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公益机构出海,是否一定要在目的地国家/地区设立机构呢?
有没有更轻量级的,或者说测试方案呢?
以美国为例,我们在之前的推文中,详细介绍了501(c)(3)。
尽管美国设立慈善组织的便利性很高,成本也很低,但是毕竟要设立一个机构,听起来仍然是一个重大决策。
我们的客户经常会问到,如果第一步还不想设立机构,有没有测试性的方案呢?
对于低成本、高效率运营的中国公益组织或企业,Fiscal Sponsor(财政代理)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的选择!
什么是Fiscal Sponsor
乍一听Fiscal Sponsor,你们会觉得很陌生。其实Fiscal Sponsor在很多方面,跟国内基金会的专项基金很类似。但是由于法律框架的不同,美国的Fiscal Sponsor机制又比专项基金多了很多的功能。本文将对 Fiscal Sponsor 的核心功能进行介绍,并与中国的基金会专项基金进行对比分析,以帮助有意在美国开展公益项目的中国企业或公益机构更好地理解和选择适合的模式。
Fiscal Sponsor 对比 中国基金会专项基金
相似性:
- 依托已有合法机构:Fiscal Sponsor 依托 501(c)(3) 组织,而专项基金依托已注册的基金会。
- 资金需接受监管:所有资金必须符合公益法律要求,并由依托机构管理。
- 项目可独立运营:尽管资金由 Fiscal Sponsor 或基金会管理,项目仍可以相对独立运作,并对外展示独立品牌。
区别:
对比项 | Fiscal Sponsor(美国) | 基金会专项基金(中国) |
法律身份 | 依托 501(c)(3),项目无独立法人 | 依托基金会,项目无独立法人 |
资金归属 | 归 Fiscal Sponsor 所有,受 IRS 监管
(税务监管导向) |
归基金会所有,受《慈善法》约束
(由专门的慈善领域法律监管) |
筹款能力 | 可在美国筹款,可在美国接受捐款,并提供税收抵扣 | 如果不是公募基金会,无法开展公开募捐 |
管理权限 | 可设立理事会(Board of Directors)以指导项目运营 | 由基金会管理,不能设独立理事会 |
Fiscal Sponsor 的关键功能与优势
- 筹款能力与税收抵扣
Fiscal Sponsor 允许项目在美国开展公开募捐,允许接受来自美国捐赠人的资金,同时提供美国税法认可的税收抵扣(适用于个人及企业捐赠者)。这一优势不仅有助于筹款,还能提升捐赠吸引力,使公益项目更容易获得当地支持。
- 招聘方式的灵活性
Fiscal Sponsor 可以作为雇主,代表项目招聘人员,负责薪酬发放和合规事务。这一模式减轻了项目自身的行政和法律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的劳动法在计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方面与中国劳动法有着显著的差异。这种较轻的用工负担/成本使得合作的慈善组织可能愿意为Fiscal Sponsor的项目招聘人员。
相比之下,中国的基金会需直接雇佣员工,项目需符合社保、公积金等法律规定,并承担更多劳动法责任。由于劳动法项下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和经济补偿金等的要求,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负担较重。较少基金会愿意为专项基金聘用全职人员。
- 运营自主性与理事会设立
不同于中国的基金会专项基金模式,Fiscal Sponsor 允许项目设立自己的理事会(Board of Directors),负责项目的战略方向和管理决策。这一结构在增强运营自主性的同时,也提升了治理的透明度。
在中国,专项基金一般由基金会直接管理,无法设立独立的理事会,项目的运营决策往往受到基金会的更大控制。
Fiscal Sponsor 适用场景
Fiscal Sponsor 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公益组织和项目:
- 尚未确定是否设立 501(c)(3) 的组织:Fiscal Sponsor 允许组织在低成本、低风险的前提下试运行项目,评估长期可行性。
- 已有资金来源,计划进行短期公益项目的机构:无需经历 501(c)(3) 的注册流程,即可依托 Fiscal Sponsor 快速启动项目。
- 希望在美国筹款,并利用税收优惠吸引捐赠人的项目:Fiscal Sponsor 可帮助组织获取符合 IRS 规定的捐赠,提升募资能力。
- 寻求简化合规管理和行政负担的团队:Fiscal Sponsor 提供雇佣、财务和合规支持,减少项目在美国独立运作的难度。
林文漪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球影响力律师联盟GAIL亚太区理事、中国执业律师和美国加州执业律师)