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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备受质疑 公益慈善机构如何在抗疫中重拾公信

2月1日傍晚,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发布说明,回应公众对于捐赠物资分配的质疑,深感痛心、自责和内疚,对媒体和网民的监督和批评表示衷心的感谢,将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责。

随后,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武汉市红十字会感谢各界爱心答复各方疑问》表示,武汉市红十字会将对定向捐赠流程作出适当调整,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可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

过去几天,作为指定接收捐赠款物的机构,大量资金和物资短期内迅速向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等五家机构聚集。随之而来的,是公众对这些机构物资发放不及时、捐赠信息更新不及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审查不严、物资调配和分发不够合理等的质疑,负面舆情涌现。

短期内面对庞大的物资和资金汇集,对任何一家公益慈善机构都是挑战,如何看待公益慈善机构目前在此次抗击疫情中的表现?公益慈善机构应该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作为?为此,关心公益的爱心人士采访了长期关注研究社会组织法律问题的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及理事长陆璇。

采访问答1

爱心人士:

1月26日,民政部发布公告、指定湖北省、武汉市五家机构接收捐赠善款、物资,有些学者对这一做法提出了异议,此前的2011年青海玉树地震也有类似做法,但是2013年4月的四川芦山地震中,民政部没有指定。如何处理好指定接收捐赠款物的机构的和其它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公益慈善机构各自发挥作用的问题?

陆璇:

根据1月26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按照该公告,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全部为五家机构接收,除了定向捐赠外,即对于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非定向捐赠,则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慈善法》第35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也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也就是说,慈善法也规定了捐赠人可以直接向受益个人或单位进行捐赠,并不需要一定经过慈善组织;公益事业捐赠法也规定了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这可能就是一些学者反对指定接收的原因,没有体现对捐赠人的意愿的尊重。

另外, 还需要看一下《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以上各条款规定的主要是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调用储备物资的问题,并没有规定慈善捐赠的钱款、物资要统一管理。

采访问答2

爱心人士:

根据1月26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通告,接受捐赠的急需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服、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是否是因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接收捐赠物资方面,有较高的专业要求,比如要符合医疗防护标准等,所以指定了五家机构统一接收。

陆璇:

指定接收需要考虑的是,这五家机构是不是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能力,现代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就是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湖北省作为社会组织发达程度不高的省份,目前很可能不具备引入当地其他民间公益慈善组织作为指定款物接收机构的客观条件,民政部指定红十字会或慈善会作为捐赠款物的对接机构是有一定原因的,也是为了便利捐赠人找到适合的机构进行合作。

采访问答3

爱心人士:

湖北、武汉两级红会最近几天遭遇的舆情风波、问题出在哪里?公众普遍认为他们的透明、效率做得很不够,现实情况是,两级红会人力资源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巨大的工作量,接下来,应该如何改进?

陆璇:

我认为,问题有三方面:红十字会的体制机制改革要继续下去。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目前,行政化色彩过重是红十字会的一大问题。只有红十字会进行体制机制改革,甚至地方红十字会应当直接走“社会组织化改革”道路,才能进一步提升人道服务能力和赢得社会的信任。

红十字会的专业能力需要提升。依据《红十字会法》第11条的规定,红十字会的第一项职责就是“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好是红十字赢得社会信任的好机会,但事实上,地方红十字会的专业能力还是距离公众的期待有很大差距,它没有准备好。

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建设尚待突破,郭美美事件负面社会影响仍未消除。2011年郭美美事件发生后,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这次的舆情风波可以看出,各级红十字会的公开透明机制并未全部建立起来。

采访问答4

爱心人士:

有意见建议,指定接收款物的五家机构共同组成一个联合行动小组,统一协调安排,清点捐赠物资,梳理各个医疗机构的需求,建立系统做好物资的调配和发放,您有何建议?

陆璇:

可以考虑联合起来,但实践中有一定难度,毕竟目前红十字会与慈善会不在一个系统。

公信力建设、人道服务专业能力的提升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也许需要五到十年的长期的机制改革、能力提升的改革方案,才能让红十字会、慈善会的面貌有大的改善。

2018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改革方案》。《方案》强调,中国红十字会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抓住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历史机遇,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和自我革新勇气,全面推进总会改革,引领带动各级红十字会改革,努力提高做好红十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开创红十字工作新局面。

2019年7月,经湖北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所以,目前湖北省红十字会系统正处于改革过程中。

我们期待,这次疫情防控工作告一段落之后,一方面,就《湖北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应该重新研究执行细则或实施办法,让改革方案的实施与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湖北省相关部门应当继续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政策,让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起来,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组织与之合作,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并且鼓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服务,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有一个良性竞争与合作的环境,整个湖北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面貌会有改善。

采访问答5

爱心人士:

目前全国为此次防控疫情捐赠的善款已经超过100亿元,如何保证这些善款使用的及时、透明、高效,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怎样发挥作用?在抗疫的不同阶段,如何发挥作用?

陆璇:

我国现在有《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还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已经是有法可依了。目前的问题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不是做到了?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而言,是要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为社会组织的发挥作用提供一个法治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法律的普及、法律的实施、积极引导、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而不是直接干预。

此外,希望各省市的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自律,建立好行业规范与标准。不是每一个事情都需要政府出台法律进行他律的,行业的自律也非常重要。通过行业协会,也可以做好统一调度资源、协调社会组织开展参与防控工作的作用。

抗疫的不同阶段,社会组织可以量力而行,发挥不同作用。

比如,2月1日,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发表声明称,由于目前捐赠数额过大,执行能力有限,自2020年2月1日17时起暂停接受善款。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韩红及其团队就一直为武汉筹款奔波。截至1月31日,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筹款超1.4亿,用于购买医疗物资为武汉及周边城市进行捐赠,这就是一个正面的例子,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不仅很好地参与了抗疫工作,而且知道根据自身能力谨慎接受善款。

此外,大年初一,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率先发出了“上海社工在行动”的号召令,提供如下服务:“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党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宣传和正向倡导;在线上对武汉有需要的患者和家属进行社会工作服务;在本市开展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留观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所在社区的社会情绪的社工介入辅导;开展湖北来沪人员与本地居民的关系处理等服务;对本市有需要的社区工作者进行疫情防控社会服务培训。”这家上海的行业协会的做法也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采访问答6

爱心人士:

有没有其它您愿意和读者分享的问题?

陆璇:

期待放宽对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限制,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地按照宗旨与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目前我看到不少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参与了防疫的慈善活动,但其业务范围并未明确包括这个内容——“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严格来说,这些组织的接受捐赠以及资助行为都有可能涉嫌违法。

在此,我建议有关部门要考虑如何对此进行扩大解释,实际上,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都是“小慈善”的范畴,也是被鼓励的可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组织的业务范畴,未来是不是应该明确,在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各级慈善组织应当都可以依法开展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无需在业务范围中另行加以规定;或者,各级民政部门应允许或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增加业务范围,写上“资助(或从事)其他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以包括这些业务活动。

附:慈善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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