的文化。而理想在中国语境下是用来被嘲笑的,就像“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句话。不屈从于现实,让我们的理想更加丰满,不正是社会创新者的动力之源吗?

放弃了理想主义,那还可能有什么社会创新?

9月27日,在印度圣城瓦纳纳西,我们遇到了社会企业Brown Bread Bakery的德国创办人Mike,十年来把开餐馆所有的收入都用于自己举办的免费的BADI ASHA School(幼儿园与小学)的170多个孩子,把印度的贫苦家庭孩子们当做自己的孩子。我们还遇到了另一个“洋雷锋”,同样为了理想,两年前逃离“特朗普”来印度从事全职志愿工作的年轻美国教师。

【照片说明:德国人举办的社会企业Brown Bread Bakery的路标以及依靠其经费举办的小学里面的孩子照片墙。】

外国人与外国志愿者在印度找寻到了他们自己的人生价值。他们的精神世界如此丰满,“三观”如此之正,让我总想起那个白求恩,在加拿大、美国这样和平的地方不愿待着,宁愿到中国战地来做援华的医生,这种国际主义精神的背后,也是这种观念。而中国人现在对世界问题的关照有多少?有多少可输出的文化价值观?

 

而关于理想主义与精神世界,一些极少数的“公益人”,是不是在口头上谈到“不忘初心”的时候,已经不知道什么是初心了?变成了一套“话术”,也让“初心”本身成了一个笑话。

四、 “Peace”(和平)是一种生活方式,

不仅仅是价值观。

不执著,无爱憎,

从事必要的行动,

不企求行动成果,

这是善性的行动

 

充满欲望,或者,

怀着自私心理;

竭尽全力行动,

这是忧性的行动。

 

出于愚痴而行动,

不顾能力和后果,

不惜破坏和杀害,

这是暗性的行动。

——《薄伽梵歌》

感谢大头陈志君给我们安排的协作。在9月20日早晨,我抽到的天使卡是“Peace”,卡上的图案是倚坐在菩提树边的一位觉悟的智者。实在是太像我当时的心态了,觉得这就是我的目标。到了最后一天9月28日的中午Check-out的环节,在鹿野苑边菩提树下的草地上,我终于明白了,这其实不是目标,而是一个启示,让我去实践这样的一个过程,我应该更加和平地做事,把“和平”的精神贯彻在我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之中。

【照片说明:天使卡,PEACE。】

回到家,我从书架上拿下来那本很多年前在衡山路地铁季风书园买的《薄伽梵歌》,发现这本印度教经典在告诉我们一个貌似很简单的智慧:摆脱欲望和企图,不要执着行动成果(也不要误解为放弃行动)。

【照片说明:印度教圣经、哲学诗《薄伽梵歌》黄宝生中译本。】

这与我在Check-out环节中提到的,我对整个印度旅行的体悟——自感“肉身沉重”,要轻装上阵——竟然高度一致。

 

期待,此生还有机会去印度。

【照片说明:我在瓦纳纳西城边的恒河上。】

CLICK to discover | ONGO Law, Charity Law, CSR and more

ForNGO is having a workshop on A Response to ONGO Law;CSR practices, compliance and cooperation with local NGOs.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ONGO Law of PRC in the January of 2017 establishes different requirements on domestic activities of ONGO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new law, many ONGOs are still not familiar with the laws and enforcement, which results in many of these ONGOs running illegally. Many ONGOs have legally registered in China, but due to the insensitiveness of the law’s boundaries, they are always trapped into considerable legal risk.

What are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ONGO Law and Charity Law on ONGOs or o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departments of MNCs?

 

ATTEND THIS EVENT AND FIND OUT THE ANSWERS!

Agenda

14:00-14:10 Opening speech

14:10-15:00 Keynote speech

ONGO law app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post-registrations tasks; the forms that ONGOs can take to cooperate with domestic NGOs.

Speaker

William LU, Chairman and Founder of Shanghai Legal Center for NGO

15:00-15:15 Tea break         

15:15-16:30 Panel discussion

-Panel 1- Have CSR practices entered a next version?

-Panel 2- PRC Charity Law and how it impacts ONGOs.

 
Introduction of some panelists

Ms. Kim Kauffman

Mifan Mama board member

Kim learnt about Mifan Mama back in 2015 after meeting its Founder Ms. Julie Garret, soon after she become a board member and is involved in their event planning/fundraising.

After having a child of myself I felt that I had to something for the children in my host country that are less fortunate and Mifan Mama was the right organization for that.

Mifan Mama is a committed group of individuals who fundraise to provide basic necessities to orphanages across China, in addition to providing year round support we also run variety of projects which primary focused on health and education.

Mr. PAUL TCHEN 

Managing Director and Chief Executive of the Sir Horace Kadoorie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ir Horace Kadoorie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which funds free vocational training programmes for underprivileged and migrant youths.

He has over 25 years of corporate and senior management hospitality experience including being Director of Membership Services and Operations at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Prior to this, he was at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Hotels, Limited, the owning and operating company of The Peninsula Hotels, which he joined in 1991, taking on various executive positions within the group in Beverly Hills, Hong Kong, Shanghai and in the company’s head office where he was Group General Manager, Operations until 2016.

Mr. Wally YU

Orbis North Asia Associate Director of Development

Wally has been working in international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for over 14 years and specializes in membership/dono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Wally has joined Orbis since 2015 and oversea Orbis China’s corporate partnerships and public relations.

Mr. Stefan AHRENS

Vega Sports Management & “Kick-Off Football Project”

Stefan Ahrens is the founder of Vega Sports Management, Which aims to build and manage football.

Academies for trainers and children across China. Prior to this, he was the Founder of Cawela International Shanghai, an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mpany.

Mr. Ahrens has been very active in the sports industry, including charity work with football institutions for children and leading management tasks.

Mr. Oliver Yang

Mr. Oliver Yang joined the Shanghai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 (SSCLF) in March 2013. He serves as the Board Member and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and is in charge of strategy development, policy planning, external communication and advocacy. Mr. Yang also leads and facilitates the collaboration between multinationals and SSCLF on CSR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genda.

Mr. Yang had served as CSR and Government Relations Manager of 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for more than seven years. Mr. Yang joined the Chamber in 2005 and led Chamber’s robus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rogram. Trough initiatives in community outreach, environmental stewardship, employee health & safety, corporate governance, public healthcare, NGO capacity building,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mCham Shanghai CSR program has been growing to be an effective platform for different stakeholders to communicate and collaborate.

Miss. Lin Qi

Miss. Lin Qi is Senior Fundraising Manager of Shanghai United Foundation (SUF), which is committed to uniting donors to support grassroots Nonprofits in China. She is responsible for fundraising events, corporate & community partnership, CSR cooperation, public & government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Miss Qi focuses on creating a dynamic and healthy charity atmosphere, and providing innovative solutions to bridge the gap in between donors and small Non-profits of various areas from all over China. She oversees more than 50 corporate charity/CSR programs in per year, both via major charity events including E.G.G. Walkathon, Family Walkathon and Ride in Red, and through daily cooperation in forms of special funds, employee participation, designated donations, cause-related marketing, etc.

Prior to her experience in SUF, Qi Lin was as senior consultant of Recende and Accenture. She was director of the Fundraiser Camp and translated the book Non-profit Marketing.

Qi Lin holds a degree in MSc Finance from Nanjing University.

Yifei Zhang

Yifei Zhang, the Executive Secretary General of Fosun Foundation and Deputy GM of Public Affairs and Corporate Communications, Fosun. He was a journalist after college, and started his NGO career in WWF China in 2001. He also worked in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as CSR manager for many years.

Event Details

  • Date:Tuesday, September 11th, 2018
  • Time: 14:00 —16:30 
  • Venue:Gubei Civic Centre (NO.99, Road East Fugui, Shanghai /上海市富贵东道99号古北市民中心)

    *You can take line 10(subway), get off at Songyuan Road station and then come out of the station at EXIT 1. The Gubei Civic Centre is within walking distance. Specific route is listed as follows: 

  • Language: English

银杏故事周上海站 | 翻阅真人图书,听行动者故事!

银杏公益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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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故事周分享会的公益行动者都是“银杏伙伴”成员,他们全都毕业于复旦大学。他们所学专业都和目前所从事的工作有着较大的差别,那么他们都是如何走进公益领域的呢?

让我们在本周六下午和这些公益行动者们喝喝茶,聊聊天吧~

孙海燕

 商业生态工作室 

 主题 

我与银杏这三年——谈未来的社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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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和瑞典卡尔马大学波罗的海商学院,任财经记者11年。

在报道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时,开始思索中国如何摸索出一条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2010年,决定专注于记录绿色经济的挑战与发展,和前同事孙杨合著《绿金时代》一书,获得了当年中国国家图书馆“文津奖”推荐奖。

2011年,和孙杨一起创办了中国第一份关注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商业的财经杂志,并从杂志出发,希望突破传统媒体在内容、形式以及传播方式上的局限,创新地探索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制作与传播。

吴含章

 上海科技助老服务中心 

 主题 

我的公益之路 ——从公益到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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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旦大学就读期间创办学生社团“牵手社”,组织在校学生赴四川巴中扶贫。

1997年大学毕业后进入银行工作。

2000年,与两位朋友共同创业,选择了当时无人涉足的为老服务领域,开办老年人上网培训班,用淘来的二手电脑手把手教老人学电脑,受到了老年人的欢迎。认识和了解老年人这个群体之后,萌生了通过互联网解决现代老年人精神空虚问题的想法。

2001年,创办“老小孩”网站,为老年人建设了一个网络家园。

15年间,帮助了十余万老人学会电脑,并把老小孩网站建设成惠及18万老年人的交流和展示平台。

陆璇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主题 

我是怎么进入公益领域的

——法律人多元的职业路径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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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复恩创办人、理事长,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目前兼任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公益政策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2003年加入热爱家园,致力于志愿服务及公益事业,并从2005年起担任热爱家园理事,2013年起任热爱家园监事。在热爱家园期间,先后发起了“思齐读书会”、“国学读书会”,在志愿者中大力推广中华传统文化。

2012年9月,发起并注册成立复恩——建设中国公益组织法律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建设社会组织法律方面的研究中心、能力建设中心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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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活动

银杏故事周上海站现场会张贴各种酷炫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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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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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k 你的专属纸巾,发挥你的创意与海报合照,照片上传至新浪微博并且@银杏基金会,就有机会获得银杏基金会送出的小礼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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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场地有限,名额有限,小伙伴们速速报名哦!

恕不接受空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