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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收费吗?

近日,有网友问了我关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服务并收费的相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1.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对外提供收费服务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民非条例》)说,民非“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什么意思?

陆律师说:

可以进行合理的收费。

的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就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所以上面第四条所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恰恰是为了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特点,使得国家有必要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这一特殊的身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但与其性质不符合而且也有规避税法之嫌,再说,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经营为目的,一切以“利”当头,也不利于其健康发展。

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妨碍其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这与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加以区分。区分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合理收取服务费,无论对于监督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以上三段来自于199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

《民非条例》没有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

2. 哪些营利性经营活动是违法的?

陆律师说: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盈利,而是在于盈利如何分配。

按照《民非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核心是“利润分配禁止”原则,也就是说,企业等营利组织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7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按照2014年上海市对外发布的《关于<上海社会组织失信行为记录标准(试行)>的解释》“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是指:

(一)组织的利润用于成员间的分配或分红的;

(二)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的;

(三)假借公益名义,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走私、套汇、逃税等非法活动的;

(四)与其他组织或机构发生利益输送的;

(五)社会团体成立与其会员争利的实体机构的;

(六)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当然,这个解释文件是上海市的一个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3.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收费服务活动要注意什么?

陆律师说:

要注意几点:

第一,必须符合该民非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如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依法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即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价格要合法。收费许可证制度已经在2016年1月1日被取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信息公开与服务承诺。

▲ 按照《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正本)等,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 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的规定:

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不同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制订措施和规划,通过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做出的公开承诺,增强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借助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强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全面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形象。承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不同的行(事)业类别,依靠和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根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特点,分别制定承诺服务行业标准。

(作者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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