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归档:2 月 2022

公益营销:企业在中国捐赠的另一途径 | 第三次分配及在华外企的参与路径(三)

作者
林文漪(Giana Lin), giana.lin@fuguanlaw.com 复观律师事务所(B Corp Certified) 合伙人;
李依霏(Yifei Li), yifei.li@fuguanlaw.com 复观律师事务所(B Corp Certified) 律师

前言

慈善捐赠是企业参与慈善、践行社会责任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都很常见。在中国慈善法律体系以及企业捐赠实践中,企业除了直接向慈善组织提供捐赠外,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营销的方式进行捐赠。

什么是公益营销?

公益营销(也称“善因营销”、“公益事业关联营销”),一般指的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企业营销行为,企业宣称其将营销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收益捐赠给慈善事业,以此刺激公众消费,结合了商业目的的实现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从慈善组织角度看,公益营销能帮助慈善组织获得更多的资金,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及其宗旨的认识,扩大慈善组织的知名度。从商业角度看,公益营销无疑是企业为创造利润而采用的一种营销方式,但由于这种营销方式同时包含了慈善捐赠、慈善组织品牌、公众的行善心理等慈善因素,从而使之在不少国家也被纳入慈善法律规制的范畴。比如,英国的Charities Act 1992 规定的commercial participator,美国一些州对commercial co-venture(CCV)的规定。
在中国慈善法律体系下,公益营销并非是一个明文规定的法律术语,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情形。中国法律进一步要求,“用于慈善目的”应通过“向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捐赠”实现,企业等公益营销的发起人也因此应当在经营活动开展前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并应当在经营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基于慈善目的,中国法下“慈善捐赠”既包括向慈善组织捐赠,也包括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两者显著的区别之一是仅向慈善组织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基于企业捐赠的实务需求,本文仅探讨企业向慈善组织捐赠的公益营销。

公益营销中的法律关系

在前文对中国法下公益营销阐述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典型的公益营销中包含了企业、慈善组织、公众(消费者)三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 企业与公众(消费者)的关系

公益营销本质仍是企业开展的经营行为,因此企业和公众(消费者)之间基于营销的性质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等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慈善法的规制范畴,而受到其他法律规范,比如规范合同关系的《民法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法,以及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规范等等;涉及广告发布的公益营销,也受《广告法》规制。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例如,实际捐赠履行情况与广告所宣称情况不符,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2 企业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公益营销中,企业与其慈善组织的关系较为复杂,不仅包括慈善法律规制的捐赠合同关系,还包括企业与慈善组织因在公益营销中的合作而建立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关系,以及因其他需要双方在公益营销中合作的事项而达成的合同关系等。
作为慈善捐赠的捐赠人,企业享有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捐赠人的权利包括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监督慈善组织使用捐赠财产等。捐赠人的义务包括按照与慈善组织的约定交付捐赠财产、不附带要求慈善组织为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不合理要求、不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慈善捐赠的受益人等。作为营销活动的发起人,企业在公益营销中需要使用到慈善组织的名称、标志、商标,或者慈善项目的名称、商标等,并且需要慈善组织对公益营销中其他事项进行协助配合。因此,企业与慈善组织之间需要就捐赠之外的其他事项达成协议。

企业开展公益营销的流程

Step 1 选定合作的慈善组织
为使营销活动达到良好的效果,企业确定拟支持的慈善事业及合作的慈善组织宜与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的价值观等具有关联性。中国法下,慈善组织是一种经法律认定的身份属性,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三种非营利组织形态。因此,并非所有的非营利组织均具有慈善组织的属性。企业应核实拟合作的非营利组织是否具有慈善组织属性,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标有慈善组织身份的登记证书,也可以在中国政府官方的渠道(慈善中国)查询。

Step 2 和慈善组织签订适当的条约
在公益营销开展前,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是中国法律的要求,即企业应事先与慈善组织履行订立捐赠协议的义务,然后才能使用慈善组织的名称等慈善资源开展营销活动。除了捐赠所涉及的事项外,企业和慈善组织之间需要合作的其它事项也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因此,企业与慈善组织签订一份包含捐赠内容的“合作协议”是一个更合适的方式。这份协议应注意包含下述内容:

公益营销的开展期间;
企业捐赠部分占经营所得的具体比例或计算方式;
捐赠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捐赠财产的具体用途;
捐赠票据的开具;
对慈善组织或慈善项目名称、商标、logo等使用的授权;
需要慈善组织配合的具体事项:比如提供慈善项目的资料等,协助进行信息披露等。

Step 3 公益营销的开展和捐赠的履行
企业需要根据与慈善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宣传以及捐赠。营销宣传的内容应特别注意与慈善组织达成的协议相一致。

Step 4 信息公开
中国法律要求企业在公益营销活动结束后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目前,尚未有官方指定的平台供企业进行捐赠情况的信息披露,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在宣传经营活动的同一媒介、官方网站、企业自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捐赠情况的公开。

公益营销中的合规风险事项

营销宣传的内容

公益营销中,企业需要向公众宣传哪些具体的内容,中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向公众宣传的内容中至少应体现:
企业是捐赠的主体;
企业捐赠的经营所得的具体比例;
具体的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
企业支持某一具体的慈善项目的,介绍该慈善项目的基本情况。

企业作为广告主的义务和注意事项
企业开展公益营销,对自己产品或服务的推介,这需遵守中国法下对广告及广告主的法律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这种推介仍然是商业广告,不因慈善因素的存在而构成公益广告。在中国法下,公益广告仅指非营利性的广告。

企业作为广告主,需要对公益营销所涉及的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避免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果企业的公益营销违反前述规定,企业不仅可能向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还将面临市场监督部门的罚款。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公益营销
跨国公司往往会在全球范围内整体布局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公益营销所涉及的企业经营活动、捐赠行为、或慈善组织中的任一要素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形发生时,如何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可以区分为:
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并在中国境内捐赠,属于中国法下的公益营销;

在中国开展经营活动并向中国境外捐赠,不属于中国法下的公益营销。原因在于,公益营销中的慈善组织仅指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境外任何性质的机构。但若受赠主体是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可能构成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这里对公益营销所做的法律分析是基于国家不对《慈善法》第37条中的“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做扩大解释。

在境外销售并向中国境内捐赠,一般不受中国法律的强制管辖,除非企业与境内慈善组织的相关合同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这种情形属于境外捐赠,是一种直接来自外国企业的捐赠,适用中国法律下关于境外捐赠的规定。

注意是否构成公开募捐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在中国法下是一项受到严格管控的行为,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法律要求包括:慈善组织需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事先就公开募捐进行备案、以及对公开募捐情况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等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擅自公开募集款项,将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果企业选择要进行的公益营销活动不是公开募捐活动,就要避免构成公开募捐,企业在公益营销中应注意:

仅通过向公众(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公众(消费者)支付的款项,而不应以其他原因获得;
避免声称自己是慈善组织或是慈善组织的代理人;
避免声称公众(消费者)支付的款项将直接捐赠于慈善组织;
仅宣传企业自身是捐赠人,避免直接或间接声称公众(消费者)是捐赠人。

企业不履行捐赠义务的后果及抗辩依据

企业在公益营销中公开宣称捐赠并因此签订捐赠协议,均是对捐赠的承诺。企业如果违反捐赠承诺,慈善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承诺的捐赠。但有一种例外的情形,企业可以作为的抗辩依据,即“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情形发生时,企业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应当首先向协议签订地的主管慈善工作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说明情况。

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开展公益营销进行的慈善捐赠,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税收优惠体现在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即企业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享受这种税收优惠的条件包括:

1 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中央或地方的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会定期发布即“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可以通过核查该名单确认慈善组织是否具有该资格。同时,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应注意一并核实该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有效期内。

2 取得慈善组织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企业向慈善组织的捐赠,应要求慈善组织出具与捐赠金额相一致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合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公章。若慈善组织出具的是经营性收据,则不能作为捐赠税前扣除凭证,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未超过三年的结转期限

企业通过公益营销捐赠的款项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捐赠发生年度申报。若未在捐赠发生年度扣除,则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度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总结和建议

中国法律对公益营销的法律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及参与慈善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同时因公益营销而获得利润和企业形象的提升。企业在公益营销中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对企业的声誉或慈善组织的声誉造成比其他营销更大的损害。因此,对企业来说,应确保在开展公益营销之前即做好规划和合规性审核,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外企如何在中国做公益?|第三次分配及在华外企的参与路径(二)

作者
林文漪(Giana Lin), giana.lin@fuguanlaw.com 复观律师事务所(B Corp Certified) 合伙人;
应南琴(Daisy Ying), daisy.ying@fuguanlaw.com 复观律师事务所(B Corp Certified) 律师

前言:

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一种企业的价值共创,对于企业的品牌美誉度、市场占有率、商誉、企业员工满意度都会产生积极与正面的影响。

在全球信息化时代,企业由过去传统的“供应商-企业-客户”的供应链链条逐步演变成一个复杂的企业生态系统,包括:供应商、企业、客户、政府、相关方乃至整个社会。为此,企业的经营理念需要从传统的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向追求共同价值最大化转变,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对于每家企业而言,做公益不仅是单纯的慈善行为,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一家企业只有致力于慈善,才能使其在发展中保有高度的人文情怀,在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的同时,将企业经营发展与社会进步联系起来。这样的企业能蓄积更多人气和发展动能,未来发展的路会越走越宽。

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和项目,但是对于如何在中国开展公益活动,企业却并不似业务开展般自如。自2021年2月25日,中国宣布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以来,中国已经不再是“绝对贫困”的地区,是否需要扶贫资助可能需要打个问号。但事实上,现代公益早就不只是简单的金钱上的资助,已深入到教育、文化、创新、环保、可持续消费等新领域,将产品和公益相结合的公益营销可能既带来商业上的成功,又带来好的品牌商誉。

公益慈善法属于社会法,有很强的地域性,各国规定有较大区别。不少企业不了解中国公益慈善方面的法律规定,担心做公益时合规不到位,适得其反,沦为失败案例,对是否做公益举棋不定。

目前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非营利组织的案例。下图是实践中在华外企表在中国境内参与公益实践的常见模式的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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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基于笔者对中国公益慈善法律与实践的认识,介绍在中国做公益的三种常见的可选择的方案:

方案一 企业直接资助项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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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将自己的产品与公益活动相结合,资助中国慈善组织开展公益项目。例如某外资银行投入资金,开展公益金融教育活动,这类项目与该外资银行的业务息息相关,能发挥其在金融领域的专业能力。
进一步,企业可以对公益项目进行遴选,资助多个项目。例如,2000年,一美国汽车企业在中国设立“汽车环保奖”,至2020年底已累计资助471个优秀环保项目或组织,授予奖金2860万人民币。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公关部门或社会责任部门负责开展公益活动,而有限的人员配置使得企业一般不自行投入人力开展公益项目,而是选择资助其他的公益组织(即公益活动的执行方),让他们开展公益活动。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发现优秀的项目方案和公开透明、内部治理规范的公益组织。但这并不简单。与企业近乎完美的采购制度相比,企业的资助制度则显得很薄弱。在企业直接资助项目开展时,如何有效地资助项目、如何在中国本土找到高效执行项目的公益组织尤为重要。

方案二 设立专项基金或慈善信托

单个、零星的公益项目资助或许可以通过企业的公关部门或者社会责任部门实现,但是若是资助多个公益项目,企业内部的人员配置往往并不充足,很多企业会选择在中国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或者设立慈善信托。

1 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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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选择设立专项基金,企业一般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合作,这样设立的专项基金既可以对外资助公益项目,也可以将在项目成熟后进行公开募捐,接受公众捐款。例如,某彩妆企业在上海一基金会成立了专项基金,致力于妇女儿童相关的教育、文化和健康卫生公益项目。选择专项基金与自行资助相比,有合作的基金会协助对被资助的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资金监管,企业可以投入更少的人力。这种专项基金的形式类似于美国的DAF基金,近年来也得到企业的青睐。一般合作的基金会都具有税收优惠资格,企业向基金会捐赠既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同时基金会也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2 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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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选择成立专项基金,企业还能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中一般还会有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他们对于资金的保值增值有更多专业经验,同时对资金拨付也有更加严格的内控制度。慈善信托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以来才逐步开展,因此其发展相对专项基金而言,仍显得不是特别成熟,尤其在税收优惠方面缺乏政策落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也缺乏慈善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

方案三 捐赠慈善财产设立公益组织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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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了多年的公益经验以后,企业一般会选择设立公益组织实体,以更好实现企业的公益愿景。一般而言,企业会选择设立企业基金会,如著名连锁咖啡企业于2020年在北京发起设立了基金会,致力于回馈当地社区。企业设立的企业基金会从项目运营角度分类,主要分为两类:资助型基金会和运作型基金会。选择不同的运营模式,从专业性、灵活性角度各有利弊。资助型基金会,顾名思义,就是自身并不实际运营项目。其资金主要用来资助一些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机构。对于资助型基金会来说,资助项目的立项、选择、评估、监督是最主要的工作。资助型基金所资助的项目,其成功与否,除了其战略管理与项目管理水平之外,很大程度上受外部执行机构执行水平高低的影响。与资助型基金会不同,运作型基金会往往拥有自己的项目执行团队。运作型基金会往往很少对外资助,他们的资金主要用于自己运作公益项目。对于运作型基金会来说,他们的项目成功与否很少受外部执行机构的影响,对项目有着充分的主动权。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运作型基金会需要一支结构完整、训练有素的项目运营团队,因此组织成本也会略高。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运作型基金会把运营团队的部分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来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节省花费在团队培养磨合上的成本,以最高效的方式执行管理自己的项目。选择设立基金会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但另一方面相较于【方案一】和【方案二】则具有更多的自主性。

外企参与中国公益慈善的主体形式、基本概念和路径图 | 第三次分配及在华外企的参与路径(一)

作者
林文漪(Giana Lin), giana.lin@fuguanlaw.com 复观律师事务所(B Corp Certified) 合伙人;
谭玥(Dorothy Tan), dorothy.tan@fuguanlaw.com 复观律师事务所(B Corp Certified) 律师
前言

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和捐赠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是一种社会志愿机制,以民间为主导,具有非政府性以及社会责任性。2021年来,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在中国受到了愈发多的关注。

近日,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受Lexology邀请,撰写了系列研究文章。文章对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外企参与中国公益慈善的主体形式和路径做出了思考。同时从企业的角度,罗列了不同公益实践方案的特点。系列文章中还包括对公益营销这一新颖的捐赠模式进行的探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快速了解中国的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一个中国本土概念,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三次分配,最初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1994年提出。

第一次分配,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分配,指的是企业以及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私人利益(private interests);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在政府职能范围内,为解决社会问题,兼顾公平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的第二次分配(government-driven distribution);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赠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the third distribution –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driven distribution)。第三次分配是一种社会志愿机制,以民间为主导,具有非政府性以及社会责任性。在20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表示,企业家为共同富裕做贡献有多种渠道和方式。国家鼓励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在有意愿、有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公益慈善事业,这在客观上也会起到第三分配的使用。

企业和企业家在参与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有多种渠道和方式,除了最基本的诚信合法经营,也可以以多样化的方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分配,更是企业作为社会活动中关键一份子,以其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共建的重要渠道。

本文旨在向在华外企介绍第三次分配概念的同时,也会介绍企业或企业家参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路径,供读者参考。

参与中国公益慈善的主体形式和基本概念

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相关的术语比较繁杂,法律及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许多时候,即使是公益慈善行业的从业人员,也不是特别了解自己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的法律概念。对在华外企而言,确保完全的合规(fully compliance)运作往往是其在境外开展业务的重中之重。受世界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的影响,各国之间关于商业方面的法律规则有趋同的倾向;但在公益慈善领域,由于涉及到各国不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故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有意愿参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在华外企而言,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中国法律法规政策上的一些基本概念,特别是以什么组织形式来参与。1

境外非政府组织(Overseas NGO, ONGO)

境外非政府组织是与中国境内非政府组织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活动的非境内的非政府组织,即境外非政府组织跨越国界或边界开展活动。201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PRC ONGO Law),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境外非政府组织”以合法地位并对其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予以统一规范,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根据PRC ONGO Law,ONGO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ONGO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 在境外合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即位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并在该地区合法成立。

(2) 属于非营利社会组织。即该组织的利润和财产不向出资人进行分配。

(3) 属于非政府社会组织。即该组织的建立和决策均不受政府的控制。

该定义用非穷尽式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常见的三种形式,即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智库机构。

一些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的类型包括:家族基金会、企业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对于家族基金会而言,往往认为是由一些家族的重要成员主导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因为一些家族基金会在中国开展活动往往以某个家族成员为代表出席各类活动。但从合规角度而言,只要相关的活动所代表的是该家族基金会,资金亦来源于家族基金会,则该家族基金会作为境外非营利组织,会被认为是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故而应遵守PRC ONGO Law。

企业基金会往往与企业的活动相联动。一些企业在中国开展公益慈善相关的活动,但实际其资金来源是企业基金会。由于企业基金会与企业本身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故而企业基金会在中国开展的活动也需要满足PRC ONGO Law的要求。实践中,一些尚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企业基金会,目前通过已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其他ONGO,维持他们之前的资助活动。但这样做的缺点是该企业基金会的品牌将在中国无法展现。

行业协会商会往往在中国开展的是服务商业会员等活动。尽管其服务对象是商业机构,但因其本身在注册地国(地区)的登记形式仍然是非营利、非政府组织,故而亦受PRC ONGO Law的管辖。

社会组织及基金会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以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为主要形式,具体而言,社会组织可分为三种: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也被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三类社会组织均可以接受来自境内外的捐赠用于开展符合自身业务范围和宗旨的活动。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享受捐赠收入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其捐赠人可凭借捐赠票据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该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按照是否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可以分为两类: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是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基金会应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资金发起。基于公益捐赠的无偿性原则,发起人设立基金会,不应当以其出资为由主张其对其投入的财产获得财产权益。基金会是中国民法典下的捐助法人,相当于传统民法下的“财团法人”。在中国,设立基金会对于原始基金有一定的最低数额要求,目前,设立基金会最低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通过设立自己的企业基金会,一个企业可以更好地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将社会价值共创的理念加以落实。3

专项基金

基金会可以在机构内设立多个专项基金,其功能有点类似于国外的“捐赠人建议基金”,可以灵活地满足捐赠人的不同捐赠需求。但专项基金并非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独立于基金会进行募款或开展公益项目,其设立与运作均需要接受基金会的管理。鉴于专项基金运作成本低,同时又能借助其所在的基金会进行募款、开展公益项目,同时还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优势,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也选择了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在中国开展公益活动。4

发起人的角色和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后,其作为发起人享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义务呢?下面我们以基金会为例进行说明。

捐赠人与劝募人的角色

一家基金会的发起人一般是指捐赠原始资金、设立该基金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发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是该基金会初始资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按照其章程所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捐赠的原始资金。基金会设立后,外商投资企业仍然可以持续向基金会进行捐赠,要求基金会根据捐赠企业的意愿去资助各式各样的公益活动,当然,这些活动都必须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向基金会所做出的捐赠,都可凭借基金会出具的捐赠票据和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作为发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品牌、人力资源等各种资源为基金会的筹款活动助力,帮助基金会从境内外募得更多的资金,从而资助和开展更多的公益活动。

“决策者”的角色

外商投资企业在发起设立一家基金会时有权提名和委派该基金会决策机构(理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成员以及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和负责人(秘书长)的人选。当然,上述所有提名人员最终都需经过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如有)的审批同意。虽然发起人本身并没有直接担任基金会决策者的角色,发起人对基金会,也没有类似企业股东的那种对被设立的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利。但是通过对基金会关键管理人员的提名,设立基金会时对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拟定,以及未来持续不断的捐赠资助,发起人是可以将自身的公益慈善理念和资助项目规划贯彻到基金会的运营与管理中的。 但就法律关系而言,作为发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并不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在基金会的组织架构之外的,发起企业对基金会也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发起人的捐赠资金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比如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否则基金会因自身过错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或法律责任不会牵涉到外商投资企业本身。

合作伙伴的角色

除了资金上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在公益慈善领域与基金会进行多种多样的合作,例如目前常见的“公益营销”合作方式(见本系列第(三)篇),或者借助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为员工和客户提供志愿服务的机会等。通过资源共享,基金会可以推动机构自身的成长与发展,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满足深度参与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

在华外企的参与途径

目前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非营利组织的案例。下图是实践中在华外企表在中国境内参与公益实践的常见模式的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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