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璇 复恩法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参考刚刚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简称《民非会计制度解释》)等文件,我们对大家比较关注的社会组织对外投资问题,统一作如下解答,供参考与商榷:
01 我们单位是一个基金会,我们可以对外投资吗?如果可以,要注意什么?
陆老师答: 可以。但是要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投资管理办法》、《民非会计制度解释》以及各地有关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举个例子,如果基金会是体育类的基金会的,它可以设立一个促进体育发展方面的咨询公司。
2)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基金会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进行。
投资决策之前,要检查一下基金会的章程与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重大投资”,基金会是如何规定的。例如,如果某个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50万以上的投资是重大投资,如果该基金会的投资额符合重大投资的最低数额50万,那么就要提交理事会会议进行表决,否则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3)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但是,依照《投资管理办法》,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4) 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5) 重大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即该投资方社会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前报告的,应当报告。
6) 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依法添加投资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7) 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8) 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发生重大投资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02 看了问题1的答复,我们基金会觉得需要注意的事情还是很多的。对于我们的对外投资来说,有没有什么合规管理方面的建议?
陆老师答: 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我们的建议是,基金会要考虑,先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再进行股权直接投资。否则,盲目开展投资活动,好比是“裸奔”。
关于投资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合规管理,我们简单说几点:
1) 建立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重在落实,制度内容要具备可操作性,千万不要做一个机构根本执行不了的制度;
2) 依法决策。任何投资活动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制度执行,需要理事会来决议的,必须经过理事会。如果相关财务与资产制度中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细致,建议进行细化,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投资操作流程。
3) 专人负责。对于投资活动要有专人负责,我们建立基金会要建立一个“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内外部专业人士(比如,可以考虑邀请一些外部专家作为志愿者参与)担任委员,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并向理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4) 定期更新。对既有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并且对照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更新相关制度;
5) 培训员工。对基金会的全体员工进行有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的培训;
6) 聘请专家。对一部分有财力的基金会,建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财务、法律、业务方面的尽职调查、提供意见,供管委会与理事会参考,管控投资风险。
7) 处理危机。一旦投资项目出了问题,要积极应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并且要总结经验教训,避免下次再犯。
03 我们单位是一个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我们可以对外投资举办公司吗?如果可以,要注意什么?
陆老师答: 可以,但是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我们建议,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参考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投资活动;如具有前述资格,就和基金会一样,要严格遵守《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了。
04 我们单位出资举办一个企业与出资举办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在法律性质上有啥不一样?
陆老师答:
【出资办企业才是对外投资】
出资举办一个公司或出资参股一个公司,从法律性性质上看,是股权直接投资关系,双方之间是股东与被投资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说白了,就是社会组织将成为这个公司的股东,未来将行使股东权,并享有该公司利润分配权。投资收入,也就是股息、红利,将成为该基金会总收入的一部分。
按照《民非会计制度解释》,社会组织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视管理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出资办基金会、公益性民非是捐赠关系,不是对外投资】
出资举办一个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从法律性质上看,就是一个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的捐赠关系,双方之间是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投资关系。说白了,就是社会组织将成为这个设立人与捐赠人,没有股东权,也不得向该发起设立的社会组织分配任何利润。
按照《民非会计制度解释》,社会组织出资设立其他社会组织,所设立社会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所设立社会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其他费用”科目。所以,社会组织出资设立其他社会组织,不应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05 我们是一家社会组织,有捐赠人表示希望向我们机构进行股权捐赠。我们机构接受股权捐赠,有没有社会组织即将持有捐赠股权的该公司的业务必须符合我们机构的宗旨与业务范围的规定?
陆老师答: 没有此类限制。也就是说,股权捐赠不属于股权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一般是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
(作者陆璇为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