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12 月 2019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收费吗?

近日,有网友问了我关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相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1.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收费服务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民非条例》)说,民非“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什么意思?

陆律师说:

可以进行合理的收费。

的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就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以上面第四条所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恰恰是为了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特点,使得国家有必要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这一特殊的身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但与其性质不符合而且也有规避税法之嫌,再说,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经营为目的,一切以“利”当头,也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妨碍其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这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区分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合理收取服务费,无论对于监督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以上三段来自于199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

《民非条例》没有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

2. 哪些营利性经营活动是违法的?

陆律师说: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盈利,而是在于盈利如何分配。

按照《民非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核心是“利润分配禁止”原则,也就是说,企业等营利组织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7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按照2014年上海市对外发布的《关于<上海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的解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是指:

(一)组织的利润用于成员间的分配或分红的;

(二)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的;

(三)假借公益名义,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走私、套汇、逃税等非法活动的;

(四)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发生利益输送的;

(五)社会团体成立与其会员争利的实体机构的;

(六)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当然,这个解释文件是上海市的一个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3.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收费服务活动要注意什么?

陆律师说:

要注意几点:

第一,必须符合该民非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如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依法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价格要合法。收费许可证制度已经在2016年1月1日被取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信息公开与服务承诺。

▲ 按照《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的规定:

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行(事)业类别,依靠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2019公益筹款人大会之“大额捐赠筹款产品的架构设计”分论坛


12月5、6日,由方德瑞信承办的2019年公益筹款人大会在上海美丽园大酒店成功举办。复恩也同上海联劝基金会协同举办了以“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的架构设计”为主题的分论坛,并邀请了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DAF总监张波娜、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中信信托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中心总经理黄光斌和上海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赵小丹共同探讨公益筹款人大会行业与职业发展前景与趋势、行动指引与应用技能,厘清公益筹款行业目前出现的认知误区。



5号下午,张波娜总监、李辰阳公证员和黄光斌经理分别从DAF在捐赠圈和家庭价值传承的应用、遗嘱捐赠和民事信托公证、公益组织如何在慈善信托架构中服务捐赠人(商业信托)这三个角度分享了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的架构设计的相关范畴。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和掌握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由复恩陆璇理事长为主持人,开展了大额捐赠筹款产品的实操困境与解决方案的座谈会。赵小丹秘书长分享了上海慈善基金会的事务经验,指出大额捐赠以前是通过高净值人士捐赠个人福利机构硬件建设的方式,现在则是通过企业伙伴关系构建的方式来进行,可采用不动产、信托、专项基金和DAF这四种捐赠工具。


接着,在问答环节中张波娜总监提出了“前期捐赠人主动找到机构,公益组织把握机遇,如何争取大额捐赠?”的问题,赵小丹秘书长认为应该针对不同目标群体设计项目、善用领导资源、电视台宣传筹款和提高服务质量;陆璇理事长表示应让捐款人知道捐款去向、服务好捐款人、做透明的基金会和展示出服务的专业精神;黄光斌经理提到对于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是一个创收的来源,用于服务客户,建立公众形象,敢于向公众展示自己的信用和规范管理;李辰阳公证员从需求端的观点出发认为筹款应根据筹款对象转变、人口老龄化、意定监护(在律师+金融流行)和客户建立信任关系,解决人的问题,保护捐款人想保护的人或事物。现场观众也踊跃参与讨论,和嘉宾们积极互动。

陆璇理事长表明“基金会应培养专业人员,采购专业服务”, 黄光斌经理说“初心,只要敢想就能做到,鼓励合作”, 李辰阳公证员觉得需“解决特殊群体问题”,到此本场“大额筹款捐赠产品的架构设计”分论坛在嘉宾们的总结中圆满结束。

6

日筹款人大会分会场举办的圆桌咨询活动气氛热烈,陆璇理事长坐镇会场一角,围绕“大额筹款中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接受各方社会组织工作者的咨询。大家的问题紧紧围绕工作实践,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接受境外NGO捐赠的法律要求及风险,多主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捐赠的法律风险,高校基金会接受大额捐赠的注意事项等。

活动回顾 友好环境营造项目研讨会


11月13日,复恩创始人兼理事长陆璇受爱德基金会的邀请参加了2019年友好环境营造项目研讨会。与全国各地的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同行们,共同探讨,献力全面健康与社会发展。陆璇理事长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公益策略”的主题,为现场的公益伙伴们分享了互联网时代的慈善政策法律,帮助大家掌握慈善募捐和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相关知识。


陆璇理事长从慈善募捐的“前身”出发,分享了慈善募捐的中央、地方的立法背景;又以其概念、类型和公募资格的相关内容,介绍了慈善募捐的“今世”。


接着,陆璇理事长在把慈善捐赠的“前身今世”都介绍之后,结合“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分析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并对解读一些相关案例,指出了有关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应当统一标题格式,注意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等。

活动照片精选



现场大家颇有互动热情,也都认真记录每一个授课要点。

最后,陆璇理事长着重强调了慈善募捐的合规要点。指出慈善募捐方案应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募捐管理需注意内部的合规操作,做到募捐现场的信息公开;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是必须的,应该做好募捐信息公开。

《投资办法》解读手册分享会圆满举行

昨日,由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举办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手册(以下简称“解读手册”)分享会于上海公益新天地7号楼顺利举行。

分享会紧紧围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该如何做?以及怎么做?”这个主旨进行。陆璇律师先简单介绍了解读手册的编著背景,并对解读手册做简单介绍。接着,应南琴律师从适用范围、可投资的情形、投资领域和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四个角度来与现场听众分享解读手册。


分享结束后的问答环节,应律师与现场听众讨论。


本解读手册从法条释义入手,对《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逐条的解读,并对其应用提供了指导意见。手册内容既包括了实用的本条主旨、本条释义和关联法条,又包括了通俗易懂且内容丰富的相关案例、拓展阅读作为实务指南。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应用《办法》,我们在本手册中添加了《慈善组织在开展保值增值活动中应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附录一)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模板)》(附录二)。希望本解读手册作为一部实用的参考资料,提高社会公众与慈善事业从业人员对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活动规范的认识,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助力。

若您遗憾未到现场领取纸质版解读手册,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信息后领取电子版。

活动回顾 慈善法治公开课第二讲

由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主办,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承办的慈善法治公开课第二讲于2019年11月29日在美丽园大酒店顺利开展。


继慈善法治公开课第一讲活动开办以来为我们的活动宣传和学员参与热情为第二讲的开办打下了基础,本次活动参与人数接近100人,会场座无虚席。活动吸引到来自无锡、昆山、苏州、扬中、嘉兴、北京等地的社会组织伙伴参与,同时还有来自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次活动也非常荣幸请到了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 段文龙副会长为本次活动做了开场致辞。


分享嘉宾朱秋霞老师,作为一名职业公益人从慈善募捐的方向做了七问七答,内容贴近实务,还与在做学员分享了很多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的最后还不忘跟学员分享了七个慈善募捐锦囊分别是:关系、匹配、杠杆、意外、置换、分解、多元。可谓干货满满呢。

 
复恩法律理事长陆璇律师的分享内容从互联网时代的慈善募捐法律合规管理立意,从慈善募捐的前身今世、慈善募捐的概念与类型、公开募捐资格、互联网公开募捐、慈善募捐的合规要点这五个方面来解读慈善募捐。解析非常完整全面。


午餐过后,复恩法律研究部律师李健超接着为各位学员带来分享。分享内容由慈善捐赠的基本概念、捐赠价值的确认、捐赠票据的合规、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捐赠管理、善因营销/公益营销 六个方面进行解读。学员们互动踊跃。


活动的最后一位分享嘉宾是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李桃芝秘书长。从风险类别与识别和风险处理案例分享两个方面进行了着重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