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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影响力投资– 参与者及基础设施全景图

林文漪(合伙人) 复观律师事务所(giana.lin@fuguanlaw.com
孙艳(律师) 复观律师事务所(karen.sun@fuguanlaw.com

几乎每篇讨论影响力投资的文章都谈到了“影响力投资”这个名词的出处。在2010年摩根大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共同发布的报告《影响力投资:一种新兴的投资类别》中,影响力投资被首次定义。该报告认为,较传统投资而言,影响力投资是指主动寻求积极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并伴随一定的财务回报的投资方式,强调社会影响的精确测量和投资回报的可持续性,动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解决社会问题

笔者在撰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与许多影响力投资的业内人士进行了讨论,他们对何为影响力投资都有自己的见解甚至坚持。同时,他们也希望学术界和实务界能够就何为真正的影响力投资达成一致。因为他们认为许多所谓的影响力投资不过是在财务投资的基础上增加些许影响力的概念罢了。关于何为影响力投资,笔者在另一篇文章《机构投资人参与影响力投资的考量要素》进行探讨。

影响力投资是近年在来国内外较为流行的一种企业参与资本共享的重要途径。据笔者观察,从中国境内的实践而言,这种流行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 理念倡导型机构源源不断地从境外和境内的研究和实践中引进概念并探索实践;
  • 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开始对影响力投资有所感知,开始思考“义利并举”的可行性,并且有不少的“影响力投资”尝试;
  • 越来越多的被投资人,包括机构和创业人士,开始从两个方向往中间区间进行思考,即如何在现有的商业模式中加载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如何在发现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后,通过加载一定的商业模式,获得可持续的资源用以解决该等社会问题。

基于研究和实务经验,笔者尝试对中国影响力投资的架构进行了全景描绘。全景图兼顾考虑了中国目前市场上影响力投资的投资结构、考虑了在境外存在实践且在中国存在法律上可行性的投资结构,同时也对一些学术界认为存在影响力投资可能性、但实际根据现行法律存在投资壁垒的投资结构进行了讨论。

全景图主要站在三个视角:一是从法律角度讨论各个投资形式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所适用的法律;二是从架构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主体各自的特点;三是基于前两个视角,初步探讨影响力投资待建设的基础设施情况。


(0)号机构:可持续影响力评估机构、共益方评估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影响力理念传播机构、专业服务机构、风险担保机构、认证服务机构与投后评估机构

(0)号机构是处于被首要关注地位的机构。因为(0)号机构在整个影响力投资生态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投资人可能会被一个积极关注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被投资人所感动,从而对其进行投资。如果被投资人的商业模式足够有效,这可能是一个既实现了社会价值,又获得了一定的财务回报的影响力投资样本,但在没有(0)号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这可能只是一个偶发事件。

笔者认为,(0)号机构的发展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影响力投资发展的程度,是影响力投资重要的基础设施。

  • 影响力理念传播机构,不但有强大的研究能力和倡导能力,也往往具备链接境内外投资资本的能力。他们致力于普及影响力投资的理念,并使之可视化、可量化、可测量化并提供一定的可预期性。对于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和法律政策的制订者来说,是理论信息和实践动力的来源。
  • 影响力评估机构,致力于用科学的工具对影响力进行可量化的定性和绩效评估。相比ESG投资(“ESG”代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影响力投资的定性,即某一投资是否构成影响力投资,仍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影响力投资的可量化程度也不如ESG投资。从市场视角来说,市场似乎已经接近证明ESG评级方面的表现,可能与收益回报存在某种正向的相关关系。[1]但对于影响力投资来说,由于被投资的公司的财务信息并不强制公开,许多甚至涉及商业机密,在有限的样本中,很难计算影响力投资测评的结果与其财务表现是否在短期或长期存在某种程度的正相关。在这种情况下,要扩大理性投资人和投资机构(喜欢通过数据分析预测财务回报的投资人)的投资资金规模,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对于影响力评估来说,市场调研、数据收集和工具开发依赖于专业机构的发展。
  • 社会企业认证机构,与该类机构紧密相关的是认证体系。在中国,目前比较常见的是中国社会企业认证和B Lab的B Corp(共益企业)认证。许多人认为,在中国,社会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目前有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NGO)进行的社会企业标准认证,例如北京的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深圳的社创星;有与国际接轨的认证,例如B Corp(共益企业);有地方政府的试点与实践,例如成都的社会企业评审和一系列的扶持试点。对于国际接轨的认证,B Corp(共益企业)认证这个与国际接轨的认证,并没有在中国进行本土化。认证体系和影响力评估体系目前的兼容性并没有完全建立,不同认证体系的社会企业/共益企业之间,仍然没有建立起同质化参数,使得两者可以进行比较或合并进行投资分析,也很难为投资人提供整合的投资引导。这一难点需要上述影响力评估机构与认证机构一齐解决。

 

  • 专业服务机构,包括法律、财务等专注服务于影响力投资者或被投资者的专业机构。他们能够确保投资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他们以专业服务者的身份参与影响力投资,了解一项投资的全貌。在一定的经验积累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对行业起到承上启下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向政策制订者反应市场对政策的需求,另一方面向被服务者提供有效、合规且多样化的投资建议。例如,在欧洲,Esela(eu)是一家一个由律师、顾问、学者和社会企业家组成的非营利全球网络。他们致力于促进人们对创造可持续和包容性经济、促进积极社会影响领域的法律的更好理解,从而支持一个更具可持续性和包容性的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本所也积极参与Esela亚太区的网络建设与交流活动。

 

(1)公司(作为投资人的公司)和(2)投资机构

 

(1)和(2)在法律架构上比较相似,作为投资主体,注册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也常见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对被投资者进行投资。区别是(2)投资机构,以股权投资为其经营范围,特别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下,可以整合众多有限合伙人资金,进行更具规模化的投资活动。

(3)投资基金

(3)主要是非公开募集基金,具体指的是私募股权基金。(3)可能是(2)在规模化发展后的产物。非公开募集基金,一般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在中国目前的影响力投资实践中,投资基金多以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或杠杆收购为表现形式。目前国内影响力投资的对象均为非上市公司,而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在投资架构上,与非影响力投资并无实质性差别。获取被投资对象的分红不是投资基金的主要获利方式,获利方式在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后,或者在获得下一轮融资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利。这是基于期待被投资者在得到投资基金的投资之后,能够推动企业跨越式的发展,实现估值的成倍增长。例如玛娜影响力投资基金投资的深圳联谛信息无障碍公司,被基金投资后的四年内,有了18倍的增长。

从目前规制(1)、(2)和(3)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定来说,这三种投资主体都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然而该等投资是否可以被称为影响力投资,则可能需要有更多的考量要素,例如:

  • 第一需要考量的是股东权益的保护与社会目标实现之间的平衡问题。对于影响力投资的被投资公司而言,基于它们的使命,它们必须在商业模式中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或者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增加商业模式,这两种模式均可能导致被投资人的经营管理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社会使命完成最大化之间产生矛盾或不得不进行取舍。

作为投资人的股东一般不从事公司的日常经营,而将公司的经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当职业经理人在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预算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时,如何平衡前述的矛盾,而不至于被认为其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是一个考量点。以某影响力投资为例,其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是降低某类低收入务工人员的经营所需成本。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他们可以实现受益对象的经营成本降低的区间在50%-80%,而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也会随之在一个区间内浮动。显然,如果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决定实现受益对象经营成本降至最低的方案时(即最大程度解决社会问题),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也会将至最低(但并非无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影响力投资公司的章程,应该针对这种情形,进行双向平衡、保护性的约定,既保护经营管理者不会为其追求社会目标的经营决策而被股东起诉,又保护公司股东仍可以获得一定的财务回报。类似的还有对于基金投顾机构的规定,需要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二个需要考量的问题是投资周期。很少影响力投资的被投资机构已经有了成熟的商业模式并且已经有了解决某个社会问题的最优方案。绝大多数的被投资机构,可能在创业阶段,甚至有的还尚未设立公司——可能作为一个商业机构正在转型、也可能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正在谋求利用商业模式进行可持续发展。无论是从主体的组织形式合法设立或转型,还是从业务模型转型,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会对投资人的资金回报周期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些都需要在章程或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三个需要考量的问题是投资评价体系。投资评价体系是影响力投资基础设施最重要的一项,应由一套已完成本土化的、有效的评价体系与执行该体系的专业评估机构组成。如前所述,一个被投资机构在获得投资的初期,甚至不能提供足以使专业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财务数据。据笔者观察,目前的影响力投资的投资人主要采取的投资决策方式有三种,传统的财务投资的评估方式、境外比较常用的影响力评价体系,例如GIIN发布的IRIS+[2]、或投资人根据中国本土情况结合投资人意愿制订的评价体系,例如玛娜影响力投资社会价值目标、“三A三力”社会价值投资标准与评价体系等。

 

在影响力投资中,有效的评价体系不仅应当可以衡量社会价值指标,也可以与传统的财务指标相接轨,甚至可以建立两者之间的勾稽关系,便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但这需要建立在足够数量的影响力投资案例与数据统计基础之上。与ESG投资的研究不同(事实上目前ESG投资的可量化情况也远远好于影响力投资),目前的大多数的影响力评估标准和体系专注于影响力的可量化衡量和分析上,对于财务指标的关注,特别是影响力投资的整体收益表现的关注较少,这一点对于希望规模化影响力投资资金的投资者来说,仍需要更多的说服力。

(4)信托(包括慈善信托)

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可以迭加在(3)中,或以LP的身份向投资基金注资,也可以直接发布私募股权基金产品。(4)中存在可行性的方案仍是传统的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产品。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可以直接向被投资人进行投资,或委托专业的影响力投资管理顾问进行,也可以以LP的身份向投资基金注资,由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有关影响力投资的学术研究文章,提到了慈善信托参与影响力投资的可能性[3]。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不论慈善法下的慈善信托还是信托法下的公益信托,目前开展影响力投资都是存在法律障碍的。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而慈善信托所开展的活动也必须以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为限。由于影响力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只能是营利性的商业实体而不能是社会组织(NGO)(见下文(12)讨论),那么等于是要求被投资的商业实体公共利益(社会价值)必须完全高于私人利益(股东权益),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例如,当投资对象是一位致力于开发绿色外卖产业的科技创业企业时,该等投资可以被认为目的是属于环保事业或科技事业,但同样,有私人在该等投资中获益,在实践中,以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来进行这样的影响力投资是不是背离了公益性原则?其合规性仍然存在很大的挑战。

(5)慈善组织

在中国,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始终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且普遍缺乏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或机构给予支持。笔者所在公益组织复恩(ForNGO)参与草案制订、并在2019年实施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慈善组织进行一定的投资活动,包括:

  •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与其业务范围相关的股权投资;
  •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但在实践中,慈善组织,特别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是否可以以影响力投资行为作为一个慈善活动对外募集资金,这一点如上慈善信托所述,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尽管慈善组织可以以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用于购买(3)和(4)项下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实现间接参与影响力投资的目的。但该等操作在不能开展公开募捐的前提下,很难形成规模化,而且也与购买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没有特别大的差异。

(6)社会影响力债券

社会影响力债券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创新模式,有其独特的优点和运作方式,故部分社会影响力债券发展较快的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如2015年美国参议院通过的《社会影响合作法案》,英国2014年颁布了《社会投资税收减免政策》,加拿大2012年颁布了《经济行动计划2012》等。而在尚未明确社会影响力债券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中国目前的“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实践均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体系,在这种发行结构下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社会影响力债券的核心是公私合作,政府利用私人投资来支付社会服务的前期成本,通过绩效合同为高质量的社会服务提供资金,与高水平的服务提供者合作。[4]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影响力债券运作模式与中国的社会效应债券在法律结构上存在明显区别,前者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债券,而更偏向于“为结果付费”的一系列对赌协议安排;后者则属于一种法定债券。中国的社会效应债券仅在评估环节纳入了社会效益指标,作为确定利率浮动的参考值,但本质上仍是传统的还本付息模式。

实际上,社会影响力债券在英国发端之初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即基于政府、市场、公益在社会服务领域“三重失灵”,政府财政吃紧,公共财政难以为一些早期预防干预项目进行较大投入,即使该等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公益组织因为面临长期资助短缺的问题导致无法规模化发展,有意参与社会公益项目的投资人又苦于缺乏可供客观评估投资效益的投资标的。于是为满足这些需求,社会影响力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合约性融资方式,将社会服务支付与可衡量的社会效果联系起来,达到利用社会资本转移政府风险,同时提供高质量有效社会服务的目标。而对于中国来说,目前的社会服务领域发展现状与上述背景存在显著差异,“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尚未改变,政府利用引进社会资本转移财政风险的意愿并不强烈。接受服务购买的主体往往是中国的社会组织。而由于中国社会组织的整体发展水平还处在初级阶段,同时,考虑到对公益项目的效益影响力评估实证研究基础也比较薄弱,难以吸引重视投资回报的私人投资者。因此,目前中国实践中出现的个别社会效应债券案例,虽然借鉴了与社会影响力债券相近的部分概念和因素,但是否仅仅是传统债券评估指标多样化发展的一种现象,而非前述国际化背景下的“社会影响力债券“,存在较大疑问。换句话说,社会影响力债券的设计目的是否能适用于中国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土壤并真正发挥预期效果,仍需要对各个环节,包括涉及的主体、运作的规范、评估的工作等基础设施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7)银行(信贷)

银行贷款作为一种传统的经济行为,受政策的指导和限制比较大。在影响力投资活动中,银行贷款能够起到的创新推动作用也比较有限。主要的参与的形式包括向其他影响力投资者提供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

与夹层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公开市场提供的夹层资本相比,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比较低,但相应的弹性也比较低。在一个纯粹的影响力投资活动中,由于回报周期长、收益可测量、可参照程度不高,向追求财务回报的机构投资人或个人投资人募集资金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在影响力投资的初期,银行贷款可以为从事影响力投资的投资人提供一部分的低成本、高优先级的投资资产。在形成一定的业绩规模后,再转向财务投资人募集资金。从这一角度考虑,如果银行的信贷政策可以根据这一市场需求有所反映,便利从事影响力投资的投资人初期融资,可能会对影响力投资的成功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除了向投资人提供贷款之外,银行也可以向被投资人直接提供贷款,例如创业贷款。在实践中,创业贷款的金额一般比较低,同时也可能会考虑贷款人的资源状况、还款能力或者要求提供担保。创业贷款一般有年限限制,属于定期贷款,而且这一点未必能够与影响力投资耐心资本的回报周期相匹配。如果银行信贷产品可以在创业贷款的基础上,增加考虑影响力投资的特性,可能会对不愿意通过出售自己股权换来投资的被投资人来说,成为一个优先选项。

而从银行角度考虑,对于影响力创业贷款,除了普通信贷需要考虑的因素之外,还应当引入前述所提到的影响力评估工具。在创业项目通过影响力评估工具测评的基础上,创业者和被投资机构将会从更优惠的银行信贷方案中受益。

(8)投资工具(平台)

投资工具(平台)指的是前述几类机构以外的一些市场创新型的融资平台和投资工具,有时它们会使用互联网的技术,但目前来看,投资工具(平台)多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存在,且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9)影响力创业者(社会创业者)

如果将影响力投资限定在既存公司的范围内,必然会错过很多优秀的影响力投资的创业者。他们的视角往往非常有价值,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为这些创业者提供初期资金的叫作影响力创业投资。

国家目前对创业投资的支持政策[5],目的在于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形成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资本力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和扩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的对象可能对影响力创业者有所扶持,但并不一定完全适用。对于关注非政策导向的社会问题的影响力创业者,仍然可能无法从创业支持政策中获益。

在不能从国家扶持政策中受益的情况下,社会资本能够发现并为这些影响力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显得尤为重要。不少影响力投资者都在用自己的渠道有效地发现影响力创业者并对其进行投资,不少影响力创业者也希望通过自己努力被更多投资者看到,从而能力实现自己的影响力创业目标。

笔者在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以影响力为关键词检索的基金产品,其中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只有一个由深圳飞凡数联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备案的基金产品叫作深圳市飞凡数联影响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检索,飞凡数联是在数字中国平台上成立的,专注早期投资、致力于培育三有创业者(有梦想、有能力、有社会责任)的新型影响力创投。飞凡数联影响力创投由深圳天使母基金、福田引导基金以及腾讯产业基金联合投资。[7]

除了民间投资之外,我们也期待政府可以从政策角度加大对影响力创业者身份的识别、认可和推出相应扶持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学者倡导公益资本先进入早期项目进行影响力投资[8],随后才是风险资本的跟投。笔者对该看法持有不同意见。文章虽然没有对公益资本作出定义,从一般理解来说,公益资本至少应包括社会组织的财产。这与风险资本和股权资本存在根本性质上的区别。风险资本和股权资本按《民法典》的规定属于私人的物权(private property),而社会组织的财产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属于社会公共财产(public property)。从用途上来讲,社会公共财产的用途应当是用于公益事业,尽量避免造成社会公共财产的损失。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来看,也是将风险控制作为慈善组织投资的原则之一。故而不论是法律、监管者或是社会公众的舆论,对于社会组织财产因投资而遭受的损失,是非常谨慎的。而对于风险资本和股权资本来说,其本身的作用就在于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故而对于影响力创业投资来说,由机构投资人领投,加上国家政策的扶持是较为理想的状态。

(10)公司(作为被投资人的公司)

公司包括已被认证的社会企业/共益企业、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增加社会责任或社会价值的企业。

如果将影响力投资仅限于社会企业/共益企业的话,无疑会遗漏后者对社会价值的贡献。但投资人对于后者的投资是否能够称得上是影响力投资,需要经过影响力测评工具的认证。简言之,在中国社会企业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向一个公司进行影响力投资是否能够构成一个影响力投资,取决于被投资的公司是否经过有效的影响力测评工具的测评。如果没有通过测评的话,该等投资不能作为一项影响力投资的样本被研究,否则会影响数据分析的有效性。

(11)社会企业/共益企业

有些观点认为,影响力投资应采取狭义的定义,即认为只有向社会企业/共益企业投资也可以称之为影响力投资。因为社会企业/共益企业的特征之一就是以商业模式来解决社会问题,这种运作模式最为符合影响力投资的要求。

就类似非营利组织永远不可能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一样,社会企业/共益企业的主体性质决定了向该主体进行投资必然具备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效果。然而,即便向一个社会企业/共益企业投资可能被称为影响力投资,但我们建议投资人也必须同时关注投资的财务回报,否则也会失去一定重要的考量因素。

(12)社会组织

国内一些学术研究文章存在一个比较大的法律认知问题,认为可以向社会组织进行投资,甚至有的提到解除限制社会组织盈利的法律条款[9]。这里存在的误区是,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组织形式。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之后,无论三种之中的哪一种,依据法律规定,都是民法典所定义的非营利法人,即受限于非营利性原则下的利润分配禁止规定,社会组织的设立人、出资人或成员不得从社会组织处取得利润分配。这从根本上否决了社会组织可以向他人支付投资回报的可能性。

同时,社会组织的资产是社会公共财产,具有社会公共属性,没有投资人权益的概念。故而向社会组织进行投资,从现行法律的角度上,是不可行的。

而社会组织的盈利问题是另一个概念,指的是社会组织可以在开展章程及业务范围允许的经营性活动,获得一定的利润。这与营利(追求利润回报)是两个概念。因此,事实上没有必要对解除限制社会组织盈利的法律条款,因为该等限制本身就不存在,目前法律禁止的是营利(即分配利润)。

在实践过程中,常见的社会组织作为影响力投资的被投资人,往往是前文提到的,在某一社会价值关注的基础上(社会组织都有其公益使命),增加了商业模式。通过新注册一个经营实体,即组织形式的合法转型,成为一个可以接收投资的商业实体。也有一些案例,社会组织会与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这些商业实体。但如前文(5)所述,该行为可能伴随一定的合规风险、受严格的监管且存在一定的争议。

(13)共益社群的生态建设和管理

在全景图中,共益社群的生态建设和管理是属于影响力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一种交流与互动,这种互动可能由投资者或(0)号机构来牵头。目前在中国这种社群形态很少以成规模的形式表现出来。但不可否定,这种社群的生态建设特别重要。

在笔者对玛娜影响力基金的访谈中,她们认为被动收益叫β价值,玛娜影响力基金通过锚定科技弃民去发现这些有β价值的机构,并进行投资。通过后续玛娜影响力投资基金的孵化工具,经过基金所称的价值管理实现价值成长的过程,由此产生的价值称之为α价值,也就是说,通过孵化工具而产生的新项目或新价值。社群的运作模式通过金融或孵化工具的开发和运用,找到与社会价值之间的联结点,通过主动管理被投项目产生新项目,从而使得一个投资项目的收益成为+α的复合收益率。

结论

本文尝试描绘了中国影响力投资的参与者及基础设施简明全景图。使读者能够一目了然地理解中国影响力投资的各参与主体、投资形式的可行性、有待发展的基础设施(包括参与主体的发展、行业政策的发展以及行业工具的发展)。一些影响力投资方面的研究文章,会对特定社会领域的投资提出期待,这些细分领域不是本文的讨论焦点。

 

基于上述对中国影响力投资的参与者及基础设施全景图的描绘,笔者对中国影响力投资的前瞻观点如下:

首先,从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看:

  • 期待有更多的(0)号机构能够参与到中国影响力投资的服务中;
  • 基于上一点,能够形成一个趋向于统一标准的影响力评估体系。该体系应当能够实现对不同影响力投资项目的表现进行可量化、可比较分析,同时也可以体现影响力测评与财务回报之间的关系;
  • 促进行业内被投资机构的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实现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市场调研机构能够获得足够数量的样本,为影响力投资配套工具的开发做准备。

其次,从参与主体和投资形式的角度看:

  • 对于一些能够为影响力投资提供资本的潜在主体,例如慈善信托、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或影响力债券,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包括政策方面的研究。
  • 在参与主体方面,需要有更多的关注在于如何有效地发现影响力创业者、如何在现有商业模式下,探讨可能实现的社会价值、如何在现有的实现社会价值的基础上,开发商业模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从参与主体和投资形式的角度看:

  • 在政策层面,应给予影响力投资、影响力投资者、影响力投资创业者一定的身份识别;
  • 积极考虑立法或促进地方推出社会企业认证和影响力投资扶持政策;
  • 基于影响力投资身份识别,在信贷政策上,给予影响力投资以更低成本、更灵活的信贷支持;
  • 从监管方面,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影响力投资的信息公开,形成可比较、可分析、自由竞争的影响力投资市场环境。

[1] 2019年10月24日中证指数公司公告发布“中证可持续发展100指数”;11月15日,由社投盟提供数据、博时基金定制、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中证可持续100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从2014年6月30日到2020年9月30,中证可持续发展100全收益指数总收益为167.34%,超沪深300全收益指数24.30个百分点;年化收益为17.46%,比沪深300全收益指数高1.82年百分点。(数据来源:2020A股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价值评估报告-发现中国“义利99”,社会价值投资联盟,主编:马蔚华、宋志平)

[2] 按投资主题为投资者提供核心指标集,和/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关联,以证据为后盾,并得到实际指导支持的产品

[3] “基于结构化合同设计的社会影响力投资融资模式研究“, 《中国物价》2020.3,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P64

[4] 参见郝志斌,社会效益债券法制化的他国镜鉴,《证券市场导报》2019年6月号

[5]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2016年9月16日实施

[6] 飞凡数联是一支专注早期投资的影响力基金,致力于扶持有梦想、有能力、有价值观的青年创业者,实现企业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平衡创造。管理团队由国内一线基金合伙人和成功企业家组成,聚焦高科技、生物医药、新消费领域,以期链接并陪伴更多创业者实现自我突破与快速成长。

[7] http://www.geneus-tech.com/index.php?c=article&id=108,“今是科技获数字中国创业大赛TOP1”,最后登陆时间:2021年1月24日19:38

[8] 《影响力投资发展现状、趋势及建议》,证券市场2020年第9期(总第494期),p88

[9] 《影响力投资发展现状、趋势及建议》,证券市场2020年第9期(总第494期),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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